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齊海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現(xiàn)住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明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貴民,黑龍江貴民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齊海峰經(jīng)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第一百七十四條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訴人齊海峰撤回上訴處理。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9300元,減半收取4650元,由上訴人齊海峰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 張金中 審判員 朱 麗 審判員 于成林
書記員:陸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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