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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訴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
陳永君
崔洪維(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
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劉玉閣(北京鼎基律師事務所)
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諾捷有限責任公司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中興街15號。
法定代表人劉彩霞,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永君,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崔洪維,黑龍江啟凡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現(xiàn)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區(qū)馬池口鎮(zhèn)西坨村。
法定代表人畢華,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劉玉閣,北京市鼎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諾捷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綏化市寶山經濟開發(fā)園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少臣,該公司董事長。
上訴人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某生公司)、上訴人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禧公司)因與原審第三人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諾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諾捷公司)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惠某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永君、崔洪維,上訴人華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畢華及其委托代理人劉玉閣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諾捷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2005年4月8日,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簽訂《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主要內容為:惠某生公司委托華禧公司研究開發(fā)9種中藥產品,支付科研開發(fā)經費和報酬,華禧公司接受委托并進行此項研究開發(fā)工作。合同約定:技術目標為完成9種中藥產品的科研開發(fā)工作,取得新藥證書(中藥九類)和生產批件;技術內容為7個第九類新藥(止痢寧膠囊、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胃痛寧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黃藤素膠囊、婦血康膠囊、婦科千金顆粒)和2個仿制藥(炎立消膠囊、骨筋丸膠囊)的科研開發(fā),撰寫注冊申報資料,申報新藥證書(中藥九類)和生產批件,向生產方交接生產工藝,指導生產方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菽成矩熑伟?按時支付華禧公司科研開發(fā)經費和報酬;負責生產批件申報過程中的相應配合工作;直接承擔工藝交接所需的原材料費用。華禧公司責任包括:向惠某生公司提供合同產品的準確信息;承擔項目研發(fā)、申報過程中的全部技術工作和相應費用(包括申報、藥品檢驗、技術審評費、質量復核費用等);提供現(xiàn)場考核時惠某生公司安排的生產廠家所需的技術數(shù)據(jù)和操作規(guī)程,必要時派技術人員到現(xiàn)場指導配合惠某生公司接受考核;負責該項目的申報工作,保證八個月內惠某生公司接到新藥證書(中藥九類)和生產批件;負責向惠某生公司安排的生產廠家交接生產工藝,以指導生產廠家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為準;如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政策法規(guī)發(fā)生變化等不可測原因要求進行臨床試驗研究,相應協(xié)調工作和費用由華禧公司承擔。合同還約定:因履行該合同所產生的研究開發(fā)成果及相應知識產權歸惠某生公司所有;新藥證書由惠某生公司及其委托藥廠協(xié)商確定;惠某生公司確定生產批件的歸屬,華禧公司按惠某生公司要求辦理生產批件;華禧公司完成技術開發(fā)工作后,除代惠某生公司向藥監(jiān)部門提交申報的材料外,須向惠某生公司交付內容一致的一份電子文本和一份文本文檔的原始成果和藥品注冊申報資料;華禧公司應保證其交付的研究開發(fā)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人)的合法權益,否則華禧公司承擔責任。雙方還商定,惠某生公司支付華禧公司的上述品種的科研開發(fā)經費、申報、評審費、藥品檢驗費用和報酬為每個十五萬元,分三期支付。除此以外,惠某生公司不再承擔其他費用;惠某生公司于合同簽訂7日內,支付華禧公司一期費用,為總額的30%;資料申報至國家局后7日內,支付華禧公司二期費用,為總額的40%;獲得品種證書和批件后,華禧公司完成對惠某生公司安排的生產廠家的工藝交接,并指導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后7日內,惠某生公司支付華禧公司三期費用,為總額的30%。如惠某生公司改變計劃,對某品種中途退出或單方面不能履行合同,造成華禧公司開發(fā)的該品種未能投入申報或生產,則華禧公司不承擔損失,惠某生公司為該品種所付費用不予退還。華禧公司有能力完成合同約定的技術內容,如因華禧公司掌握信息有誤、或技術原因、或工作推延等非惠某生公司原因導致某品種申報失敗,則華禧公司承擔責任和相應損失,并退還所收惠某生公司的相應款項。如某品種有申報風險,華禧公司已向惠某生公司說明,惠某生公司堅持申報而申報失?。氂须p方簽字蓋章的書面證明),則華禧公司只留取該品種合同費用的30%,其余部分退回惠某生公司。華禧公司超期完成工作,惠某生公司有權要求華禧公司退款,并按每天千分之一接受華禧公司違約賠償。惠某生公司確定諾捷公司為生產廠家。
