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銀美。
原告高某(系原告黃銀美之夫)。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稅勇,湖北楚峽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譚賢學,湖北必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何某某(系被告何某之父)。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
負責人萬瓊,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天泉,湖北硒都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原告黃銀美、高某訴被告何某、何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靳永輝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向洪、石英雄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3月23日、4月5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銀美及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稅勇,被告何某某及被告何某的委托代理人譚賢學、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天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結合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庭審陳述及辯論觀點,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一、賠償范圍和數額如何確定;二、本案責任的認定。本院分別評判如下:
一、本案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一)原告黃銀美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1、醫(yī)療費。原告黃銀美主張的住院醫(yī)療費104411.74元,門診醫(yī)療費7088.7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共計123500.44元(含被告何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為其墊付的醫(yī)療費用),有巴東縣人民醫(yī)院、巴東縣中醫(yī)醫(yī)院、巴東縣茶店子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宜昌市第一人民醫(yī)院的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門診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歷資料、司法鑒定意見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黃銀美在宜昌市第一人民醫(yī)院住院18天,在巴東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52天,按照50元/天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3500元(70天×50元/天)。原告黃銀美主張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
3、護理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原告黃銀美的護理期限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同年8月16日的鑒定結論,可確定原告黃銀美的護理天數為190天,護理標準可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其護理費為14954.82元(28729元/年÷365天×190天)。原告黃銀美主張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
4、誤工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原告黃銀美的誤工期限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同年8月16日的鑒定結論,可確定原告黃銀美的誤工天數為190天,原告黃銀美系武漢盛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員工,從事商務專員工作,月工資標準為4600元,屬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故其誤工費應為29133.33元(4600元/月÷30天×190天)。原告黃銀美主張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
5、交通費。原告黃銀美因住院、出院以及復查、鑒定等確需支出交通費。原告主張交通費360元,有其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及其他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6、營養(yǎng)費。原告黃銀美的傷殘程度為八級,醫(yī)療機構也有其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診療意見,原告黃銀美提交了購買營養(yǎng)品的相關票據,故對其主張營養(yǎng)費2750元,本院予以認定。
7、殘疾賠償金。原告黃銀美系城鎮(zhèn)居民,非農業(yè)戶口,傷殘程度為八級,其殘疾賠償金為149112元(24852元/年×20年×30%)。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本案的發(fā)生,原告黃銀美的傷殘等級初次定殘日為2015年8月17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自定殘日之日起開始計算。(1)關于黃月清的生活費。經本院查明,黃月清系原告黃銀美的父親,農業(yè)戶口,屬農村居民,生于1953年5月11日,黃銀美有兄弟姊妹共2人,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23438.70元(8681元/年×18年÷2人×30%);(2)關于高秋熔的生活費。經本院查明,高秋熔系原告黃銀美、高某之女,非農業(yè)戶口,生于2004年8月26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7515.05元(16681元/年÷365天×2555天÷2人×30%);(3)關于高亞威的生活費。經本院查明,高亞威系原告黃銀美、高某之子,農業(yè)戶口,生于2007年1月1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2215.24元(8681元/年÷365天×3424天÷2人×30%)。原告黃銀美主張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
8、鑒定費。原告黃銀美主張鑒定費3260元,有其提交的鑒定費票據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在案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9、精神撫慰金。因本案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造成了原告黃銀美八級傷殘的嚴重后果,給其本人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應當給予撫慰與救濟,原告黃銀美訴請本院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考慮到侵權人的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黃銀美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恰當,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黃銀美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認定為384739.58元。
(二)原告高某的賠償范圍和數額如何確定。
1、醫(yī)療費。原告高某主張的住院醫(yī)療費14379.12元(含被告何某某為其墊付的在巴東縣茶店子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醫(yī)療費477元),有巴東縣茶店子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巴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醫(yī)療費發(fā)票、門診收費票據、費用清單、病歷資料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2、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高某在巴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9天,按照50元/天計算,其住院伙食補助費應為450元(9天×50元/天)。原告高某的主張符合規(guī)定標準,本院予以認定。
3、護理費。原告高某在巴東縣人民醫(yī)院住院9天,護理標準可按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標準計算。其護理費為708.39元(28729元/年÷365天×9天)。原告高某主張中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認定。
4、誤工費。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確認的原告高某傷殘程度為八級,定殘日為2015年6日8日,其誤工期限自2015年2月8日起至同年6月7日(定殘日前一天)止,可確定原告高某的誤工天數為119天,原告高某系武漢盛德神舟建材有限公司員工,從事維修專員工作,月均收入6000元,屬于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故其誤工費應為23800元(6000元/月÷30天×119天)。
5、營養(yǎng)費。由于原告高某未提交醫(yī)療機構認為其需要加強營養(yǎng)的診療意見,亦未提交購買營養(yǎng)品的相關票據,故對該項主張不予認定。
6、鑒定費。原告高某主張鑒定費1400元,有其提交的鑒定費票據及司法鑒定意見書在案佐證,本院予以認定。
7、精神撫慰金。因本案侵權行為的發(fā)生,造成了原告高某八級傷殘的嚴重后果,給其本人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應當給予撫慰與救濟,原告高某訴請本院判令被告承擔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理由正當,考慮到侵權人的過錯責任、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和受訴法院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原告高某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恰當,本院予以認定。
8、殘疾賠償金。原告高某系農村居民,農業(yè)戶口,傷殘程度為八級,其殘疾賠償金為65094元(10849元/年×20年×30%)。
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因本案的發(fā)生,原告高某的傷殘等級初次定殘日為2015年6月8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當自定殘日之日起開始計算。(1)關于高秋熔的生活費。經本院查明,高秋熔系原告黃銀美、高某之女,非農業(yè)戶口,生于2004年8月26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9482.49元(16681元/年÷365天×2842天÷2人×30%),但原告高某只主張10417.20元,本院遵從其意思表示;(2)關于高亞威的生活費。經本院查明,高亞威系原告黃銀美、高某之子,農業(yè)戶口,生于2007年1月1日,其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為13599.44元(8681元/年÷365天×3812天÷2人×30%),但原告高某只主張13021.50元,本院遵從其意思表示。
