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志景,上海友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賢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諸暨市。
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陽市。
法定代表人:周俠,經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負責人:殷勇兵,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健,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素勤,安徽眾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魏羽,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靜安區(qū)。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SUNSHU(孫樞),總經理。
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張瑞,總經理。
上列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郁,上海日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某某與被告趙賢林、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魏羽、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審理中,本院依據(jù)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請,追加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杜志景、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素勤、被告魏羽、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艷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賢林、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黃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賠償原告人民幣(下同)251,288.47元,要求上述費用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內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先予賠償,余款由被告趙賢林、魏羽賠償,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對被告趙賢林、魏羽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12日,被告趙賢林駕駛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的皖KJXXXX重型自卸貨車,與原告乘坐的被告魏羽駕駛的云ABXXXX轎車碰撞,致使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原、被告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故原告訴至法院。
被告趙賢林辯稱,本人與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系掛靠關系。另提供承諾書一份,證明被告魏羽承諾除由保險公司理賠外,不需本人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未作答辯,在(2019)滬0115民初76410號案件中辯稱,皖KJXXXX貨車已投保,原告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直接承擔賠償責任。該車的實際車主為被告趙賢林,掛靠在本公司名下經營,被告趙賢林與本公司簽訂《車輛掛戶經營協(xié)議書》,約定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由被告趙賢林承擔經濟損失,因此本案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趙賢林承擔。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被告趙賢林駕駛的肇事車輛的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含不計免賠率)均投保在本公司,事發(fā)時系在保險范圍內,本公司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魏羽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
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本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滴滴平臺是綜合平臺,涉及網(wǎng)約車、出租車、順風車、代駕等業(yè)務,不同的業(yè)務由不同的公司運營,不同的APP有不同的服務協(xié)議及運營公司,在相關“應用”里都有載明,本公司不開展小客車私人服務項目。本案涉及順風車業(yè)務,運營主體是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服務協(xié)議中載明,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借助滴滴平臺提供信息數(shù)據(jù)服務。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合法成立,具有運營順風車的資質,其才是本案適格被告,本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辯稱,對事發(fā)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本案涉及順風車業(yè)務,屬于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與網(wǎng)約車的操作關系、運營模式、收費模式、頻次等均有區(qū)別,平臺與司機之間形成的是居間關系,而非承運關系;從目的來看,順風車是為了分攤駕車成本,同時司機也有權利免除乘客的付款義務;從頻率來看,也少于網(wǎng)約車運營。根據(jù)原告的陳述,本案運營的就是順風車,本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作為運營主體,只向車主提供信息,而不是派單,由車主自行選擇是否承接,因此本公司只是居間,且已經完成了居間義務。本公司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舉證和質證。根據(jù)質證的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8年8月12日0時許,被告趙賢林駕駛皖KJXXXX號貨車【所有人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1,000,000元,不計免賠率),事發(fā)時在保險期間內】行駛至上海市浦東新區(qū)華夏東路出G1501內側路口時(未減速慢行、操作不當),與被告魏羽(違反信號燈)駕駛云ABXXXX轎車(所有人系被告魏羽,經注冊成為順風車業(yè)務的駕駛員,其明確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其正在從事滴滴順風車載客業(yè)務,車上乘坐拼車出行的原告黃某某、案外人郭某、劉某、黃某,事故造成該車上的五人受傷)發(fā)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警方認定,被告趙賢林,魏羽各負同責。
2015年3月24日,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與趙賢林簽訂《車輛掛戶經營協(xié)議書》,其中約定:該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趙賢林,被告趙賢林將該車掛靠在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經營,車輛運輸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由趙賢林負責全部經濟損失。
2019年2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委托上海楓林司法鑒定有限公司對原告交通事故損傷后的傷殘等級、營養(yǎng)、護理、休息期限進行法醫(yī)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黃某某之右胸第2-5肋骨、左胸第4-5肋軟骨骨折,構成XXX傷殘;骶椎右側塊、右側骸骨、雙側恥骨上下支及雙側髖臼前緣多發(fā)骨折,致骨盆畸形愈合,構成XXX傷殘;右鎖骨骨折,經手術治療后,現(xiàn)遺留右肩關節(jié)功能喪失40%,構成XXX傷殘;傷后可酌情予休息期180天、營養(yǎng)期120天、護理期120天;遵醫(yī)囑需擇期行右鎖骨骨折、右側肋骨多發(fā)骨折、右股骨干骨折內固定拆除術,可酌情予休息期60天、營養(yǎng)期30天、護理期30天。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庭審中認為該鑒定報告委托方非本案當事人,程序不符,鎖骨骨折按新的鑒定標準不構成XXX傷殘,表示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進行重新鑒定,并明確庭后七日內提供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逾期未提供視為不申請重新鑒定。但后其未提供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