2005年4月20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匯款40.5萬元,用途為貨款。同年7月28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匯款18萬元,用途為貨款。
2005年7月28日,華禧公司支付婦血康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黃藤素膠囊檢驗費17,550元。同年8月16日,華禧公司支付婦血康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黃藤素膠囊方法學檢驗費33,600元和咽炎片、消炎止咳片補充通知方法學檢驗費22,400元。
2005年9月7日,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簽訂《關于支付北京華禧聯(lián)合新藥開發(fā)二期款項的說明》,主要內容為:根據(jù)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所簽訂“新藥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相關規(guī)定,申報產品炎立消膠囊、止痢寧膠囊和骨筋丸膠囊在被省藥檢所正式接受檢驗時,惠某生公司須向華禧公司支付新藥開發(fā)二期款項共計18萬元(每個品種6萬元),其中惠某生公司應在此款中扣除部分款項,惠某生公司實際應支付華禧公司的新藥開發(fā)二期款為8萬元。9月27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匯款8萬元,用途為貨款。同年11月,華禧公司支付止痢寧膠囊、骨筋丸膠囊、炎立消膠囊藥檢費20,250元,方法學檢驗費2.4萬元。
2006年1月1日,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簽訂《《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主要內容為:1.華禧公司已完成6種中藥產品申報資料與制劑樣品(止痢寧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黃藤素膠囊、婦血康膠囊、炎立消膠囊、骨筋丸膠囊),并已報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審評中心受理。雙方繼續(xù)按《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菽成疽迅犊铐?,華禧公司向惠某生公司開具北京市普通發(fā)票。2.剩余3種中藥產品(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雙方經協(xié)商解除《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中就該3種中藥產品的權利義務關系,華禧公司自該協(xié)議簽訂后一周內全額退還惠某生公司已付款項。
2006年7月28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出具《通知書》,主要內容為:根據(jù)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jiān)局)文件(黑食藥監(jiān)注函[2006]112號)要求,諾捷公司自查發(fā)現(xiàn)貴公司準備的上報材料存在許多錯誤和漏洞,及時通知了我公司和貴公司。我公司分別于2006年7月7日和7月17日將《已報資料錯誤和漏洞列表》和《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文件》傳真給貴公司,并要求貴公司7月15日前安排人員完成補充、改正資料工作,7月20日前將相關儀器送到諾捷公司備查。我公司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得到貴公司配合和肯定的回復。今致函貴公司,請收到來函三日內派人到諾捷公司,將存放于諾捷公司的上報產品資料補充、改正完成,將研發(fā)過程中所用與諾捷公司不符的實驗檢驗設備送至諾捷公司備查。同時在省局或國家局現(xiàn)場核查時貴公司派員到諾捷公司進行答疑。貴公司不予配合,我公司或諾捷公司隨時有權將上述產品的注冊申請撤回。因貴公司材料問題或設備不到位導致注冊申請撤回或諾捷公司遭受查處等各種損失,你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附件1:《已報資料錯誤和漏洞列表》;附件2:《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文件》。附件1中《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諾捷有限責任公司申報材料自查結果》主要內容為:針對省藥監(jiān)局對注冊藥品核查工作的開展,現(xiàn)對各申報品種的申報材料等進行全面自查,惠某生公司委托申報的止痢寧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骨筋丸膠囊、婦血康膠囊、黃藤素膠囊、炎立消膠囊六個產品的材料存在問題(詳見列表),在7月15日前必須改正完畢,將記錄送回本公司,如不到位將品種撤回。與我公司不相符的儀器設備在7月20日必須送至我公司,如不到位將品種撤回。以上品種存在問題及處理意見已上報三精總部,落戶單位如不能按期完成,我公司將如實上報省局。
2006年9月18日,諾捷公司發(fā)出《通知》,主要內容為: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藥監(jiān)局)注冊現(xiàn)場核查工作已經開始,重點是從2005年1月1日后申報的和2006年1月份以后獲得批準文號的品種。國家藥監(jiān)局可能要每個月檢查一次,諾捷公司被查的可能性非常大。鑒于此情況,諾捷公司要求各落戶單位根據(jù)自己的品種情況決定是否整改,如需整改請來人自己整改。當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出具《關于現(xiàn)場考核致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函》,主要內容為:畢總:根據(jù)國務院指示,國家藥監(jiān)局的核查小組已經于上周來到黑龍江省,開始進行新藥注冊審批的核查工作,此事已通過電話方式通知了華禧公司。鑒于此次核查的嚴格性,今日,諾捷公司下發(fā)了書面通知,現(xiàn)將該書面通知同本函一同郵寄至華禧公司,請華禧公司根據(jù)通知要求和申報材料的實際情況,在收到此函告的3日內,派技術人員到現(xiàn)場進行資料的自查和整改。另外,惠某生公司根據(jù)通知要求和上月省局現(xiàn)場核查時出現(xiàn)的問題,認為以下問題是目前材料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應著重解決:1.研究材料:包括研究圖譜、檢驗圖譜、原料檢驗圖譜、穩(wěn)定性考察圖譜、原料發(fā)票的日期和數(shù)量、出入庫單、儀器設備的使用記錄、生產記錄中原輔料量等。2.其他問題:包括研究、生產時間的銜接;各環(huán)節(jié)人員的簽字等。請派技術人員對合同品種申報品種資料重新進行審核和整改,希望華禧公司給予配合,保證順利通過現(xiàn)場核查。