9、車輛修理費。原告高某主張車輛修理費2000元,有其提交的車輛修理費票據及其他證據證實,本院予以認定。
綜上,原告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經濟損失認定為136270.21元。
二、本案責任的認定。
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巴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當事人高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關于“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和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關于“在沒有中心隔離設施或者沒有中心線的道路上,機動車遇相對方向來車時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減速靠右行駛,并與其他車輛、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離……”之規(guī)定,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何某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關于“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之規(guī)定,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又一原因,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乘車人黃銀美不承擔事故責任。上述認定意見來源合法,依據充分,本院應予采信。
被告何某某駕駛的鄂A1XXXX號長安SC7103型轎車的法定登記所有人為被告何某,原告高某駕駛(無機動車駕駛證)的鄂Q7XXXX號鑫源牌XY150-12C型兩輪普通摩托車的所有人為高某。本案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根據本案實際,可酌定由原告高某承擔70%的責任,被告何某某承擔30%的責任。被告何某雖是鄂A-1T022號長安SC7103型轎車的所有人,但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鄂A-1T022號長安SC7103型轎車在在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投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7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7月13日二十四時止)和商業(yè)第三者保險(保險期限自2014年8月14日零時起至2015年8月13日二十四時止)。其中交強險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賠償限額為50000元;并投保有不計免賠率特約附加保險。且均在保險期限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該車輛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應由原告高某和被告何某某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其中被告何某某應承擔的部分應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仍不足的部分由被告何某某個人賠償。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黃銀美、高某受傷,財產受損,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均屬于鄂A-1T022號長安SC7103型轎車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其中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原告黃銀美有醫(yī)療費111500.4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營養(yǎng)費2750元,原告高某有醫(yī)療費14379.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共計144579.56元。而保險公司交強險中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不足以全部賠償,不足部分為134579.56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原告黃銀美有護理費14954.82元、誤工費29133.33元、交通費360元、殘疾賠償金202280.99元(含被扶養(yǎng)人黃月清生活費23438.70元和被扶養(yǎng)人高秋熔生活費17515.05元、被扶養(yǎng)人高亞威生活費12215.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原告高某有護理費708.39元、誤工費23800元、殘疾賠償金88532.70元(含被扶養(yǎng)人高秋熔生活費10417.20元、被扶養(yǎng)人高亞威生活費13021.5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共計369770.23元。而保險公司交強險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不足以全部賠償,不足部分為259770.23元;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原告高某有車輛修理費2000元,而保險公司交強險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足以全部賠償。上述不足部分即394349.79元由原告高某自理70%即276044.85元,由被告何某某賠償30%即118304.94元,被告何某某應承擔的部分即118304.94元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元范圍內賠償45340元。仍有不足部分即72964.94元由被告何某某賠償。
被告何某某為原告黃銀美、高某墊付的醫(yī)療費42837.92元,在保險公司給原告黃銀美、高某賠償后,應由原告黃銀美、高某退還給被告何某某。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為原告黃銀美、高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在本案執(zhí)行時扣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告黃銀美支付的鑒定費3260元,原告高某支付的鑒定費1400元,共計4660元屬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但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該筆鑒定費不屬于交強險賠償范圍,故應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抗辯不承擔鑒定費的理由與法律規(guī)定相悖,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本案經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六)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黃銀美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yī)療費111500.44元、后續(xù)治療費1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0元、護理費14954.82元、誤工費29133.33元、交通費360元、殘疾賠償金202280.99元(含被扶養(yǎng)人黃月清生活費23438.70元和被扶養(yǎng)人高秋熔生活費17515.05元、被扶養(yǎng)人高亞威生活費12215.2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營養(yǎng)費2750元、鑒定費3260元;原告高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產生的醫(yī)療費14379.1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護理費708.39元、誤工費23800元、殘疾賠償金88532.70元(含被扶養(yǎng)人高秋熔生活費10417.20元、被扶養(yǎng)人高亞威生活費13021.5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車輛修理費2000元、鑒定費1400元,二原告共計經濟損失521009.79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22000元,不足部分即399009.79元由原告高某自理70%即279306.85元,由被告何某某賠償30%即119702.94元,被告何某某應承擔的部分即119702.94元由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在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元范圍內賠償。仍有不足部分即69702.94元由被告何某某賠償。限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執(zhí)行時扣減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為原告黃銀美、高某墊付的醫(yī)療費10000元);
二、原告黃銀美、高某獲得保險賠款后,退還給被告何某某墊付的醫(yī)療費42837.92元;
三、被告何某在本案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黃銀美、高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68元,由原告高某負擔568元,由被告何某某、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西湖支公司各負擔14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7611010400078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可在本判決確定的義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二年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審判長 靳永輝 審判員 向 洪 審判員 石英雄
書記員:陳海洋 附本案判決適用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八條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以下簡稱“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則確定賠償責任: (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和的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yōu)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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