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黃驊市天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79657028-6.
法定代表人王軍,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岳,河北冀事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
組織機構代碼80660314-2。
負責人邢運江,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楊詩林,該公司職員。
原告黃驊市天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某公司)與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滄州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陳浩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春岳,被告人保滄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詩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天某公司訴稱,2012年2月21日,原告為冀J×××××、冀J×××××解放重型半掛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車損險。保險期間均為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2012年11月27日5時40分許,于寶松駕駛上述車輛沿京新高速公路行駛至北京方向141KM+700M處時與右側護欄相撞,后側翻右側邊溝,形成上述車輛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因此賠償路產(chǎn)損失并支出施救費、交通費、維修費共計108001.8元。原告向被告理賠時,被告拒不充分賠償,故訴至法院。
被告人保滄州公司主要辯稱,投保事實認可。依據(jù)保險合同約定、道交法的規(guī)定,對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予以賠付。訴訟費和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1、主掛車的保險單,證明原告車輛投保情況。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原告駕駛人負事故全部責任。3、滄州銀行勸業(yè)場支行出具的證明,證明事故車輛系銀行貸款購買,現(xiàn)貸款均已還清,銀行撤銷為此車輛的保險第一受益人。4、修車發(fā)票2張,冀J×××××修車費為42000元,冀J×××××車修車費為14500元。5、路損行政處罰決定書、賠償款收據(jù),證明路產(chǎn)損失14800元。6、施救費發(fā)票28張,共27500元。7、從事故發(fā)生地停車站到天津修理廠施救費發(fā)票一張,8000元。8、交通費票據(jù)2張,證明為處理事故從天津到張家口支隊北辛堡大隊所花路費1201.8元。9、車輛的行駛證、駕駛員的駕駛證、原告單位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車裝運煤炭的過磅單、事故現(xiàn)場照片。
被告質(zhì)證意見為,根據(jù)保險合同,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定損了,主車定了42000元,掛車定了14500元。對路產(chǎn)損失無異議。對施救費,現(xiàn)場施救費27500元,包含了施救貨物的損失,拉的30多噸煤炭,施救費包括清理煤炭的,因為本車沒有投保貨物險,因此施救貨物的費用保險公司不予承擔,至于如何區(qū)分,法院酌情確定。另外27500元的發(fā)票是手工寫的,對真實性我們有異議。對拖車費8000元,偏高,請根據(jù)實際路程,由法庭酌定。對交通費,是處理事故的費用,不應保險公司承擔。對原告的其他證據(jù)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11月27日5時40分許,于寶松駕駛冀J×××××(主)冀J×××××(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沿京新高速公路行至北京××××處,因采取措施不當,與右側護欄相撞,后側翻右側邊溝,造成冀J×××××(主)冀J×××××(掛)號車一定程度受損,無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經(jīng)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張家口支隊北辛堡大隊做出的第20121101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于寶松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該事故經(jīng)由北辛堡大隊調(diào)解賠償如下:1、冀J×××××(主)冀J×××××(掛)號車車損(以投保保險公司勘驗為準)由于寶松一方承擔,車輛拖回,自行修復。2、此事故現(xiàn)場施救費(憑票)由于寶松一方承擔。
原告為冀J×××××(主)冀J×××××(掛)號車車主。發(fā)生事故車輛在被告處均投有機動車保險,合同條款約定:主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196000元,掛車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76000元,均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是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2月21日止,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該車在滄州銀行勸業(yè)場支行的貸款已還清,原告為保險合同受益人。庭審中原、被告均認可該事故給原告造成車損56500元,路產(chǎn)損失14800元。被告對原告提供的施救費、拖車費認為數(shù)額過高,且施救費中包括了對貨物的清理費用。被告主張不承擔原告的交通費。被告對反駁原告的主張未提供證據(jù)證實,對原告提供的其他證據(jù)均表示認可。
本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原告足額繳納了保險費,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予以理賠。本案原告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其在被告處為事故車輛均投保機動車責任保險,被告應在該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以及原告為處理交通事故所承擔的費用。原、被告對于車損數(shù)額沒有異議,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出的車輛沒有投保貨物險,施救貨物的費用不應承擔的主張,因沒有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jù)和費用價格依據(jù),該主張本院不予確認。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用有相應的收費票據(jù)予以證實,被告以手寫票據(jù)而否認其真實性的主張,因缺乏相應證據(jù)予以佐證,對被告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對原告的車損、施救費和交通費應予以賠償。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無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支付原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108001.8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448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市分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浩
書記員: 呂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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