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明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原告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同上,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曉嵐(原告唐某某侄女),住平山縣,
被告孫聰慧,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平山縣,
委托代理人孫進玉(系孫聰慧父親),住址同上。
被告石家莊平發(f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平發(fā)運輸公司)。
地址石家莊市元氏縣姬村鎮(zhèn)姬村村東。
組織機構代碼33631452-1。
法定代表人李立景,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升,公司員工。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
地址元氏縣長春路25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陳吉玲,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韓義樓,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
原告齊明方、唐某某與被告孫聰慧、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孫聰慧、石家莊平發(f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齊明方、唐某某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二原告因交通事故產(chǎn)生的各項經(jīng)濟62455.58元。
本院認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元氏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被告孫聰慧作為司機與原告齊明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故對二原告的各項損失在交強險限額以內(nèi)的應首先由人保元氏支公司承擔全部賠付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按事故責任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二原告各項損失如下:
1、醫(yī)療費共計32949.9元,平發(fā)運輸公司墊付15500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
3、營養(yǎng)費9000元。
4、護理費9190元。原、被告雙方均同意按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100天(17天+83天),參照河北省2016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居民服務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33543元的標準,日平均工資為91.90元,故護理費為9190元。
5、誤工費8080.56元。原、被告雙方均認可按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平均工資計算齊明方誤工費24天,參照河北省2016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相關數(shù)據(jù),農(nóng)林牧漁業(yè)職工年平均工資19779元,日平均工資為54.19元,故齊明方誤工費為1300.56元。唐某某月工資1800元,日工資應為60元,故唐某某誤工費為6780元(60元×113天)。二原告誤工費共計8080.56元。
6、交通費500元。
8、車輛損失300元。原告雖未提供證據(jù),但雙方均無異議的道路交通事故書中認定雙方車輛受損,故應認定原告車輛在事故中受損,車輛損失酌情認定為300元。
上述損失應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挠嗅t(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9190元、誤工費8080.56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300元,共計28070.56元,應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shù)挠嗅t(yī)療費22949.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營養(yǎng)費9000元,共計35849.9元,被告人保元氏支公司應承擔50%即17924.95元。綜上被告人保元氏支公司應承擔的賠償數(shù)額為45995.51元,因被告平發(fā)運輸公司墊付醫(yī)療費15500元,并需承擔本案訴訟費300元,故被告人保元氏支公司可將平發(fā)運輸公司墊付款扣除300元訴訟費后,余款直接給付平發(fā)運輸公司,為15200元。故此被告人保元氏支公司應給付二原告保險賠償金30795.51元,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元氏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齊明方、唐某某保險賠償金30795.51元,給付被告石家莊平發(fā)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15200元;
二、駁回原告齊明方、唐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0元,由原告齊明方、唐某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新華
書記員: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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