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武漢市青山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純(特別授權代理),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思琪(特別授權代理),湖北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武漢中某捷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漢市江岸區(qū)青島路7號14層F室。
法定代表人:黃某某,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蓓蓓(特別授權代理),湖北威德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武漢中某捷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物流公司)股東知情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丁杰獨任審判,并于2018年4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鮑純,被告中某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蓓蓓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某物流公司提供公司成立(2015年2月3日)至今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供我查閱、復制;2、判令中某物流公司提供公司成立至今的財務會計報告、公司會計賬簿(整套材料含總賬、明細賬、輔助性賬簿、原始會計憑證等材料)供我查閱、復制;3、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中某物流公司負擔。
事實與理由:我系中某物流公司占40%股份的股東,同時系中某物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成立至今,我并非公司實際控制人,公司財務資料、帳目均不由我掌握。為全面了解公司運營及財務的真實情況,維護股東的知情權,我于2018年1月5日向中某物流公司發(fā)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閱、復制公司的全部資料。中某物流公司收到申請后,回函我可于2018年1月31日前往公司查閱,但該回函附加了諸多限制條件。當日,我如約前往中某物流公司查閱,卻遭公司人員刁難,中某物流公司不僅沒有提供全部資料,且不準我復制。另外,我于2017年2月以我名下的全部股權作為對價購買了中某物流公司所有的6臺車輛,雙方沒有形成書面的退股協議。同年3月10日,我新設了個人獨資的武漢瑞嘉和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嘉和順公司),該公司雖然經營范圍與中某物流公司一致,但中某物流公司已于2017年3月停業(yè)至今,我成立瑞嘉和順公司及我對中某物流公司行使股東知情權不損害中某物流公司的利益,無不正當目的。且中某物流公司的另一股東秦魯敏也于2016年6月2日新設了廈門路連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其經營范圍也與中某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基本一致。請求支持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某物流公司辯稱:1、我公司由三名個人股東出資設立,因股東人數較少,股東會議均是臨時決定的,沒有形成股東會議記錄及董事會決議、監(jiān)事會決議,且我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在公司經營期間均發(fā)送至黃某某的郵箱。股東有權查閱會計賬簿,但需提交書面申請,公司經查實相關股東具不正當目的即可拒絕其查閱。2018年1月4日,黃某某提出查閱申請,我公司于當月15日進行了書面回復,要求黃某某將其手上保管的我公司于2015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間經營性材料交到公司,但是黃某某未在規(guī)定時間提交,且黃某某在未經我公司同意情況下進行錄音,并將公司的會計賬簿、原始會計憑證進行拍照,故我公司工作人員對此行為進行了制止;2、我公司系于2017年3月1日起停止經營至今,公司停業(yè)時我公司要求黃某某在公司清算后再新成立自己的公司,但黃某某在我公司存續(xù)期間新設了瑞嘉和順公司,該公司成立時我公司并未解散,且該公司與我公司經營的是同類業(yè)務,此行為違反公司《章程》第26條的規(guī)定;3、黃某某在未付款的情況下將我公司的6臺車輛以明顯低價轉讓并登記在其瑞嘉和順公司名下,嚴重損害我公司的利益。故我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黃某某查閱會計賬簿將有損我公司的利益,請求駁回黃某某的訴訟請求并由其負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經審理查明:中某物流公司系于2015年2月3日在武漢市江岸區(qū)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1,200,000元,法定代表人為黃某某(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監(jiān)事為秦魯敏。公司股東為李中杰(出資額為66萬元,占總資本的55%)、黃某某(出資額為48萬元,占總資本的40%)、秦魯敏(出資額為6萬元,占總資本的5%)。中某物流公司《章程》第十條“股東的權利”載明:“……(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墩鲁獭凡⑤d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zhí)行董事,經理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只設立一名監(jiān)事;公司會議年度為公歷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一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議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在每一年度終了三十天內,應將財會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章程》第二十六條并規(guī)定“執(zhí)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公司同類的營業(yè)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yè)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執(zhí)行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guī)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018年1月5日,黃某某通過順豐速運向中某物流公司發(fā)出《查閱請求函》,要求查閱:1、公司成立(2015年2月3日)至2018年1月4日的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及同期的會計賬簿(整套材料,含總賬、明細賬、輔助性賬簿、原始會計憑證等相關材料);2、2015、2016、201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某物流公司收悉后,于同年1月15日作出《回復函》,通知黃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至公司法定地址進行查閱。《回復函》并載:鑒于你作為公司經營管理的負責人,且公司所有的財務經營指標、業(yè)務收支的基礎數據均來源于你經手的實際運行作業(yè)資料,因此,請你于2018年1月29日12:00前將以下資料歸檔公司保存,以備公司核賬,即:1、2015年2月-2017年3月的每月的月度經營總表;2、2015年2月-2017年3月的車輛及輪胎管理的日常維修、保養(yǎng)的臺賬;3、2015年2月-2017年3月的與客戶的業(yè)務合同、業(yè)務委托書、運輸價格確認書;4、2015年2月-2017年3月的包括但不限于黃某某本人的個人賬戶支出勞務款及提成款等款項的收據。2018年2月22日,黃某某以其至中某物流公司查閱未果為由訴至我院。
