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爾濱市松北區(qū)世紀花園A區(qū)33號樓1單元1層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10979925932X8。
法定代表人:臧恒龍,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微,女,該公司職員。
委托訴訟代理人:石鑫,黑龍江圣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qū)。
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告杜某某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微、石鑫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杜某某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給付原告為其代償?shù)馁J款本金193183.18元,截至2017年5月31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年利率4.35%)計算的利息10697.91元,并給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付清代償款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事實與理由:2012年7月6日,原、被告簽訂編號12082600459號《哈爾濱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購買原告開發(fā)建設的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埃德蒙頓路23號郁金臺小區(qū)3棟1單元18層1802號商品房,房價款總額1349928元。雙方約定被告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房價款總額30%的首付款409928元,以商業(yè)貸款940000元形式支付房價款總額70%。合同簽訂后,原、被告與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房信支行(以下簡稱工行房信支行)于同年7月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被告貸款940000元,用于支付其購買商品房的部分房價款。原告對該筆貸款承擔階段性連帶保證責任。截至2017年3月31日,被告未按期償還七期貸款本息,合計193183.18元。工行房信支行依約扣劃原告保證金合計193183.18元,代被告償還了上述拖欠本息。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原告進行了舉證,被告未到庭質證亦未提交證據(jù),本院經審查確認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能夠相互印證且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原告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2年7月6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書》,約定:被告在原告開發(fā)建設的郁金臺小區(qū)購買商品房一套,位于哈爾濱市道里區(qū)××單元××號,建筑面積133.51平方米,總價款為1349928元,被告繳納30%首付款409928元,940000元以商業(yè)貸款繳納購房款。2012年7月,原告與被告及工行房信支行簽訂《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主要約定:借款人被告,貸款人為工行房信支行,抵押人為被告,保證人為原告;被告因購買上述房產向工行房信支行申請個人房屋貸款940000元,按月等額本息還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收取復利,罰息利率在約定利率基礎上加收50%;保證人承擔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在約定的正式抵押登記手續(xù)辦理完畢、貸款人收到記載正式抵押登記信息的房屋他項權利證書前,原告對該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xiàn)債權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合同簽訂后,工行房信支行按合同約定發(fā)放貸款940000元,因被告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工行房信支行于2014年9月25日、2015年3月31日、2015年6月29日、2015年12月30日、2016年3月30日、2016年9月28日、2017年3月29日分別在原告保證金賬戶內扣劃21151.24元、20795.40元、13723.19元、41936.40元、19147.69元、38219.17元、38210.09元,共計193183.18元,用于償還被告拖欠貸款本息。原告代償后,被告未償還代償款。
本院認為,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本案中,原、被告及案外人工行房信支行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個人購房借款/擔保合同》均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合同真實、合法、有效。原、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原告作為借款人本案被告的借款保證人在履行保證責任代償后,有權向被告追償,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代償款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利息,原告主張的利息標準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但是數(shù)額計算有誤,截至2017年5月31日利息損失應為10548.27元,本院予以糾正。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代償款193183.18元;
二、被告杜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5月31日的利息10548.27元,自2017年6月1日起至代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給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58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杜某某負擔(此款原告黑龍江瑞某房屋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已預交,待被告杜某某履行付款義務時一并給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程愛萍
人民陪審員 王民花
人民陪審員 吳倩
書記員: 劉天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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