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菱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黃某市下陸區(qū)發(fā)展大道石嶺頭路26號。
法定代表人:占世現,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少春,系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緒玲,系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一般授權。
被告:劉某某。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增國,系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被告:程江陽。
原告黃某菱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菱馬公司)訴被告劉某某、程江陽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2016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本院審判員朱浩波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方三安、周紹明參加的合議庭,于2017年2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菱馬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緒玲、被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增國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程江陽經本院傳票傳喚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本院審理查明:2014年4月18日,原告菱馬公司與被告劉某某簽訂《車輛按揭銷售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劉某某采取按揭方式向原告菱馬公司購買型號AH5256GJB6星馬牌混泥土攪拌車一臺,單價為435000元,首付款為87000元,保證金為17400元,按揭費16000元,貸款金額為348000元。交付定金后15個工作日交車(如買方延期支付首付款,則賣方交車時間順延)。賣方不能按時交付車輛的,賣方應按照買方已付款依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向買方賠償違約金。如買方未能按時償還按揭貸款,造成賣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或依據賣方與銀行合作協議,賣方直接承擔擔保責任墊付按揭款的,買方應在賣方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后10日內向賣方支付該款和利息,逾期支付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承擔逾期款總額20%的違約金。因此所產生的一切相關費用(含律師費、訴訟費等)均由買方承擔。另如買方出現3次以上逾期行為,賣方有權視情況扣除買方保證金。此后,原告菱馬公司(賣方、乙方)與被告程江陽、柯美英(使用方、丙方)、租賃公司(買方、甲方)簽訂《產品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租賃公司向原告菱馬公司購買《車輛按揭銷售合同》指定的車輛,發(fā)票金額為435000元。如果丙方沒有按《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等相關義務,乙方為丙方履行了回購擔保或其他形式的擔保責任后,乙方有權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向丙方行使追償權等相關權利,丙方無異議。同時,被告程江陽、柯美英作為承租人(乙方)與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甲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甲方根據乙方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乙方選擇的出賣人購進經乙方選定并確認的租賃物,出租給乙方使用并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賃物總價款435000元,其中首付款(首付租金)87000元,保證金34800元,名義貨價100元。第一期租金支付日定于起租日所在月第2個月的21日,以后每個月之對應日償付下一期租金,共24期,每期租金15738.3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被告將租金支付給原告菱馬公司,原告菱馬公司應于租金支付日直接將租金支付至租賃公司指定賬戶。租賃合同期滿后,乙方有權選擇留購租賃物,在乙方付清租金等全部款項后,本合同項下租賃物由乙方按名義貨價留購。當乙方應支付的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的總額低于保證金多額時,經乙方申請,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用保證金余額一次性沖抵應付租金及本合同項下其他應付款項。多余的保證金,由甲方退還給乙方。上述《車輛按揭銷售合同》、《產品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簽訂后,租賃公司按合同約定向原告菱馬公司購買了被告指定的車輛,出租給被告使用。2014年5月5日,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菱馬公司支付了首付款87000元、保證金17400元、按揭款16000元。2014年9月,被告劉某某向原告菱馬公司支付了第一期租金15800元,至2016年6月,被告劉某某共向原告菱馬公司支付了租金333867元,尚欠租金43852.09元未付。2016年10月9日租賃公司出具證明,原告菱馬公司向租賃公司支付了被告租賃車輛應支付的2014年7月21日至2016年6月21日,共24期按揭款377719.20元。2016年8月29日,原告菱馬公司與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合同》,約定案件代理費為4209元,授權范圍為一審及可能的二審、執(zhí)行階段一般代理。原告菱馬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湖北人本律師事務所支付了代理費4209元。另查明,被告程江陽與柯美英系夫妻關系,柯美英已死亡,原告菱馬公司撤回對柯美英的起訴。