另查明:中某物流公司成立后,于2017年3月1日停止經營至今。2017年3月10日,黃某某獨資設立瑞嘉和順公司,該公司經營范圍與中某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一致。
再查明:2017年9月12日,中某物流公司曾以黃某某擅自將公司車輛過戶至瑞嘉和順公司名下,損害中某物流公司利益為由訴至法院。同年12月27日,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山區(qū)法院)作出(2017)鄂0107民初243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中載明,中某物流公司設立后,黃某某負責公司對外經營,另外兩名股東負責公司財務及公司印章、證照保管。在該案中,黃某某曾辯稱涉訴車輛轉讓款以其在中某物流公司的股金沖抵,不足部分另行補足。但對此,(2017)鄂0107民初2438號民事判決書未予認定,該判決且認為黃某某辦理車輛過戶的行為是職務行為;黃某某未按承諾支付車輛轉讓款屬另一法律關系,中某物流公司可另案主張。因中某物流公司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黃某某在辦理車輛過戶過程中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故該判決駁回了中某物流公司要求黃某某賠償經濟損失615,000元等的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對該判決均未上訴,已生效。
上述事實有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經庭審質證的中某物流公司《章程》;《查閱請求函》、順豐速運詳情單、電子存根;中某物流公司、瑞嘉和順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青山區(qū)法院(2017)鄂0107民初2438號民事判決書等證據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黃某某系中某物流公司的股東,依公司《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相關規(guī)定,享有股東知情權。而股東知情權系股東的一項基礎性權利,是股東知曉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的前提和基礎,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隨意限制或剝奪。黃某某已于訴前向公司提出了書面查閱申請,本案的爭議焦點即黃某某行使股東知情權是否具有不正當目的。
首先,黃某某系于2017年3月10日設立瑞嘉和順公司,雖瑞嘉和順公司的經營范圍與中某物流公司相同,黃某某并系中某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但中某物流公司已于2017年3月1日起停業(yè)至今,黃某某新設公司的行為不存在損害中某物流公司經營利益的情形,該項事由不構成對黃某某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法律障礙。其次,對于中某物流公司的原有6臺車輛轉讓登記至瑞嘉和順公司事宜,因青山區(qū)法院對車輛的轉讓行為是否成立、轉讓價款以及黃某某是否以中某物流公司股權支付作為車輛轉讓對價等已作出生效裁判,該車輛轉讓糾紛亦不構成對黃某某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法律障礙。因中某物流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黃某某行使股東知情權具有不正當目的以及其查閱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中某物流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中某物流公司拒絕黃某某查閱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對于本案黃某某主張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范圍,中某物流公司《章程》第十條“股東的權利”規(guī)定“……(2)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了解公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即《章程》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明確規(guī)定公司股東行使股東知情權的范圍和行使方式,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guī)定,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的規(guī)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會計憑證是會計賬簿的原始依據,是公司經營的真實反映,公司的具體經營過程只有通過查閱會計憑證才能知曉,也才能保障股東作為投資者全面真實地享有知情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是否可以查閱會計憑證,但該條賦予股東查閱權的目的是保障股東知情權的充分行使,只有允許股東在必要時查閱會計憑證,才能充分保護股東的知情權。黃某某要求查閱中某物流公司的財務報表、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以便了解公司經營狀況,目的正當。中某物流公司雖稱已將財務會計報告發(fā)送至黃某某郵箱,且公司沒有召開過股東會,另外還有部分經營性等資料被黃某某占有,但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其此項抗辯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中某物流公司設立至今僅有一名董事、一名監(jiān)事,應不存在董事會議和監(jiān)事會議,且黃某某對中某物流公司召開過董事會議和監(jiān)事會議不能提交證據予以證明,而雙方均確認中某物流公司已于2017年3月1日停業(yè)至今,故本院對黃某某要求查閱自2015年2月3日起至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和監(jiān)事會議、財務賬簿等的訴訟請求予以部分支持,中某物流公司應將該公司自2015年2月3日起2017年3月1日止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供黃某某查閱。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武漢中某捷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公司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的所有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賬簿(包括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置備于公司(武漢市江岸區(qū)青島路7號14層F室),供原告黃某某在公司正常營業(yè)時間內查閱并可復制股東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查閱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郵寄費20元,合計70元,由被告武漢中某捷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杰
書記員: 習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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