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齊齊哈爾奧某冰雪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民意路1號龍沙財政局106室。
法定代表人:張金平,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黑龍江銘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建華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影(系劉某某妻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齊齊哈爾建華區(qū)。
上訴人齊齊哈爾奧某冰雪旅游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劉某某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人民法院(2018)黑0202民初138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奧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磊、劉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二審審理查明,劉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在奧某公司任職水暖工程師職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劉某某月工資為2,200.00元,而實際上每月發(fā)放給劉某某的工資數(shù)額約為5,000.00元-6,000.00元。另查明,劉某某原系甘南縣排水處職工,該單位是事業(yè)單位,2008年機關(guān)事業(yè)單位改革后,劉某某屬于退職人員,每月領取退職工資2,700.00元左右。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奧某公司給劉某某所開5,000.00元-6,000.00元工資中,是否含有加班費。依據(jù)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劉某某月工資為2,200.00元,而劉某某實際所得工資為每月5,000.00元-6,000.00元,奧某公司主張其中包含加班費符合客觀事實,劉某某主張月工資應以實際發(fā)放為準,加班費應另行支付,就此主張,劉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奧某公司的上訴請求有理,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劉穎
審判員 朱秀萍
審判員 李宏艷
書記員: 張羽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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