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黎某某,男,生于1953年4月24日,漢族,湖北省來某某人,住來某某。委托訴訟代理人:賈紅萬,男,生于1957年9月30日,漢族。湖北省來某某人,住來某某,系原告親屬。被告:來某某翔鳳某衛(wèi)生院,住所地:來某某翔鳳某解放路92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王丹鵬,該院院長。委托訴訟代理人:向代明,男,生于1975年3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來某某人,住來某某,系該院醫(yī)務科科長。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彬,系湖北歐興紅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黎某某與被告來某某翔鳳某衛(wèi)生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本案在審理中,原告黎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黎某某自愿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應當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訴。案件受理費3635元,減半收取1817.5元,由原告黎某某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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