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
姚艷麗(河北邢臺橋西區(qū)昌達法律事務所)
齊某某
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
邢臺市第十二中學
王獻民
胡鳳來
上訴人(原審被告)吳某某,男,漢族,學生,邢臺市橋西區(qū)人。
法定代理人吳振朋,男,漢族,系吳某某父親。
法定代理人王改春,女,漢族,系吳某某母親。
委托代理人姚艷麗,邢臺市橋西區(qū)昌達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某某,男,漢族,學生,邢臺市人。
法定代理人齊會軍,男,漢族,系齊某某父親。
法定代理人曹成云,女,漢族,系齊某某母親。
委托代理人孟凡杰,河北甲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邢臺市第十二中學,住所地邢臺市郭守敬大街紫金泉路39號。
法定代表人王進良,該校校長。
委托代理人王獻民,該校教師。
委托代理人胡鳳來,該校法制處主任。
上訴人吳某某因健康權(quán)、身體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邢臺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二審期間,吳某某以其與齊某某雙方達成和解為由,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書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吳某某的撤回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吳某某撤回上訴,原判第二項按原判決履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45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吳某某的撤回申請符合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吳某某撤回上訴,原判第二項按原判決履行。
一審案件受理費負擔不變,二審案件受理費245元由上訴人吳某某負擔。
審判長:趙小雙
審判員:楊擁軍
審判員:尚好勇
書記員:楊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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