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石市神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黃石市西塞工業(yè)園風波港村。法定代表人:曹文廣,系該公司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周浩云、閆華,湖北元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方緒寨,男,漢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qū),
原告神州建材公司訴稱:2010年,原、被告簽訂《砂加氣混凝土砌塊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砂加氣砌塊、砌筑粘結劑、薄層灰泥等產品;對每項產品單價做了明確約定,用于新冶鋼項目建設;結算方式為每月結算一次,被告需在每月5號前向原告支付上月發(fā)生貨款的100%;被告違約的須按合同總價的5%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締約后,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貨物交付義務,累計發(fā)貨金額270951.12元,但被告未依約支付全部貨款,截止2015年11月16日對賬仍下欠貨款70951.12元。原告數次催討貨款未果,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貨款70951.1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3547.56元。原告神州建材公司為支持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證據一、原告營業(yè)執(zhí)照,擬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二、被告居民身份證,擬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據三、砂加氣混凝土砌塊購銷合同,擬證明原、被告于2010年簽訂《砂加氣混凝土砌塊購銷合同》,雙方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砂加氣砌塊、砌筑粘結劑、薄層灰泥等產品;對每項產品單價做了明確約定;用于新冶鋼項目建設;結算約定:每月結算一次,被告需在每月5號前向原告支付上月發(fā)生貨款的100%;被告違約的須按合同總價的5%向原告承擔違約責任。證據四、匯總表、銷售送貨單(含簽收記錄),擬證明:1、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貨物交付義務,做到按時保質、保量向被告提交合格產品,確保被告工程進度。2、被告在銷售送貨單上進行了簽收,證明被告已經完成產品驗收且符合被告質量要求,產品已經交付給被告。3、雙方認可共計發(fā)貨金額270951.12元。證據五、收據、個人業(yè)務憑證、收據、現金繳款單、收據、銀行承兌匯票,擬證明被告只支付了部分貨款,根據合同約定,由于被告未能按時付款,故原告有權停止供貨,并且被告須按合同總價的5%賠償給原告。證據六、2015年11月16日被告手書對賬情況說明,擬證明原、被告基于買賣合同關系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事實清楚,被告明確表示要支付。被告方緒寨未應訴、答辯,在舉證期限內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被告方緒寨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質證的權利。對于原告神州建材公司提交的證據,經本院審查認為證據一、二、三、四、五、六符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簽訂《砂加氣混凝土砌塊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砂加氣砌塊、砌筑粘結劑、薄層灰泥等產品。合同還約定:方緒寨需在每月5號前付清上月貨款,如付款違約則須按合同總價的5%向神州建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交貨義務,累計發(fā)貨金額270951.12元,但被告未依約結清貨款。2015年11月16日,原告向被告追索債權,被告方緒寨在合同的尾部手書“雙方對帳后同意支付”。原告神州建材公司當庭自認收到了被告方緒寨支付的貨款200000元。原告催討下欠貨款70951.12元未果,故而成訟。
原告黃石市神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州建材公司)訴被告方緒寨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神州建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閆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方緒寨經本院公告?zhèn)鲉疚吹酵V。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砂加氣混凝土砌塊購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方緒寨收到了原告價值270951.12元的砂加氣砌塊等產品,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付清貨款。被告方緒寨逾期付款構成違約,應對造成此次訴爭承擔全部過錯責任。原告神州建材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應收貨款的金額為70951.12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5%的定額違約金,原告主張被告賠付13547.56元違約金于法有據。被告方緒寨經本院合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訴訟權利,并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對于原告的全部訴訟主張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百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緒寨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黃石市神州建材有限公司貨款70951.12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3547.56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訴訟費1912元由被告方緒寨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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