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聯(lián)通大道汽貿(mào)城305號。法定代表人:張旭仁,該公司董事長。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憲君,黑龍江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原審被告):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聯(lián)通大道汽貿(mào)城305號。法定代表人:張代瑩,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馬憲君,黑龍江嵩巖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聯(lián)通大道305-6號。法定代表人:劉少陽,該公司董事長。
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2032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駁回華陽供熱公司的訴訟請求或發(fā)回重審;2、華陽供熱公司承擔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事實及理由:2017年11月15日,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華陽供熱公司訴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并作出(2017)黑0204民初2032號民事判決書。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具體理由:一、一審判決認定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應給付超高熱費既無合同依據(jù),也無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屬于錯誤判決。1、華陽供熱公司在起訴時主張要求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支付2015—2017年度供熱采暖超高費總計380,416.94元,其理由不能成立。因為自2015年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國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均未有收取供熱采暖期超高熱費的規(guī)范性文件,所以一審判決支持華陽供熱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華陽供熱公司提供了《城市外居民供熱合同》及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4月15日期間的合同作為證據(jù),與訴訟請求無因果關系。該合同中沒有欠繳供熱超高費的條款,華陽供熱公司提供的上述合同不能成為其主張收取超高費的有效證據(jù),從合同有效期間來看也與本案無關聯(lián)性。一審判決認定該合同中含超高費就為合理且應一直交納實屬本末倒置。實際上,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根本就沒有收取超高費的規(guī)定,即使合同數(shù)額中含超高費,也屬于不合理收費,這部分費用沒有法律依據(jù),應予以退還。一審判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3、華陽供熱公司稱其分別在2005年、2011年及2017年9月向市政府提交報告,但報告和市領導的批示中均未涉及關于收取超高費的內(nèi)容。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也沒有收取超高費的明文規(guī)定。華陽供熱公司用以作為依據(jù)的《哈爾濱市供熱辦法》不適用于齊齊哈爾市,不應作為參照標準,而《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生效時間是2017年8月30日,與華陽供熱公司主張收取超高費的期間不符,新規(guī)定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二、一審判決在沒有依據(jù)的情況下支持華陽供熱公司的訴訟請求顯屬錯誤。華陽供熱公司在一審提出訴訟請求時,列舉了一系列收取超高費的依據(jù),但這些依據(jù)都不足以支撐其收取超高費,一審判決支持其訴訟請求是錯誤的。1、2005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已經(jīng)隨著2011年10月1日施行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而廢止。2015年齊齊哈爾市政府發(fā)布的78號文件也規(guī)定此前熱價格文件一律廢止??梢?005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及依據(jù)其規(guī)定制定的2005年齊齊哈爾市政府頒發(fā)的《關于調(diào)整市中心城區(qū)供熱價格的通知》不能作為收取超高費的依據(jù)。2、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沒有收取超高費的明文規(guī)定,這是客觀存在的事實。3、華陽供熱公司提供的《關于鐵鋒區(qū)汽貿(mào)城4S店全體業(yè)戶拒繳熱費的緊急報告》只能說明華陽供熱公司曾向市領導提出過報告,而市領導未對收取超高費作出肯定的答復。而且從報告內(nèi)容上也體現(xiàn),在2015—2017年8月30日前,確實沒有收取超高費的依據(jù)。三、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在合理期限內(nèi)繳納了應繳的費用。1、根據(jù)市政辦發(fā)(2015)78號文件第二條,非居民熱力銷售價格由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9元調(diào)整為每平方米35元(含稅價),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已經(jīng)繳納。2、根據(jù)2017年8月30日《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已經(jīng)按現(xiàn)行規(guī)定繳納了供熱采暖期的超高費,并未拖欠華陽供熱公司的超高費。四、收費須有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否則屬于不合理收費。2015年至2017年8月30日前,熱費收取依據(jù)是齊政辦發(fā)(2015)78號文件,陽光熱力集團和昂昂溪區(qū)均未收取超高費,有些機構(gòu)不知情收取后,也在物價部門的督促下予以退回。