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
被告韓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侯學光,男,黑龍江鴻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齊某某訴被告韓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9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齊某某,被告韓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學光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于2016年3月26日在原告處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并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一張。后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能給付原告,故原告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原告借款人民幣500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本院認為,被告為原告出具的借款憑證系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原告已將該筆借款交付給被告,該借款合同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雖然雙方對還款期限沒有明確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原告可隨時向被告主張該筆欠款,經(jīng)原告向被告催要后,被告未能履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被告的行為構(gòu)成違約,所以應共同承擔繼續(xù)履行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向被告主張給付欠款5000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被告主張其以原告公司名義,向“大地乳業(yè)”銷售過兩車飼草,價值為80000.00元,并認為應以兩車飼草的部分價格,來抵銷原告對其享有的50000.00元債權(quán)。本院認為,現(xiàn)原、被告間關(guān)于50000.00元的債權(quán)債務關(guān)系明確,事實比較清楚,被告也自認欠款的事實。故對于被告要求抵銷該部分欠款的主張,其應另行訴訟,在本案中不予調(diào)整。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韓某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齊某某給付欠款50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00元,由被告韓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曲勝秋 審 判 員 馮石亮 人民陪審員 王其才
法官助理趙富國 書記員劉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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