2007年2月13日,國家藥監(jiān)局作出《審批意見通知件》,主要內容為:根據(jù)申請人諾捷公司、惠某生公司的撤回申請,同意撤回,終止止痢寧膠囊注冊程序。同年2月20日,國家藥監(jiān)局作出《審批意見通知件》,主要內容為:諾捷公司、惠某生公司申請的消炎止咳膠囊經審查含有罌粟殼,但未提供麻醉藥品研制立項批復文件復印件,根據(jù)《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對罌粟殼中藥注冊管理的通知》(食藥監(jiān)注函[2006]112號)的規(guī)定,予以退審。同年10月,國家藥監(jiān)局作出《審批意見通知件》,主要內容為:根據(jù)申請人諾捷公司、惠某生公司的撤回申請,同意撤回,終止黃藤素膠囊注冊程序。
華禧公司于2007年11月28日向惠某生公司發(fā)送骨筋丸膠囊工藝和炎立消膠囊工藝交接準備書面資料。同年12月19日,惠某生公司華禧公司出具《通知函》,主要內容為:根據(jù)《技術開發(fā)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貴所受托研發(fā)的六個產品,現(xiàn)只取得了二個產品的生產批件,其余四個產品因貴所研發(fā)資料不齊、錯誤、矛盾、虛假等原因至今沒有達到取得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的合同目標。自2006年以來,雖經我公司和生產廠家(諾捷公司)多次催促,貴所始終沒有能力做好補齊、改正、理順和提供真實材料等申報必須的工作,證明貴所已不能完成該四個產品的研發(fā)任務。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貴所應退還我方已付該四個產品的一、二期付款,并依約承擔違約賠償金。關于此事,我公司已多次與貴所交涉,這是最后一次交涉并通知貴所。同時再一次敦促貴所返還貴所沒有能力研發(fā)的其余三個產品的一期付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請貴所在一周之內履行以上合同義務。
2008年1月21日,諾捷公司出具《關于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落戶我公司的品種情況說明》,主要內容為:惠某生公司于2005年同諾捷公司簽訂了品種落戶協(xié)議,協(xié)議10個品種,實際落戶炎立消膠囊、骨筋丸膠囊、黃藤素膠囊、止痢寧膠囊、消炎止咳膠囊、婦血康膠囊6個品種。這6個品種是惠某生公司委托華禧公司研究開發(fā)的,按協(xié)議諾捷公司只提供諾捷公司相關資質,其他事項諾捷公司不參與。其中已下生產批文的為炎立消膠囊、骨筋丸膠囊。退審的品種為黃藤素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消炎止咳膠囊。
國家藥監(jiān)局藥品審評中心網(wǎng)站審評進度查詢和藥品注冊進度查詢結果記載:一、諾捷公司申報的炎立消膠囊(收審號為CYZS0502380)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7月17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2006年9月11日已發(fā)批件黑龍江省,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064229。二、諾捷公司申報的骨筋丸膠囊(收審號為CYZS0502544)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7月10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已發(fā)批件黑龍江省。狀態(tài)開始時間:2006年9月5日。藥品批準文號為國藥準字Z20064276。三、諾捷公司申報的黃藤素膠囊(收審號為CYZS0501873),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4月29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2007年11月1日已發(fā)批件黑龍江省EU411057449CN,無藥品批準文號。四、諾捷公司申報的消炎止咳膠囊(收審號為CXZS0501871)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3月31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五、諾捷公司申報的止痢寧膠囊(收審號為CXZS0503623)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10月13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2007年2月16日頒發(fā)生產批件。無藥品批準文號。六、諾捷公司申報的婦血康膠囊(收審號為CXZS0501872),該中心已結束審評工作,于2006年4月10日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
惠某生公司網(wǎng)站上產品目錄記載:骨筋丸膠囊,國藥準字Z23020226,生產單位為哈爾濱泰華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批準日期為2002年7月10日。炎立消膠囊,國藥準字Z20025936,生產單位為哈爾濱華瑞生化藥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批準日期為2002年11月30日。止痢寧膠囊,國藥準字Z62020223。
華禧公司舉示了為履行與惠某生公司合同支出27,046元的差旅費票據(jù)。
2007年12月20日,惠某生公司以華禧公司違反雙方的技術開發(fā)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約定、未能依約定完成研發(fā)項目為由,向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1.華禧公司向惠某生公司返還合意終止的三種藥品開發(fā)項目的一期付款13.5萬元,賠償逾期返款損失16,281元(按銀行貸款利率6.03%,自2006年1月9日起計算至2008年1月9日止);2.華禧公司向惠某生公司返還4個藥品開發(fā)項目的一、二期付款42萬元,并支付約定賠償金319,620元;3.華禧公司負擔訴訟費用。2008年5月12日哈爾濱市南崗區(qū)人民法院以此案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應由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為由,移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2008年12月1日,華禧公司以惠某生公司應該支付華禧公司骨筋丸膠囊、炎立消膠囊、2項目技術開發(fā)三期款9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為由,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反訴。
原審庭審中,惠某生公司、華禧公司均表示:對于消炎止咳膠囊被退回沒有異議;對未得到審批的三種藥品是否存在技術不過關問題不再舉證。
