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齊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黃驊市。
委托代理人:于建秀,河北興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小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黃驊市。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個體,住黃驊市。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滄州市解放西路18號。
負責人:李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劉如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該公司職員,住。
原告齊雯與被告楊小某、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原告齊雯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對被告楊小某、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撤訴申請。本院認為,原告齊雯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齊雯撤回對被告楊小某、楊某某、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齊雯承擔。
審判員 孫福祥
書記員:史瞳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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