另查明:被告趙賢林提供承諾書,稱系被告魏羽的代理人徐繼偉出具,所涉賠償費用除保險公司理賠外,不需本人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魏羽表示其當時受傷在醫(yī)院,確由徐繼偉出面處理該事故,但該承諾書未經本人同意是徐繼偉擅自代簽,故不認可。
審理中,原告與到庭被告對醫(yī)療費185.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80元合意一致。另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244,844.52元(含伙食費843.80元)。原告主張營養(yǎng)費40元/天×150天,到庭被告認可30元/天。原告主張護理費3,440天(43天)+(150-43)天×60元/天,到庭被告認可60元/天×重新鑒定的期限,但認為3,440元不應重復計算。原告主張誤工費3,300元/月×240天,原告在武漢市佳申行貿易有限公司任倉庫管理員,到庭被告對工作證明有異議,故認可按城鎮(zhèn)無固定工作的收入來計賠。原告主張殘疾賠償金68,034元/年×20年×14%,原告是城鎮(zhèn)戶口,到庭被告認為應按湖北省標準×20年計賠。原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到庭被告認為由法院酌定。原告主張鑒定費2,9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認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其余到庭被告認為由法院依法判決。原告主張殘疾輔助器具費168元(購修腹帶),到庭被告認為無醫(yī)囑,系外部用藥不認可。原告主張住院雜費130元(住院期間洗頭、剃頭費用),到庭被告認為屬護理費范圍內,無醫(yī)囑和正規(guī)發(fā)票,不認可。原告主張交通費500元,到庭被告認為應扣除與治療無關的發(fā)票。原告主張衣服損失費500元(多發(fā)性骨折,手術時剪衣服),到庭被告認為無證據(jù),不認可。原告主張律師費6,000元,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認為不屬于保險理賠范圍,其余到庭被告認為由原告負擔。
本院認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原、被告對醫(yī)療費185.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80元合意一致,并無不當,可準許。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住院雜費、交通費、鑒定費,并無不當,可準許。對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多少,由本院根據(jù)侵害人的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等酌情判定。衣物損失費、律師費的多少由本院酌定。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已墊付原告的醫(yī)療費244,844.52元,應由原告返還。為減少訟累,在本案中一并處理。本次事故發(fā)生于機動車之間,本次事故所涉的受害第三者為原告黃某某、被告魏羽及案外人郭某、劉某、黃某共5人(均已起訴),鑒于(2019)滬0115民初76410號案中需重新鑒定傷殘等級,為公平、及時、便捷處理糾紛,減少當事人的訟累,本院將交強險的應賠限額平均分配給5人,即傷殘賠償限額每人為22,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每人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每人為400元。被告趙賢林、魏羽各負同責,故該2人應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其中趙賢林應賠償費用中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理賠部分,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承擔。趙賢林與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間系掛靠關系,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對趙賢林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趙賢林要求根據(jù)承諾書將其義務轉移給被告魏羽承擔,未經原告同意,故在本案中其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與本案事實無關聯(lián),原告相關訴請無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通過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滴滴順風車信息服務平臺與原告等人達成合乘協(xié)議,順風車訂單由滴滴平臺發(fā)布乘客或者司機出行信息,進行路線匹配,匹配成功后形成訂單,在訂單形成過程中,平臺只負責發(fā)布匹配,不能強行派單,平臺僅收取部分信息服務費,由車主自行匹配路線并接單,該特征符合居間合同的特征。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在涉案訂單生成及履行過程中提供的系居間服務,與乘客及順風車車主形成居間合同關系,并非承運人,原告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也未能證明系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為造成其損失的發(fā)生,故其要求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庭審中表示對鑒定報告重新鑒定,既無確切的理由,又未提供重新鑒定的書面申請,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趙賢林、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作缺席判決處理。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醫(yī)療費用賠償額【醫(yī)療費244,185.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80元、營養(yǎng)費6,000元】中的2,000元、死亡傷殘賠償額【護理費9,860元、誤工費26,400元、殘疾賠償金190,4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交強險中優(yōu)先賠付)、殘疾輔助器具費168元、交通費500元】中的2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額(衣物損失費400元)中的400元,合計24,400元;
二、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阜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yè)三者險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醫(yī)療費用賠償額中的124,683元、死亡傷殘賠償額中的106,211.60元、鑒定費1,450元,合計232,344.60元;
三、被告趙賢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雜費65元、律師費1,500元,合計1,565元;
四、被告阜陽市寶某運輸有限公司對上主文第三項承擔連帶責任;
五、被告魏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黃某某醫(yī)療費用賠償額中的124,683元、死亡傷殘賠償額中的106,211.60元、鑒定費1,450元、雜費65元、律師費1,500元,合計233,909.60元;
六、駁回原告黃某某其余訴訟請求;
七、原告黃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北京運達無限科技有限公司墊付的醫(yī)療費244,844.5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69元,減半收取計2,534.50元,由被告趙賢林負擔1,267.25元,被告魏羽負擔1,267.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br/>
審判員:吳建平
書記員:唐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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