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某
胡有福(湖北襄陽襄州區(qū)浩然法律服務所)
黃少華
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
原告黃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襄陽市襄州區(qū)浩然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黃少華。
委托代理人高玉章,湖北凡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代收法律文書,上訴。
原告黃某某訴被告黃少華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程夢娜獨任審判,于2013年12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被告黃少華及委托代理人高玉章到庭參加訴訟,后因案情復雜,本案轉(zhuǎn)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由審判員程雪峰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康焰、程夢娜參加的合議庭,于2014年5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胡有福,被告黃少華及委托代理人高玉章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根據(jù)上述有效證據(jù)及當事人的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被告黃少華承包了安華紡織有限公司新廠區(qū)溝道和倉庫工程,2013年6月29日,原告黃某某經(jīng)桂習佑介紹到被告承包的該工地打工,2013年6月30日下午17時左右,原告在施工中其腳下踩踏的木板垮塌致使原告掉落到施工溝槽內(nèi)受傷。原告受傷后于2013年7月1日到襄陽市襄州區(qū)惠民醫(yī)院住院治療9天,診斷為:右足距骨骨折,支出醫(yī)療費1901.57元,當日在門診支出放射費78元。出院醫(yī)囑:休息治療,不適隨診。2013年7月15日至2013年10月4日,原告陸續(xù)到襄陽市襄州區(qū)惠民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441.50元。2013年10月9日,原告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四七七醫(yī)院治療支出醫(yī)療費630元。2013年10月24日,經(jīng)襄陽公正司法鑒定所鑒定原告黃某某右下肢的傷殘屬10級,原告為此支出鑒定費8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黃少華承包了安華紡織有限公司新廠區(qū)溝道和倉庫工程,被告黃少華在第一次庭審陳述其沒有雇請過原告,桂習佑是在其工地工作。第二次庭審陳述2013年6月29日原告在其工地工作,6月30日原告和桂習佑到工地,中午被告讓原告和桂習佑走了。二次庭審被告陳述不一致,前后矛盾。結(jié)合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原告與被告通話內(nèi)容主要針對原告受傷后的賠償問題雙方協(xié)商,通話中被告并未否認原告在其工地工作受傷的事實,而是詢問原告受傷后想索賠的數(shù)額。綜上,根據(jù)證據(jù)優(yōu)勢原則,可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接受勞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沒有雇請原告在安華紡織新廠區(qū)工地從事雇傭活動,原告所受損傷與被告無關與事實不符,故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黃某某在該工地工作時間較短,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注意施工安全,其自身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中:醫(yī)療費3051.07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鑒定費8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本院對其中180元(9天×20元)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誤工費21750元,因其未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故本院參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113日,本院對其中6451.84元(20840元÷365天×113天)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護理費900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故每日護理費用參照湖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計算,護理期限為住院9天,本院對其中582.51元(23624元÷365天×9天)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52745.42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少華賠償原告黃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2745.42元的60%即31647.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140元,被告黃少華負擔2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數(shù)額及《訴訟費收費交納辦法》第13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交給本院或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黃少華承包了安華紡織有限公司新廠區(qū)溝道和倉庫工程,被告黃少華在第一次庭審陳述其沒有雇請過原告,桂習佑是在其工地工作。第二次庭審陳述2013年6月29日原告在其工地工作,6月30日原告和桂習佑到工地,中午被告讓原告和桂習佑走了。二次庭審被告陳述不一致,前后矛盾。結(jié)合原告提交的錄音資料,原告與被告通話內(nèi)容主要針對原告受傷后的賠償問題雙方協(xié)商,通話中被告并未否認原告在其工地工作受傷的事實,而是詢問原告受傷后想索賠的數(shù)額。綜上,根據(jù)證據(jù)優(yōu)勢原則,可認定原告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受傷,被告作為接受勞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告辯稱沒有雇請原告在安華紡織新廠區(qū)工地從事雇傭活動,原告所受損傷與被告無關與事實不符,故其辯稱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黃某某在該工地工作時間較短,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注意施工安全,其自身也負有一定的責任,應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本院酌情認定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原告訴請的賠償項目中:醫(yī)療費3051.07元、殘疾賠償金41680元、鑒定費80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本院對其中180元(9天×20元)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誤工費21750元,因其未能舉證證明其收入狀況,故本院參照2013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中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計算,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為113日,本院對其中6451.84元(20840元÷365天×113天)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護理費900元,因原告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故每日護理費用參照湖北省2012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中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計算,護理期限為住院9天,本院對其中582.51元(23624元÷365天×9天)予以確認。綜上,原告的各項經(jīng)濟損失為52745.42元。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黃少華賠償原告黃某某各項經(jīng)濟損失52745.42元的60%即31647.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付清;
二、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50元,由原告黃某某負擔140元,被告黃少華負擔210元。
審判長:程雪峰
審判員:康焰
審判員:程夢娜
書記員:李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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