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驊市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周慶良(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
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苑全亮
原告:黃驊市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樂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石港路昌驊汽車廠西側路北。
負責人:宋樹起,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慶良,河北鼎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住所地:滄州市運河區(qū)泰達國際A座。
負責人:于立峰,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苑全亮,男,漢族,大學本科,公司職員,住。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仙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樂某某公司的訴訟請求:請求被告賠付原告保險金138775元,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的答辯意見:事故車輛在我司投有車損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我司需核實駕駛人駕駛證、車輛行駛證、營運證、從業(yè)資格證是否合法有效,不存在拒賠免賠事由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我司予以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車輛鑒定數(shù)額為125830元,已經(jīng)超出了該車報案時的實際價值,按照保險條款應當由實際價值扣減殘值進行賠償。
案件事實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確認的原告的損失共計138775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均屬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的理賠范圍。
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冀J×××××/冀JW17掛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付原告1045元,在車損險項下賠付原告137730元,共計138775元。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W17掛號車所投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黃驊市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38775元。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確認的原告的損失共計138775元,原告的上述損失均屬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的理賠范圍。
由被告太平洋財險滄州支公司在冀J×××××/冀JW17掛號車所投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項下賠付原告1045元,在車損險項下賠付原告137730元,共計138775元。
為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六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W17掛號車所投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理賠范圍及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黃驊市樂某某運輸有限公司各項損失共計138775元。
以上給付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到期將款交至黃驊市人民法院,收款單位: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8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
審判長:張仙
書記員: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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