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黃驊市黃驊鎮(zhèn)樓后村村民委員會,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黃驊鎮(zhèn)樓后村。
法定代表人:張振祥,村委會主任。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富德、喬輝,河北經(jīng)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趙國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黃驊市。
以上二被申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福嶺,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黃驊市黃驊鎮(zhèn)樓后村村民委員會因與被申請人張某、趙國榮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冀09民終15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2016年12月21日當事人雙方簽訂的門市樓買賣合同約定:因土地使用權總證丟失,正在補辦中,預計2017年1月30日前辦理完畢。需補證完畢后,雙方辦理土地證過戶。2016年12月30日,雙方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份,約定:如非因行政部門實行兩證合一工作而影響過戶辦理的情形,造成房產(chǎn)、土地權屬未能順利辦理過戶登記,賣方應按房價款的每月6%的標準向買方支付違約金,自買方交清房價款之日起計算,至辦理完畢房產(chǎn)、土地權屬過戶登記止。補充協(xié)議對再審申請人造成房產(chǎn)、土地權屬未能順利辦理過戶登記的違約責任做了約定。在簽訂門市樓買賣合同前,被申請人已在補辦丟失的土地使用權總證,應當預先做好土地使用總證補辦、房產(chǎn)和土地權屬過戶等準備,原審法院確定的產(chǎn)權過戶辦理時間基本合理,被申請人未協(xié)助再審申請人在合理的期限內(nèi)順利辦理過戶登記,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審法院已對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按實際的違約時間予以酌減,原判并無明顯不當。故此,再審申請人的再審申請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再審事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長 趙長山
審判員 張貴軍
審判員 王福貴
書記員: 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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