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黑龍江銀海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之江,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王長宇,黑龍江恒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于歡歡,黑龍江恒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楊冬冬。
再審申請人黑龍江銀海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楊冬冬相鄰關系糾紛一案,不服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終字第1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銀海公司申請再審稱:一、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判決賠償金沒有法律依據,程序違法。主要是:第一,其所建設的會所的高度均有行政機關的審批手續(xù),并未超過規(guī)劃設計。楊冬冬在購買房屋過程中及進戶后該會所就已建成,且會所是嚴格通過相關行政機關批準進行的施工,該規(guī)劃設計也是符合黑龍江省有關建筑日照的有關規(guī)定,另外銀海公司是否按規(guī)劃審批高度建設會所,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圍。第二,其在一、二審中均多次強調楊冬冬的訴請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2010年12月23日哈爾濱市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向銀海開發(fā)公司頒發(fā)會所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1年8月17日,會所主體結構完成,2011年10月31日,楊冬冬購買的13棟樓竣工,2011年11月23日楊冬冬辦理入戶手續(xù)??梢姉疃霊魰r會所已經施工完畢,進戶時已經知道會所實際高度,當時其并未要求退房或賠償請求,其于2014年向法院主張相鄰權已經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故應駁回楊冬冬訴訟請求。3.楊冬冬購買房屋的價格已經大大低于同等樓層及戶型。其在房屋銷售定價時,充分考慮包括朝向及景觀等因素。第三,二審法院并未通過鑒定程序確認被上訴人主張的擋光事實,而僅僅是通過法官現場勘查。法官現場勘查后也未發(fā)現會所對房屋的采光造成妨礙。二審法院判項即所謂的“房屋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也無任何鑒定依據,僅憑法官肉眼觀察及主觀判決有違事實及法定程序,且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第四,判決賠償金額沒有任何賠償標準支持。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一)會所是否超出規(guī)劃設計;(二)會所是否侵害楊冬冬的相鄰權;(三)二審判決是否對楊冬冬訴訟請求擴大審理的問題。
關于會所是否超出規(guī)劃設計的問題。銀海公司在一審中舉示的哈爾濱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道里分局2010年批準的規(guī)劃圖,證明會所高度為10米。二審庭審中又舉示哈爾濱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道里分局2014年11月批準的規(guī)劃圖,證明會所實際高度為12.33米,于2011年竣工。從以上兩份規(guī)劃圖的形成時間及會所建成時間看,會所高度在哈爾濱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道里分局于2014年11月再次審批前,確屬超出2010年規(guī)劃設計2.33米。
關于會所是否侵害楊冬冬相鄰權的問題。銀海公司所建會所高度雖較雙方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時超出2.33米,但原審法院現場勘查,雖然未發(fā)現該會所對楊冬冬房屋采光構成嚴重妨礙,楊冬冬關于會所阻礙其視野的理由,應屬對所購房屢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提出主張。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雖未規(guī)定在我國有關相鄰關系法律明確的具體權利范圍內,但亦屬于相鄰關系的范圍。在相鄰關系中的眺望遠景權應當被限定于必要的容忍程度內,并應當以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確定是否構成妨礙。一審法院查明,2010年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會所經有關部門批準高度為10米,楊冬冬將銀海公司公布的此信息作為選擇房產的參照因素之一符合常理,其選擇購買的304號房屋窗戶正對會所且高于10米會所,表明此高度屬于楊冬冬能夠容忍范圍。而會所增高2.33米建成后,會所頂部位于楊冬冬家窗戶四分之三處,且會所三層的女兒墻與楊冬冬家距離較近,給楊冬冬及家人精神上造成一定的壓抑與不愉悅感,構成對楊冬冬及家人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的侵害。原判決判令銀海公司對楊冬冬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關于二審判決是否對楊冬冬訴訟請求擴大審理的問題。一審中,楊冬冬訴訟請求稱銀海公司建設的會所高度嚴重阻擋其視野及采光,應屬其對所購房屋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提出了主張。而上述權利屬于相鄰關系的范圍。如前所述,因銀海公司所建設的會所增加的高度已經給楊冬冬及家人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壓抑與不愉悅感,構成對楊冬冬及家人眺望遠景權、視覺衛(wèi)生權的侵害。故二審判決酌定由銀海公司賠償楊冬冬12000元的損失不屬于擴大審理。
綜上,銀海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六項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黑龍江銀海房屋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閆謙遜 代理審判員 呂一由 代理審判員 孔祥鵬
書記員:安偉亮 第4頁共4頁 第1頁共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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