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劉國民,職務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現(xiàn)住明水縣。原審被告:國殿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明水縣。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綏化市。
宏升路橋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判,改判其不承擔案涉欠款的償還責任。事實與理由:宏升路橋公司與國殿軍之間系分包關系,宏升路橋公司已經(jīng)將工程款全部支付給國殿軍,雙方之間已經(jīng)結算完畢,對此國殿軍予以認可,且有相應票據(jù)予以證明,宏升路橋公司與王某之間既不存在合同關系也不存在雇傭關系,因此,王某要求宏升路橋公司承擔責任于法無據(jù),不應予以支持。王某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國殿軍意見為同意維持原判。劉某某意見為同意宏升路橋公司的意見。王某一審訴訟請求:要求三被告給付勞務費103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份,明水縣國土資源局將明水縣通達鎮(zhèn)土地整治項目發(fā)包給被告宏升道橋公司。被告宏升道橋公司委托付某、劉某某作為其公司現(xiàn)場的工作人員。2016年3月24日被告宏升道橋公司將該項目工程的人工及機械承包給被告國殿軍,約定竣工日期為2016年7月15日。被告國殿軍雇傭原告從事勞務,工作時間三個多月,每天240元,工作地點為明水縣土地整治項目四標段,被告國殿軍給付了原告一部分工資,尚欠10300元沒有給付。2017年1月13日被告國殿軍與被告宏升道橋公司結清全部工程款。2017年1月13日被告國殿軍為原告王某出具了欠據(jù),證明其尚欠原告10300元。原告要求三被告給付工資款,故原告訴至本院,要求三被告給付原告工資款10300元。并要求三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務合同糾紛,被告國殿軍雇傭原告在工地上做勞務,在原告按照約定完成勞動后,被告應按約定給付原告勞務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10300元勞務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承包人。與原告雖無勞務關系,并且從收據(jù)上體現(xiàn)及被告國殿軍認可已結清與被告國殿軍的全部工程款,但作為農(nóng)民工的原告并未收到此款。參照2004年9月10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勞社部發(fā)[2004]22號發(fā)布的《建設領域農(nóng)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應將工資直接發(fā)放給農(nóng)民工本人,嚴禁發(fā)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第十二條規(guī)定:工程總承包企業(yè)不得將工程違反規(guī)定發(fā)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本案中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zhì)的被告國殿軍,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被告國殿軍所拖欠的農(nóng)民工工資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被告劉某某在此案中系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的工作人員,其行為代表其公司,劉某某個人并不承擔給付責任。故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八十七條、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國殿軍給付原告王某工資款103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給付。被告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二、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本院二審期間,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對各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本院二審確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
上訴人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升路橋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某、原審被告國殿軍、劉某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明水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5民初66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宏升路橋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亮、被上訴人王某及原審被告國殿軍、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宏升路橋公司應否承擔本案欠款的償還責任。本案中,宏升路橋公司系案涉工程的總承包人,宏升路橋公司將其承包工程中的人工及機械作業(yè)部分分包給國殿軍實際施工,宏升路橋公司與國殿軍之間形成了分包關系,后國殿軍又雇傭了包括王某在內(nèi)的多名工人進行勞動施工,國殿軍與這些工人之間形成了雇傭關系,在本案中,王某與宏升路橋公司之間不存在法律上的勞務關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實際施工人以發(fā)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fā)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nèi)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钡囊?guī)定精神,本案中宏升路橋公司作為工程的總承包人其只在欠付國殿軍工程價款的范圍內(nèi),對王某承擔欠款給付責任,而本案中宏升路橋公司與國殿軍的工程款已經(jīng)全額結算完畢,因此,宏升路橋公司不應再對國殿軍所欠付的雇傭人員工資承擔責任。一審法院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綜上所述,黑龍江宏升道路橋梁有限責任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原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明水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5民初66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明水縣人民法院(2017)黑1225民初66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被告國殿軍給付原告王某工資款10300元,此款于2017年12月30日前給付。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0元,國殿軍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王某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于成林
審判員 朱保東
審判員 孟慶波
書記員: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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