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獻縣。原告: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獻縣。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虹,河北齊譽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河北省獻縣。
齊某某、齊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二原告款項14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計算,給付至履行完畢);2.本案訴訟等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7午4月13日,被告趙某某與鄔立兵簽訂上海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合同,原告齊某某、齊某某共支付鄔立兵押金120000元整。齊某某購買工具及花費相關費用共計30000元整。以上總計150000元整。2017年12月6日,原告齊某某、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書。趙某某承諾齊某某、齊某某向鄔立兵所交的押金及購買工具及花費的相關費用,共計145000元由趙某某退還。雙方約定2018年1月30日退還100000元整,2018年2月10日退還45000元整。但被告趙某某并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全部訴訟請求。趙某某在答辯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答辯狀。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2017年12月6日,二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還款協(xié)議書》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應給付二原告投資款145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還款100000元,于2018年2月10日前還款45000元。逾期不還按每日2%支付違約金。2.2017年4月18日,原告齊某某通過中國郵政銀行給鄔立兵匯款的憑證一份。用以證明轉款情況與協(xié)議中列明的一致。3.被告趙某某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用以證明被告戶籍地為河北省獻縣。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午4月13日,被告趙某某與鄔立兵簽訂上海二次供水工程項目合同,原告齊某某、齊某某共支付鄔立兵押金120000元整。齊某某購買工具及花費相關費用共計30000元整。以上總計150000元整。2017年12月6日,原告齊某某、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達成還款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被告趙某某同意由其負責退還原告齊某某、齊某某向鄔立兵所交的押金及購買工具及花費的相關費用145000元,于2018年1月30日退還二原告100000元整,于2018年2月10日退還二原告45000元整。逾期從逾期之日,每日按2%支付二原告違約金并承擔二原告因主張權利所產(chǎn)生的各種費用。還款到期后,被告趙某某并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期限履行還款義務,故原告起訴。以上事實有開庭筆錄、匯款憑證、還款協(xié)議書等予以證實。
原告齊某某、齊某某與被告趙某某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齊某某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崔美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趙某某經(jīng)本院公告?zhèn)鲉?,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二原告支付給鄔立兵的押金120000元由銀行匯款憑證予以證實。被告趙某某與二原告簽訂《還款協(xié)議書》,同意由其償還二原告支付給鄔立兵的押金120000元及二原告購買工具等花費的相關費用145000元。該《還款協(xié)議書》內容明確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認定。被告趙某某既然承擔了協(xié)議約定義務,就應按協(xié)議期限按時給付欠款,但趙某某未能按時還款,按協(xié)議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協(xié)議書中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原告在審理中雖主動將利率調整為月息2%。但從案情實際看,本案是代償合同糾紛,不是民間借貸糾紛,原告調整后的利率,仍然過高,顯示公平,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計算為宜。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齊某某、齊某某145000元。并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率支付2018年2月11日開始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的利息;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00元,由被告趙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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