本院認為:本案系追償權糾紛。原告、被告及租賃公司所簽訂的《車輛按揭銷售合同》、《產品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本案中,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應按期將租金支付給原告,再由原告將租金支付給租賃公司。由于被告未按期支付租金,原告菱馬公司代被告向租賃公司墊付了應由被告支付的租金,原告菱馬公司有權向被告進行追償?,F本案爭議的焦點:1、被告程江陽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原告菱馬公司墊付租金的數額。3、違約責任。4、被告是否應支付律師費等問題。
1、關于被告程江陽訴訟主體是否適格的問題。本院認為,根據被告劉某某的庭審陳述,在融資租賃初期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程江陽是合伙關系,且《產品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均是以被告程江陽及其妻子的名義簽訂,被告劉某某與被告程江陽雖達成租金由被告劉某某承擔協議,但該協議未經原告菱馬公司同意,故該協議對原告菱馬公司無約束力,故本院對被告劉某某提出的本案與被告程江陽無關,被告程江陽不應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抗辯意見依法不予支持,依法認定被告程江陽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與被告劉某某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2、關于墊付租金數額的問題。原告菱馬公司主張墊付租金為43852.09元。被告對此提出異議,認為原告收取的扣車款20000元、保證金17400元應該予以抵扣。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否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劉某某雖然提出原告菱馬公司向其收取了扣車款20000元,但無相關證據予以證明,且扣車款與本案系不同的法律關系,被告劉某某可另案主張自己的權利,故本院對被告劉某某提出的扣車款20000元應予抵扣的抗辯意見不予以支持。原告菱馬公司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已代被告支付了租金377719.20元,扣除被告實際支付的租金333867元,原告菱馬公司實際墊付租金為43852.09元,且被告劉某某對其實際支付的租金數額無異議,故本院認定原告菱馬公司墊付的租金為43852.09元。同時,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約定,被告已支付的保證金17400元可抵扣其應支付的租金,故本院對被告劉某某提出的保證金抵扣租金的意見予以支持??鄢桓鎰⒛衬骋呀桓兜谋WC金17400元,被告實欠租金為26452.20元,故本院對被告原告菱馬公司提出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確認被告實欠租金為26452.20元。
3、關于違約責任的問題。原告菱馬公司主張被告違約,應支付違約金8770元。被告劉某某辯稱其違約系原告原因造成,故不應支付違約金。同時,認為原告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對違約金進行調整。本院認為,被告未按時支付租金,其行為違約,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被告逾期支付租金,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關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當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本案中,原告菱馬公司墊付租金的損失實為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損失。從被告劉某某從2016年7月停止支付租金計算,以原告菱馬公司墊付的租金為基數,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其利息損失最高為1375.51元(26452.20元×6%÷12個月×8個月×130%)?,F原告菱馬公司主張按《車輛按揭銷售合同》約定的逾期款總額20%的違約金8770元,明顯超出原告菱馬公司利息損失的數額。故本院對被告提出的原告菱馬公司主張的違約金過高,要求法院進行調整的辯解意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確認被告應支付違約金(以實欠租金26452.20元為基數,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6%的年利率標準上浮30%計算,從2016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
4、關于律師代理費問題。原告菱馬公司主張律師費4209元,應由被告承擔。被告認為其不應承擔律師費,且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過高。本院認為,原告菱馬公司聘請律師支出律師費用,是原告菱馬公司的權利,但原告菱馬公司要求被告承擔該費用,則該費用不得超過湖北省律師收費標準,否則超過的部分應自行承擔。根據本案訴訟標的額,原告主張的律師代理費數額符合湖北省律師收費標準,故本院對被告提出原告菱馬公司主張律師費過高的抗辯意見不予支持,對原告菱馬公司提出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劉某某、程江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黃某菱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償付代其墊付的租金人民幣26452.20元,并支付違約金(以實欠租金26452.2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6%的標準上浮30%計算,從2016年7月21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及律師代理費人民幣4209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菱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人民幣1220元,由原告黃某菱馬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負擔537元,由被告劉某某、程江陽共同負擔683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20元,款匯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某市分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湖北省黃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朱浩波 人民陪審員 方三安 人民陪審員 周紹明
書記員:彭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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