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杭州東路146號。
法定代表人:馬克和,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揚,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湖北太圣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吳某某。
被告:石某某。
被告:王麗鈞。
被告:石慧。
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訴被告吳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王麗鈞、被告石慧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撤訴。
本案受理費1215元,減半收取計607.50元,由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負擔(已交納)。
審判員 張蓉
書記員:詹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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