上訴人(原審被告暨原告):黃某東貝機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鐵山區(qū)武黃路5號。
法定代表人楊百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夢雪,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被告):盧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黃某市黃某港區(qū),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北東貝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鐵山區(qū)武黃路五號。
法定代表人廖漢鋼,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杰,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瓊,湖北元申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黃某東貝機電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東貝機電公司)、盧某某、湖北東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貝新能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均不服黃某市鐵山區(qū)人民法院(2018)鄂0205民初132號、1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一審法院對東貝機電公司與東貝新能源公司之間的關(guān)系、盧某某入職時間等事實未查清;同時,二審中,盧某某增加新的請求與本案有關(guān)聯(lián)。為了在不增加當事人訴累的同時,公正高效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何秀星
審判員 盧麗華
審判員 戴俊英
書記員: 嚴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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