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黃石市杭州東路***號。法定代表人:馬克和,男,系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男,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駱正華,男,系湖北太圣律師事務所律師,系特別授權(quán)。被告:程志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大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厚發(fā),男,系特別授權(quán)。被告:劉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山區(qū)。
原告擔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程志剛向原告給付代償款299983.47元;2、被告劉某某對被告程志剛上述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原告對被告劉某某所抵押的房產(chǎn)可依法行使抵押權(quán),并在最高額410000元內(nèi)優(yōu)先受償;4、由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程志剛與湖北銀行黃石開發(fā)區(qū)支行(以下簡稱湖北銀行)簽訂編號為P2014120100000035《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程志剛向湖北銀行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止;借款利率為固定利率6.18%。同日,被告程志剛與原告擔保公司簽訂編號2014年黃擔小保字第215號《委托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擔保公司為被告程志剛向湖北銀行借款300000元提供擔保。同日,原告擔保公司與湖北銀行簽訂的編號為P2014120100000074《保證合同》。合同約定:上述借款合同為主合同,被告程志剛為債務人,原告擔保公司為債務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保證范圍包括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等;保證期間為24個月,自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2014年12月15日,被告程志剛向原告擔保公司出具編號為2014年黃擔小字第0596號《還款承諾書》,承諾:1、被告程志剛向湖北銀行申請下崗失業(yè)人員小額擔保貸款300000元,原告擔保公司為被告程志剛提供擔保,被告程志剛承諾以自己的所有財產(chǎn)和家庭財產(chǎn)承擔償還借款或賠償原告擔保公司全部損失的民事責任;2、承諾賠償原告擔保公司損失的范圍是:原告擔保公司履行保證義務代被告程志剛償還的全部款項以及其他費用和損失,被告程志剛應向原告擔保公司支付的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等。2014年12月3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擔保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因被告程志剛(借款人)委托原告擔保公司為其向湖北銀行借款人民幣300000元(借款合同編號:P2014120100000035)提供擔保。被告劉某某自愿為借款人向原告擔保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兩年。擔保范圍為:1、清償原告擔保公司代償?shù)娜靠铐棧?、對因借款人未能按期還款而給原告擔保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包括擔保公司為實現(xiàn)債權(quán)支付的全部費用)進行賠償。2014年12日1日,被告劉某某與原告擔保公司簽訂了編號為2014年黃擔小抵字第215號的《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合同約定: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時,若被告程志剛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清償義務,而導致原告承擔擔保責任的,原告有權(quán)對被告劉某某抵押的房屋行使抵押權(quán),并就房屋所得價款在最高限額410000元內(nèi)優(yōu)先受償。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程志剛未能清償借款,導致原告擔保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并于2016年12月26日向湖北銀行給付代償款299983.47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討,均未果,故成此訴。被告程志剛答辯稱,原告所述屬實,希望和原告協(xié)商解決此糾紛。被告劉某某在本院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也未向本院提交相關(guān)證據(jù)材料。經(jīng)本院審理查明,原告擔保公司所訴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另查明,抵押物的所有權(quán)人為被告劉某某,被告劉某某在《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中簽字承諾以其位于西塞山區(qū)醫(yī)院街196-48號房產(chǎn)為被告程志剛的上述借款進行擔保。抵押權(quán)登記時間為2014年12月9日。擔保債權(quán)確定的期間為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2月1日,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為2006房第0200712,抵押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410000元。擔保范圍:原告擔保公司為被告程志剛所負債務向債權(quán)人承擔擔保責任所代償?shù)娜總鶆眨蛔栽鎿9境袚WC責任之日起至被告程志剛向原告擔保公司實際清償之日止,被告程志剛須向原告擔保公司給付的利息(以代償金額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被告程志剛須給付原告擔保公司的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擔保費(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擔保費的具體金額以原告擔保公司與被告程志剛簽訂的《委托擔保合同》中約定的計算方式得出的金額為準);被告程志剛須給付原告擔保公司實現(xiàn)債權(quán)的費用以及其他費用等。2014年12月18日,湖北銀行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程志剛發(fā)放貸款人民幣300000元。2016年12月26日,湖北銀行向原告擔保公司送達《關(guān)于下崗失業(yè)人員小額貸款逾期代償函》,其中被告程志剛拖欠的貸款本金為299983.47元,罰息1931.14元。2016年12月26日,原告擔保公司向湖北銀行支付了上述代償款本金人民幣299983.47元。
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擔保公司)訴被告程志剛、劉某某追償權(quán)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審判員朱浩波適用簡易程序,于2018年1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擔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建、被告程志剛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羅厚發(fā)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劉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quán)糾紛。本案所涉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個人借款合同》、《委托擔保合同》、《還款承諾書》、《承諾書》、《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合法有效,對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原、被告均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中,原告擔保公司按照《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代被告程志剛償還了貸款本金人民幣299983.47元,被告程志剛應按《還款承諾書》的約定償還上述款項,故對原告擔保公司提出要求被告程志剛立即給付代償本金人民幣299983.47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guān)于連帶償還責任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jù)《承諾書》的約定,被告劉某某為被告程志剛的本案所涉?zhèn)鶆障蛟鎿9咎峁┻B帶責任保證,原告擔保公司有權(quán)要求被告劉某某承擔保證責任,且原告擔保公司主張被告劉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債務范圍符合合同的約定,故對原告擔保公司提出的要求被告劉某某對被告程志剛的債務向原告擔保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關(guān)于優(yōu)先受償?shù)膯栴}。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的約定,原告擔保公司對被告劉某某所抵押的位于西塞山區(qū)醫(yī)院街196-48號(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2006房第0200712)房屋的拍賣或變賣款項在最高限額人民幣410000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且上述房屋已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xù),故對原告擔保公司提出對被告劉某某所抵押的房屋在最高限額410000元的范圍內(nèi)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quán)法》第二百零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程志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支付代償本金人民幣299983.47元。二、被告劉某某對被告程志剛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原告黃石市擔保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劉某某所抵押的位于西塞山區(qū)醫(yī)院街196-48號(房屋所有權(quán)證號:2006房第0200712)房屋的拍賣或變賣款項在最高限額人民幣410000元范圍內(nèi)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quán)。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人民幣2900元,由被告程志剛、劉某某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交納本院)。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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