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榮華,河北渤澳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張家口市懷來縣。
被告:懷來縣鑫軒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軒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懷來縣新保安鎮(zhèn)西園子村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不詳。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勝利北路16號。
代表人:魏建文,系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楓,河北馬健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鑫軒公司、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榮華,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曉楓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鑫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6年9月2日13時許,被告趙某某駕駛冀G×××××/冀G×××××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102線由東向西行駛至玉田縣××甲店中隊路段,撞前方順行趙建光駕駛的冀B×××××號小型轎車后部,致車輛損壞。此事故經(jīng)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趙建光無責任。
另查明,原告系冀B×××××號車輛的登記所有人。冀G×××××/冀G×××××號車輛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為被告鑫軒公司。2015年11月12日被告鑫軒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識別代碼為LZGJLGT98FX030970的陜汽牌重型半掛車(后號牌登記為冀G×××××)在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2日15時起至2016年11月12日15時止。2015年11月9日被告鑫軒公司作為被保險人,為上述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投保商業(yè)保險,其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金額500000元,且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0日0時起至2016年11月9日24時止,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及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
關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合理損失:
冀B×××××號車輛因此次交通事故損壞,2016年10月11日經(jīng)深圳市雙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損失為79385元,該車輛損失本院予以采信。原告開支的施救費700元、公估費2380元,均有票據(jù)為證,并已實際支付,上述費用屬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和為查明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
本院認為,被告趙某某與原告的司機趙建光各自駕駛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被告趙某某負全部責任,趙建光無責任,被告趙某某應對原告合理損失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冀G×××××號車輛在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屬保險事故。故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應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車輛損失79385元,另賠償原告公估費2380元、施救費700元,以上合計82465元。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公司雖不認可車輛損失鑒定結果,但原告提供的公估報告書系具有鑒定資質的鑒定機構和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員作出的,被告人保財險張家口市分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告鑒定結論的證據(jù),故其該項主張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趙某某、鑫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放棄當庭所享有的訴訟權利,亦應予批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財產(chǎn)權益?!薄⒌谑鍡l第一款“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賠償損失……”、第十九條“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黃某某車輛損失79385元,另賠償原告公估費2380元、施救費700元,合計8246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31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梁 莉
書記員:劉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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