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某鐵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寶某縣靜林路1號。
法定代表人:趙乃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富強,該公司職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永林,黑龍江雙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寶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陽,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寶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焦開軍,黑龍江宏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吳少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寶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澤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住寶某縣。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寶某縣電業(yè)局,住所地寶某縣寶某鎮(zhèn)新華路192號。
負責人:朱紫石,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軍,黑龍江郝雅楓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吳少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住寶某縣。
上訴人黑龍江省鐵路集團寶某鐵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某鐵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某、吳少華、寶某縣電業(yè)局、原審被告吳少勝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寶某縣人民法院(2018)黑0523民初15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寶某鐵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何富強、馬永林,被上訴人江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樹陽、焦開軍,被上訴人吳少華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胡澤瓊,被上訴人寶某縣電業(yè)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海軍,原審被告吳少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本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某電業(yè)局簽訂的《高壓供電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產權界限明確,責任分明,具有法律約束力,并且不屬于格式條款?!陡邏汗╇姾贤返谒臈l、第八條約定,供電人由中心1號變電所以10千伏電壓,經出口工專東線開關送出的工專東備用干線經18號桿,向用電人第一受電點供電。供電容量200千伏安。供用電設施產權分界點為:110KV工專東備用干線18號桿為產權分界點,分界點屬用戶,產權分界以文字和附圖表述,如二者不符,以文字為準。各方維護管理責任按一下方式確定:依上述分界點劃分,用電人受電裝置內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管理裝置的安裝、移動、更換、校驗、拆除、加封、啟封由供電人負責;上述裝置的保護、運行監(jiān)視由用電人負責?!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高度危險活動致害責任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fā)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在高壓電力設施造成損害的高度危險責任中,在有關高壓電的法律關系中,雖然是同一個高壓電流,但并非只有一個經營者,而是分為發(fā)電人、輸電人、供電人、用電人四種不同的經營者,高壓電流流經某個經營者享有的產權時,這個經營者就是這個高壓電流的經營者。當因高壓電發(fā)生損害事故應當依照高壓電力設施的產權人為標準,確定侵權責任主體。一審認定的被上訴人吳少華家所建造的房屋位置在10KV工專東備用干線21號和22號之間,吳少華家建造房屋上方的高壓線的產權單位為上訴人,繼而判決上訴人承擔40%侵權責任并無不當?!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
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二款規(guī)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上訴人沒有向法庭提交被上訴人吳少華家建房上方的線路歸寶某電業(yè)局的證據,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王永春
審判員 李曌
審判員 楊志超
書記員: 樊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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