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黑龍江飛天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哈爾濱市。
法定代表人岳寶昌,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雪巖,黑龍江馮雪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穆某市。
法定代表人傅云琴,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婭娟,黑龍江正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黑龍江飛天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廣慶集團(穆某)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黑龍江飛天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撤訴申請。本院依法向原告送達了預交訴訟費通知書,原告黑龍江飛天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龍江飛天建設工程總承包有限責任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長 張 梅 審判員 吳軍一 審判員 劉佳南
書記員:劉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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