原審判決認為,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雙方對涉案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3個項目已合意解除,華禧公司完成了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2個項目沒有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以下問題:
一、關于《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效力問題?;菽成九c華禧公司雙方在《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中的約定表明,《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不僅具有惠某生公司委托華禧公司研發(fā)藥品項目的內容,而且具有華禧公司為惠某生公司完成所研發(fā)藥品項目申報工作的內容,即該合同兼具技術委托開發(fā)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內容,華禧公司按照惠某生公司確定的申報單位完成所研發(fā)藥品項目新藥證書、生產批件等申報工作的約定符合技術服務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并不與申報單位相矛盾。華禧公司作為研究開發(fā)方和服務提供方,應當清楚掌握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的申報審批程序流程、審批時間、審批條件等和是否存在超時限審批以及如何處理。雙方亦是按照《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約定實際履行。根據(jù)華禧公司提交的《新藥或者已有國家標準的中藥、天然藥物藥品生產標準》,新藥生產審批申辦流程中申請人補充資料并不是必須需要4個月時間,如果申報材料準備充分、齊全完備、符合規(guī)范,就可以節(jié)省大量時間。華禧公司關于申報主體應是藥品生產企業(yè),《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中關于“華禧公司保證八個月內惠某生公司接到新藥證書(中藥九類)和生產批件”的約定無效,審批時間和是否批準不應做為技術合同約定的標的和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抗辯主張不成立,不予采信?!都夹g開發(fā)委托合同》系惠某生公司和華禧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
二、關于違約責任問題。1.2005年4月8日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合同簽訂7日內,惠某生公司支付華禧公司一期費用。雖然惠某生公司在2005年4月20日才支付一期費用,但是,華禧公司予以接受并開始履行合同,表明雙方一致同意變更了原合同中相關約定。2005年4月20日和2005年7月28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分別付款40.5萬元和18萬元;2005年9月7日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的《關于支付北京華禧聯(lián)合新藥開發(fā)二期款項的說明》證明,惠某生公司替華禧公司支付注冊審批費共計10萬元;2005年9月27日,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支付8萬元。以上惠某生公司已向華禧公司支付合同款項合計76.5萬元。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被菽成九c華禧公司《補充協(xié)議》關于雙方繼續(xù)按《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的約定,表明雙方對《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華禧公司保證八個月內惠某生公司接到新藥證書(中藥九類)和生產批件的約定同意變更延期。3.《補充協(xié)議》約定,剩余3種中藥產品(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雙方經協(xié)商解除《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中就該3種中藥產品的權利義務關系,華禧公司自該協(xié)議簽訂后一周內全額退還惠某生公司已付款項。本案沒有證據(jù)證明當時惠某生公司欠華禧公司款項;《補充協(xié)議》中亦確認華禧公司只完成了止痢寧膠囊、消炎止咳膠囊、黃藤素膠囊、婦血康膠囊、炎立消膠囊、骨筋丸膠囊6種中藥產品申報資料與制劑樣品,報國家藥監(jiān)局審評中心受理,當時尚沒有取得生產批件,故華禧公司關于由于惠某生公司違約未支付華禧公司已經取得生產批件的4個研發(fā)項目的三期費用,不應退還其13.5萬元的一期費用的抗辯主張,與《補充協(xié)議》中確認的事實和約定相悖,不予采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華禧公司沒有按照約定退還該款,構成違約?;菽成菊埱笕A禧公司返還雙方協(xié)商解除的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3個項目一期費用13.5萬元并償付自2006年1月9日起的利息合法。華禧公司對惠某生公司請求按照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利息沒有提出異議,其關于利率應分段計算的抗辯主張有理,華禧公司應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利息。4.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致函明確指出了其研發(fā)技術和申報材料中存在的多處錯誤和漏洞,告知了進行藥品注冊檢查的要求和需要華禧公司補充、整改、配合的事項,特別是《哈藥集團三精制藥諾捷有限責任公司申報材料自查結果》和《藥品研制記錄審查要點》對上述問題予以了詳盡的說明,華禧公司的研發(fā)技術過程、記錄、原料、檢驗、圖譜、報告、技術數(shù)據(jù)和操作規(guī)程等存在嚴重技術問題。華禧公司對研發(fā)技術和申報材料存在問題沒有舉示反證,并在庭審中承認沒有對申報材料進行修改。對于華禧公司存在嚴重技術問題的工作成果,無論是否存在監(jiān)管機關的檢查,也無論申報審批進行到什么階段,惠某生公司和諾捷公司均有權撤回申報,惠某生公司有權拒絕給付華禧公司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剩余價款并請求退回已付一期和二期費用。國家藥監(jiān)局藥品審評中心網(wǎng)站審評進度查詢和藥品注冊進度查詢結果,雖然都顯示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已結束審評工作,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其中黃藤素膠囊、止痢寧膠囊還顯示已發(fā)批件黑龍江省,但是,黃藤素膠囊、止痢寧膠囊并沒有得到藥品批準文號,而消炎止咳膠囊被決定退審,表明已報送國家藥監(jiān)局審批等并不等于申報審批條件合格并能夠得到審批。