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舊城鎮(zhèn)賈象工業(yè)區(qū)。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法定代表人:李長茂,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尹俊玲,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錦,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某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住河北省黃驊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占幸,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任學敏,河北東方偉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某芬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5)黃民初字第49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尹俊玲、張錦,被上訴人委托訴訟代理人韓占幸、任學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要求租金損失的主張。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支持被上訴人主張的租金損失沒有任何依據(jù)。首先,租金的約定系被上訴人與渤海港捷商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之間的合同約定,其約定僅僅能夠約束合同雙方,效力不能及于上訴人。其次,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具體、明確,被上訴人在庭審中也未申請對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diào)整;另外,被上訴人也沒有充足的證據(jù)證明其損失高于約定的違約金。二、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當返還的購房款中未扣除為被上訴人墊付的租金,沒有法律依據(jù),一審庭審中渤海港捷商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已經(jīng)提供證明證實上訴人為其向被上訴人墊付租金這一事實,且被上訴人在庭審中也認可上訴人為港捷公司墊付租金,一審法院不以事實為依據(jù),作出的判決顯然是錯誤的。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北景钢?,2013年8月20日,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與被上訴人趙某芬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上訴人按照合同約定繳納房款581736元,劉坤樹代表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渤海分公司收款;當天劉坤樹又代表滄州渤海渤捷商務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向被上訴人趙某芬交租金46539元,并均開具了收據(jù);后上訴人違約未向被上訴人交付房屋;且上訴人的營銷宣傳資料中亦明確載明“渤海新世界推出十年百分百租金返還投資模式”等內(nèi)容,以上證據(jù)足以證明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訂立合同時已經(jīng)預見到如果違反合同可能給被上訴人造成的損失,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支付租金的損失,符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因上訴人墊付的租金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9日,故一審判決上訴人賠償被上訴人租金的起算時間為2014年12月30日,未再另行判決被上訴人返還已經(jīng)墊付的租金46539元,并無不當。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5元,由上訴人黃驊市濱海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冉 旭 審判員 位海珍 審判員 李 霞
書記員: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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