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虎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虎林市建設西街136號。法定代表人:杜林,該行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彥波,該行職工。被告:陶生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虎林市。被告: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現(xiàn)住虎林市。被告:方廣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滿族,農民,現(xiàn)住虎林市。被告:王長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住虎林市(現(xiàn)下落不明)。被告:伊亞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現(xiàn)住虎林市。
虎林商業(yè)銀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陶生庫立即償還借款92458.15元(其中本金80000元,至2017年2月8日利息12458.15元),并給付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清償日的利息;2.被告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承擔連帶償還責任;3.五被告承擔訴訟費及實現(xiàn)債權的相關費用。訴訟中,虎林商業(yè)銀行明確第一項訴訟請求:要求被告陶生庫償還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2458.15元(計算至2017年2月8日),本息合計92458.15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按本金80000元、逾期月利率12.61‰計算利息至給付之日止。事實和理由:2015年4月30日陶生庫在虎林商業(yè)銀行借款80000元,期內利率8.4075‰,逾期利率上浮50%,約定償還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為連帶責任保證人。因陶生庫未按照約定及時償還借款本息,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未作答辯?;⒘稚虡I(yè)銀行提交的證據(jù)如下:1、農戶最高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1份,證明原被告就借款所約定的權利義務。2、借款憑證及貸款還款憑證共5份,證明被告應履行合同約定的償還義務。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5年4月30日,陶生庫因種地需要向虎林商業(yè)銀行申請借款80000元,與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自愿組成聯(lián)保小組,雙方簽訂了農戶最高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從2013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貸款人分別對聯(lián)保小組成員在核定的最高貸款余額內分次發(fā)放貸款。在此期間和最高貸款余額內,由聯(lián)保小組的其他成員提供最高額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每一筆借款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月利率為8.4075‰,逾期貸款罰息利率按合同利率加收50%計算,逾期月利率為12.61‰,同時約定到期一次性歸還借款本息。該筆借款到期日期為2016年3月31日,現(xiàn)已逾期。
原告黑龍江虎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虎林商業(yè)銀行)與被告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虎林商業(yè)銀行委托訴訟代理人龍彥波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伊亞東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被告王長友經(jīng)公告?zhèn)鲉揪吹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自愿組成聯(lián)保小組向虎林商業(yè)銀行借款,并互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雙方簽訂的最高額聯(lián)保借款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其內容不違反有關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為有效。陶生庫未按合同約定還款期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已構成違約,應當按合同約定給付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ハ喑袚B帶保證責任的擔保人自愿為借款人的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應當對借款人的欠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抗辯及舉證權利。綜上所述,虎林商業(yè)銀行要求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給付借款本息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陶生庫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給付原告黑龍江虎林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2458.15元,本息合計92458.15元;并自2017年2月9日起按本金80000元、逾期月利率12.61‰計算利息至給付之日止。二、被告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對以上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305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陶生庫、宋某某、方廣榮、王長友、伊亞東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雞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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