華禧公司亦承認,技術審評只是其中一個階段,能否取得生產批件還要國家藥監(jiān)局行政審批?!逗贤ā返谌偃臈l規(guī)定:“研究開發(fā)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技術服務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承擔免收報酬等違約責任?!比A禧公司所稱6個項目全部已通過技術審評,不能證明其研發(fā)技術和申報材料不存在問題并能夠得到審批,不能成為其不承擔責任的理由。華禧公司關于4個品種都通過了技術審評,不是因華禧公司技術原因或工作拖延導致申報失敗的抗辯主張不成立。根據(jù)合同約定,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訂立《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目的,不僅是委托華禧公司研究開發(fā)中藥產品,而且是委托華禧公司辦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并由華禧公司指導生產廠家生產出合格藥品。雖然《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惠某生公司分三期支付合同價款,但《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目的是取得研發(fā)藥品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并生產出合格藥品,研發(fā)藥品和申報只是其中的一個階段。因華禧公司的研發(fā)技術和申報材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致使消炎止咳膠囊被退審,黃藤素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被迫撤回,導致《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目的部分不能實現(xiàn),故華禧公司應當按合同約定退還上述4個藥品的費用。因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已簽訂《補充協(xié)議》約定同意變更延期,并且雙方沒有對延期的期限作出約定,故惠某生公司請求華禧公司按合同約定每天千分之一償付約定賠償金的請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因惠某生公司沒有請求華禧公司賠償其他相應損失,故原審法院對此不予評判?;菽成疽汛_認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申報失敗?!都夹g開發(fā)委托合同》有關該4個項目的約定事實上已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有關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的約定可不再履行。5.惠某生公司承認華禧公司依約定完成了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2個項目。國家藥監(jiān)局藥品審評中心網(wǎng)站審評進度查詢和藥品注冊進度查詢結果顯示,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已分別取得國藥準字Z20064229和國藥準字Z20064276藥品批準文號。華禧公司對惠某生公司已經支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2個項目一期和二期費用沒有異議。因惠某生公司未安排諾捷公司配合進行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的工藝交接,致使華禧公司無法落實工藝交接和指導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的約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柚箺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第三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委托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被菽成镜∮谶M行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的工藝交接,使自己支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付款義務的條件不成就,構成違約。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款關于“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報酬應當支付”的規(guī)定,惠某生公司應當向華禧公司支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費用,華禧公司的此項反訴請求成立,應予支持?!逗贤ā返谝话俣畻l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華禧公司尚欠惠某生公司應當返還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一期和二期費用,故惠某生公司應向華禧公司支付的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費用應當在華禧公司應返還的費用中直接抵扣,不存在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償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問題。對華禧公司主張惠某生公司賠償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逾期付款利息的反訴請求不予支持。6.根據(jù)《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華禧公司承擔項目研發(fā)、申報過程中的全部技術工作和相應費用(包括申報、藥品檢驗、技術審評費、質量復核費用等)等;惠某生公司支付華禧公司每個品種15萬元,除此以外,惠某生公司不再承擔其他費用。故華禧公司為履行合同支付技術研發(fā)、藥品檢驗、申報和檢查以及差旅費等,屬于合同約定由華禧公司承擔的合同義務,其費用應自行承擔。沒有證據(jù)證明諾捷公司存在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諾捷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責任。