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信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哈大齊工業(yè)走廊安達高新化工材料產業(yè)園啟動區(qū)。
法定代表人:徐立波,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濱,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安達市三圓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安達市老虎崗鎮(zhèn)內。
法定代表人:馬喜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黑龍江油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于國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黑龍江省大慶市龍鳳區(qū)。
上訴人黑龍江信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某某公司)與被上訴人安達市三圓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圓公司)、于國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604民初34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信某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代濱,被上訴人三圓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洪,被上訴人于國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二、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三、原告具體損失數(shù)額是多少。
關于原告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黑M×××××號的解放G5油罐車登記在原告名下,但實際所有人為毛玉鳳,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毛玉鳳及原告均可提起民事訴訟。因毛玉鳳的起訴被本院以其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為由駁回了其起訴,裁定書己生效,故作為車輛登記人的原告可以提起訴訟,應依法受理并進行實體審理;
關于二被告是否構成共同侵權的問題。一審法院認為,構成共同侵權應當具有共同侵權故意或者二人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全部損害,被告承擔連帶責任。構成侵權需要具有四個構成要件,即侵權行為、侵權人具有過錯、侵權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侵權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要件,才構成一般侵權。本案中,首先二被告不具有共同故意;其次,被告于國偉與原告之間構成了借用法律關系,庭審中原告也沒有舉出證據(jù)證實車輛的損害后果系所運輸?shù)奈锲犯g導致的,故于國偉在使用借用車輛過程中不存在過錯,亦不構成侵權;綜上,本案二被告不構成共同侵權。被告信某某公司認可原告的損害后果系因清洗不當所致,故其對原告的損害后果具有過錯,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具體損失數(shù)額是多少問題。原告的車輛經司法鑒定殘損金額為51,210元,該鑒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確認;原告提供的停車費用12,000元的收據(jù)雖然系非正規(guī)票據(jù),但因受損車輛體積較大,需要專門的停車場地存放,且每天存車費用為每天20元較合理,故對原告的該項損失予以認定;原告提供了2016年1月和2月的營運損失,認為每月營運收入55,000元,一審法院認為該組證據(jù)系原告單方制作,沒有法律依據(jù),不予認定;但因原告的車輛確系營運車輛,因停運造成一定損失,對此損失一審法院評析如下:1、首先,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原告有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具體到本案,原告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與被告協(xié)商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案,超過合理期限原告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損失擴大,而不應是無限放任損失存在。一審法院酌情確定合理期限為三個月;2、原告因車輛停運,節(jié)省了本應支出的運營成本,該成本應屬于原告獲得的利益,應當在損失中扣除。給合以上因素參考原告的前兩個月的收入情況,一審法院酌情確定營運損失為105,000元(35,000元*3個月)。原告的其他損失沒有提供證據(jù)支持不予認定;綜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相應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黑龍江信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安達市三圓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車輛損失51,210元、營運損失105,000元、停車費12,000元,共計168,210元;二、駁回安達市三圓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審判長 張余
審判員 劉清賢
審判員 韓洋
書記員: 鄒鴻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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