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居民,住本縣。委托訴訟代理人:譚維強,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胡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居民,住本縣。被告:丁朋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通城縣人,居民,住本縣。被告: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黎某某與被告胡成、丁朋程、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黎某某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黎某某撤回起訴。本案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黎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杜開文
書記員: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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