判決:一、華禧公司向惠某生公司返還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一期費用13.5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償付自2006年1月9日起的利息,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二、華禧公司向惠某生公司退還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一期和二期費用42萬元,惠某生公司向華禧公司給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費用9萬元。相抵后,華禧公司應當退還惠某生公司33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惠某生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四、駁回華禧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2709元,由華禧公司負擔9500元,惠某生公司負擔3209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惠某生公司負擔。
本院認為: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菽成疽寻醇s定向華禧公司支付相應款項76.5萬元,華禧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完成相應的開發(fā)項目。合同實際履行中,雙方合意解除有關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3個項目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華禧公司應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退還惠某生公司已付相應款項13.5萬元。華禧公司按照《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約定取得了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2個項目的證書和批件,并已聯(lián)系惠某生公司交接生產工藝,但惠某生公司沒有安排諾捷公司配合交接,致使華禧公司無法實現(xiàn)合同中關于工藝交接和指導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的約定?;菽成镜∮谶M行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工藝交接的合同義務,使自己支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付款義務的條件不成就,構成違約。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惠某生公司對上述兩個項目已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三期費用9萬元仍應支付并應給付法定孳息。因《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的具體期限,故惠某生公司應給付的法定孳息應從華禧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訴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根據(jù)《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華禧公司有研究開發(fā)中藥產品、申報開發(fā)項目、辦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交接生產工藝指導生產廠家生產出合格藥品等諸項義務,但華禧公司未能取得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亦未舉示證據(jù)證明上述合同義務已轉移給惠某生公司或第三人,華禧公司上述行為已致使對上述黃藤素膠囊等四種藥品研發(fā)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華禧公司應當返還黃藤素膠囊等4個藥品的一、二期費用42萬元。《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雖約定華禧公司應保證8個月內惠某生公司接到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但華禧公司與惠某生公司在《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雙方對黃藤素膠囊等4個項目繼續(xù)按《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已約定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并無不當。國家藥監(jiān)局對藥品注冊、生產的審批行為屬于行政許可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華禧公司、惠某生公司能否獲得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不應屬于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范圍,且惠某生公司沒有接到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并非華禧公司未申報上述藥品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故華禧公司不構成違約,惠某生公司主張按日千分之一計付約定賠償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華禧公司應返還占用上述款項期間的法定孳息。因《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的具體期限,故華禧公司應返還的法定孳息應從惠某生公司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一)、(三)項之規(guī)定,本院缺席判決如下:
