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
王虹理(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陳姣(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
張某某
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王波
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史軍
陳建友
原告黃某
委托代理人王虹理、陳姣,湖北春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
被告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富生,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波,該公司員工。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
負責人唐鳳平,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史軍、陳建友,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黃某與被告張某某、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審判員譚宇波獨任審判,于2014年9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虹理、陳姣,被告張某某,被告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波,被告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軍、陳建友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張某某的雇傭司機鄧世錦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鄧世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張某某作為雇主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中,醫(yī)療費2317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0元/天×24天)、誤工費13083元(3443元/月÷30日×114天,住院天數加出院休息3個月,計114日)、護理費1710元(26008元/年÷365天×24天),護理時間為住院天數)、營養(yǎng)費360元(15元/天×24天)、交通費酌定300元、殘疾賠償金58227元(含父親4082元、母親4396元、兒子3937元)、后期治療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合計106332.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0000元;在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75320元;二項合計85320元。不足部分21012.3元,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扣除免賠部分4202.3元(21012.3元×20%即4202.3元)后,還應賠償16810元;剩余4202.3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扣減張某某墊付款6314元,墊付款大于賠償,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某多墊付2111.70元,為減輕雙方當事人訟累,由原告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直接返還給張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訴訟費、鑒定費不予賠償,因未能提供具體合同約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后續(xù)護理費、誤工費,尚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各項損失共計102130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被告張某某、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黃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付款的同時,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2111.70元;
四、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522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3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開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賬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將上訴案件受理費直接交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本案交通事故中,被告張某某的雇傭司機鄧世錦違反交通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鄧世錦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無責任。該責任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確認。故被告張某某作為雇主應對原告所受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該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由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損失中,醫(yī)療費23172.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0元/天×24天)、誤工費13083元(3443元/月÷30日×114天,住院天數加出院休息3個月,計114日)、護理費1710元(26008元/年÷365天×24天),護理時間為住院天數)、營養(yǎng)費360元(15元/天×24天)、交通費酌定300元、殘疾賠償金58227元(含父親4082元、母親4396元、兒子3937元)、后期治療費6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酌情支持2000元、法醫(yī)鑒定費1000元,合計106332.3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訴請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上述損失,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醫(yī)療費、后期治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計10000元;在交強險殘疾賠償限額內賠償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計75320元;二項合計85320元。不足部分21012.3元,由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扣除免賠部分4202.3元(21012.3元×20%即4202.3元)后,還應賠償16810元;剩余4202.3元,由被告張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扣減張某某墊付款6314元,墊付款大于賠償,故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某多墊付2111.70元,為減輕雙方當事人訟累,由原告在取得保險公司賠償款的同時,直接返還給張某某。被告英大泰和財保湖北分公司辯稱訴訟費、鑒定費不予賠償,因未能提供具體合同約定,對該主張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張的后續(xù)護理費、誤工費,尚未實際發(fā)生,本院不予支持。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黃某各項損失共計102130元;
二、駁回原告黃某要求被告張某某、襄陽市保安出租汽車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三、原告黃某在取得保險公司賠付款的同時,返還被告張某某墊付款2111.70元;
四、駁回原告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逾期支付,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依法減半收取522元,由被告張某某負擔。
審判長:譚宇波
書記員: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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