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馮巖松,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陶桂蘭,系黑龍江雪原律師事務(wù)所律師。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rèn)為,原告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撤訴。案件受理費(fèi)100元,減半收取計(jì)50元,由黑龍江佰旺國際洋酒有限公司負(fù)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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