一、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變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一期和二期費用42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費用9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7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153.30元,合計33887.30元,由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22209元;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負擔11678.3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惠某生公司與華禧公司簽訂的《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菽成疽寻醇s定向華禧公司支付相應款項76.5萬元,華禧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完成相應的開發(fā)項目。合同實際履行中,雙方合意解除有關風濕關節(jié)炎膠囊、婦科千金顆粒、胃痛寧膠囊3個項目的權利義務關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華禧公司應按《補充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退還惠某生公司已付相應款項13.5萬元。華禧公司按照《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的約定取得了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2個項目的證書和批件,并已聯(lián)系惠某生公司交接生產工藝,但惠某生公司沒有安排諾捷公司配合交接,致使華禧公司無法實現(xiàn)合同中關于工藝交接和指導連續(xù)生產出三批合格藥品的約定?;菽成镜∮谶M行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工藝交接的合同義務,使自己支付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付款義務的條件不成就,構成違約。依照《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惠某生公司對上述兩個項目已支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三期費用9萬元仍應支付并應給付法定孳息。因《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的具體期限,故惠某生公司應給付的法定孳息應從華禧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訴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根據(jù)《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約定,華禧公司有研究開發(fā)中藥產品、申報開發(fā)項目、辦理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交接生產工藝指導生產廠家生產出合格藥品等諸項義務,但華禧公司未能取得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亦未舉示證據(jù)證明上述合同義務已轉移給惠某生公司或第三人,華禧公司上述行為已致使對上述黃藤素膠囊等四種藥品研發(fā)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華禧公司應當返還黃藤素膠囊等4個藥品的一、二期費用42萬元?!都夹g開發(fā)委托合同》雖約定華禧公司應保證8個月內惠某生公司接到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但華禧公司與惠某生公司在《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后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并約定雙方對黃藤素膠囊等4個項目繼續(xù)按《技術開發(fā)委托合同》履行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故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中已約定變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并無不當。國家藥監(jiān)局對藥品注冊、生產的審批行為屬于行政許可行為,應由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華禧公司、惠某生公司能否獲得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4個項目的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不應屬于合同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范圍,且惠某生公司沒有接到新藥證書和生產批件并非華禧公司未申報上述藥品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故華禧公司不構成違約,惠某生公司主張按日千分之一計付約定賠償金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華禧公司應返還占用上述款項期間的法定孳息。因《補充協(xié)議》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的具體期限,故華禧公司應返還的法定孳息應從惠某生公司向法院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一)、(三)項之規(guī)定,本院缺席判決如下:

一、維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一、三、四項;
二、變更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哈知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黃藤素膠囊、消炎止咳膠囊、止痢寧膠囊、婦血康膠囊一期和二期費用42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自2007年12月20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炎立消膠囊和骨筋丸膠囊三期費用9萬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存款利率給付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73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153.30元,合計33887.30元,由北京華禧聯(lián)合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22209元;黑龍江惠某生醫(yī)藥有限公司負擔11678.30元。

審判長:楊興明
審判員:劉淑敏
審判員:馬文婧

書記員:付興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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