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黃某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北省來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嬌,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原告):姚再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湖北來鳳縣,系黃某英之夫。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華,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嬌,湖北震邦華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來鳳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向代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來鳳縣,系劉萍之夫。
上訴人黃某英、姚再如因與被上訴人劉萍、向代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來鳳縣人民法院(2017)鄂2827民初3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黃某英、姚再如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2、本案訴訟費用由劉萍、向代華負擔。事實及理由:1、一審以劉萍、向代華不認可姚再如向劉萍轉(zhuǎn)賬51.63萬元,姚再如在與向代華民間借貸糾紛中,姚再如自愿以88萬本金接受調(diào)解為由認定劉萍、向代華不構(gòu)成不當?shù)美e誤。51.63萬元是經(jīng)向代華指示轉(zhuǎn)入劉萍賬戶,黃某英、姚再如與劉萍、向代華無法律上的親屬關系,因51.63萬元在姚再如與向代華民間借貸一案中未予抵扣,故劉萍所得屬不當?shù)美?。因黃某英對借款并不知情,故黃某英的詢問筆錄及劉萍、向代華的單方詢問筆錄均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2、一審適用法律錯誤。劉萍、向代華認為51.63萬元系姚再如的還款,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第一百零八條的規(guī)定,應舉證證實。
劉萍、向代華辯稱,姚再如自2014年起多次分別向劉萍、向代華借錢,通過劉萍所借均為現(xiàn)金,通過轉(zhuǎn)賬方式償還,故姚再如向劉萍賬上的轉(zhuǎn)款51.63萬元與姚再如在向代華處的借款88萬元并無關聯(lián),也是為何姚再如在與向代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不予抵扣的原因?,F(xiàn)提交法院調(diào)解筆錄、民事調(diào)解書及(2017)鄂28民初13號裁定書佐證以上觀點。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英、姚再如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劉萍返還黃某英、姚再如人民幣606300元,向代華承擔返還606300元的連帶責任;2.劉萍、向代華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姚再如先后25次給劉萍轉(zhuǎn)賬共計51.63萬元。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6月6日,姚再如多次找向代華借錢共計88萬元。2016年7月12日,向代華向法院起訴,要求姚再如償還借款88萬元,經(jīng)法院主持,姚再如與向代華自愿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約定姚再如欠向代華借款本金88萬元,定于2016年8月25日前償還45萬元,其余借款43萬元姚再如定于2016年9月25日前償還,姚再如除已支付的借款利息外,不再給向代華支付利息。2017年3月14日,黃某英、姚再如認為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18日轉(zhuǎn)賬至劉萍賬上的51.63萬元未抵減前述姚再如欠向代華的88萬元借款本金,劉萍構(gòu)成不當?shù)美蚍ㄔ浩鹪V。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姚再如轉(zhuǎn)入劉萍賬上的51.63萬元是否構(gòu)成不當?shù)美8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所謂不當?shù)美?,是指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本案中,黃某英、姚再如認為因向向代華償還姚再如88萬元欠款而向向代華之妻劉萍賬上轉(zhuǎn)賬51.63萬元,但劉萍、向代華對此不予認可,且黃某英、姚再如的該項主張與姚再如在向代華起訴其償還88萬元借款一案中自愿以88萬元本金接受調(diào)解的行為相矛盾,且該51.63萬元系姚再如自愿、長期、分25次轉(zhuǎn)給劉萍形成,其時間在向代華起訴姚再如償還88萬元借款本金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之前,既然系還向代華88萬元借款本金,不僅沒有抽走向代華手中已還借款的相應借據(jù),反而以欠向代華本金88萬元接受調(diào)解,這與常理有悖,也不符合民間借貸的交易習慣。同時,對于黃某英稱該51.63萬元系劉萍借姚再如的借款,因未償還,又未抵減前述姚再如欠向代華的88萬元借款的主張,因未提交證據(jù)證實該51.63萬元的轉(zhuǎn)賬系劉萍與姚再如之間借貸關系而產(chǎn)生的,依法不予采信。此外,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黃某英、姚再如主張劉萍收取其51.63萬元構(gòu)成不當?shù)美刺峤蛔C據(jù)證實該51.63萬元構(gòu)成不當?shù)美?,故黃某英、姚再如以劉萍、向代華構(gòu)成不當?shù)美麨橛芍鲝埛颠€51.6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黃某英、姚再如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96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4481.50元,由黃某英、姚再如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向代華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證據(jù),即2017年3月29日黃某英給劉萍發(fā)的短信記錄,擬證明黃某英原本打算償還88萬元,未提及要沖抵51.63萬元。黃某英、姚再如對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記錄不完整,達不到向代華的證明目的。本院認為,該短信記錄指代不明,且內(nèi)容不完整,不予采信。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圍繞黃某英、姚再如的上訴請求及劉萍、向代華的答辯意見,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姚再如轉(zhuǎn)入劉萍賬上的51.63萬元是否構(gòu)成不當?shù)美?。對此,分析評判如下:
不當?shù)美?,是指沒有合法根據(jù),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情形。本案中,姚再如主張其匯給劉萍銀行賬戶的51.63萬元系償還向代華88萬元欠款中的一部分,因在另案中未予沖抵,劉萍構(gòu)成不當?shù)美?。從日常生活?jīng)驗法則來看,償還借款特別是匯入非出借人本人戶名銀行賬戶的,借款人應更加謹慎,要么抽走借條或留下相應出借人要求匯入該賬戶的證據(jù),而姚再如稱系受向代華指示匯入劉萍賬戶,但沒有保留相關短信、電話錄音或他證據(jù),與常理不符。再者,即使沒有及時保留出借人指示還款的相關證據(jù),則在調(diào)解其與向代華的民間借貸糾紛案時應將51.63萬元予以沖抵。而在調(diào)解該案中,對明顯應予沖抵的款項未予沖抵,亦明顯與民間借貸交易習慣不符。故姚再如主張給劉萍匯款51.63萬元系用于償還向代華88萬元欠款的理由不成立。劉萍辯稱該51.63萬元的銀行流水系向代華多次向其借款、償還后形成的,每次借款支付的是現(xiàn)金,還款是通過銀行匯款,還款后就抽走借條。結(jié)合姚再如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6月6日先后六次向向代華借款的事實,說明姚再如在此期間確需流動資金周轉(zhuǎn),姚再如向向代華借錢的同一時間段亦向其妻子劉萍借款并非沒有可能,故從證據(jù)優(yōu)勢角度來看,劉萍的辯解意見更符合生活常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币υ偃缰鲝垍R給劉萍的51.63萬元構(gòu)成不當?shù)美诒景笇徖碇胁⑽刺峤怀渥阕C據(jù)加以證明,故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綜上所述,黃某英、姚再如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963元,由上訴人黃某英、姚再如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南慶敏 審判員 張成軍 審判員 楊 芳
法官助理向周艷 書記員譚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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