在沒有物價部門權(quán)威文件的情況下,僅以所謂的“行業(yè)慣例”就將沒有依據(jù)的義務強加給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有悖于法律和規(guī)范性文件規(guī)定的公信力原則,有失公允。五、一審判決程序存在瑕疵。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在一審審理時,提交了陽光熱力集團公司收費票據(jù)、昂昂溪區(qū)收取熱費的答復以及物價局對收取熱費事項的答復等證據(jù),證明其他熱力公司在華陽供熱公司主張期間并未收取超高費,而且物價局明確答復沒有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屬于亂收費,有權(quán)拒絕繳納。一審判決在舉證部分對上述證據(jù)雖有記載,但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一審法院并未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質(zhì)證,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進而作出了錯誤判決。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的上訴請求。華陽供熱公司辯稱,一、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為用熱大戶,在其所謂的“超高熱費沒有收費依據(jù)的空檔期”內(nèi)已與華陽供熱公司簽訂供熱合同且多年用熱并未提出質(zhì)疑,符合《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已形成事實合同?!逗邶埥〕鞘泄釛l例》是2011年8月頒布執(zhí)行的,舊省條例隨即廢止。雙方的供熱合同是在2012年1月簽訂的,該合同中約定的熱費總額是包含超高熱費的,之后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雖未與華陽供熱公司簽訂供熱合同,但其一直用熱至今,且交納了2011-2012、2012-2013、2013-2014、2014-2015四個年度供熱費用,上述年度正處于所謂的“空檔期”內(nèi),而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在交納熱費時卻未提出任何異議,由此可以證實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對超高熱費收取是認可的,也是對事實供熱關系客觀存在的認可。2015-2016采暖期華陽供熱公司已為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出具供熱發(fā)票(內(nèi)含超高熱費),因其自身原因未能交納超高部分熱費185,208.94元,而為華陽供熱公司出具蓋有公章的欠據(jù)一份。2016-2017采暖期,因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再次未能及時交納超高部分熱費195,208.94元,因此向其主張拖欠的超高熱費,并無不當,且依人民銀行基準利率主張違約金。新條例出臺前,全市供熱行業(yè)始終沿用舊條例及行業(yè)慣例,均得到了社會認可。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在此期間仍享受著華陽供熱公司的供熱服務并交納全部的熱費,現(xiàn)其以“不知”為由向法院主張退還已收取的超高熱費,以“空檔期”為由拒絕交納2015-2017兩個年度的超高熱費,明顯違背常理且違背齊齊哈爾市供熱燃氣管理處(齊熱燃發(fā)【2016】9號)文件精神,更是違背了2017年《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的明確規(guī)定,故對其上述主張,法院不應予以支持。二、熱是商品,全市人民認可的道理不應因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而改變。其認為:“自2015年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國家、省、市政府主管部門均未有收取供熱采暖期超高熱費的規(guī)范性文件依據(jù),因此一審判決支持華陽供熱公司的訴訟請求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沒有法律依據(jù),屬于判決錯誤?!比A陽供熱公司認為:2015年至2017年采暖期內(nèi),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沒有因為沒有具體明確的收費辦法而不用熱。其只交納了10米高建筑物之中3.2米高度的基礎熱費,拒絕交納3.2米高度之上超高部分的熱費。事實是建筑物內(nèi)全部用了熱。而我市全市人民對收取超高熱費是認可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應符合行業(yè)慣例、民俗民風。我市陽光熱力集團供熱總量占我市60%以上,2015-2017兩個采暖期始終在收取超高熱費從未停止收取超高熱費,收費比率達到99%以上。證明用熱人對交納超高熱費的認同。現(xiàn)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的質(zhì)疑只能說明是個別人的個別特例,沒有拒繳理由。根據(jù)供熱行業(yè)的行業(yè)慣例,在全省以至于全國收取超高熱費是不爭的事實。三、2015-2016采暖期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拖欠華陽供熱公司超高熱費的欠據(jù),有其加蓋的公章,系真實、合法、有效的。2015-2016采暖期因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資金周轉(zhuǎn)問題未能交納全部熱費,華陽供熱公司本著善良公允的原則同意其出具欠據(jù),現(xiàn)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否認借條的合法性是對善良公允原則的挑戰(zhàn),是我國司法系統(tǒng)嚴懲的典型老賴行為之一,也是對基本財務制度的挑戰(zhàn)。在該欠據(jù)上,明確有昊海航通公司的公章,這是不爭的事實。該欠據(jù)的形成過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詐脅迫的情形。雖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強調(diào)欠條金額與發(fā)票金額不一致,是因華陽供熱公司2014-2015采暖期向其開具了403,688.58元的發(fā)票,而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實際繳款金額為393,688.58元,因此2015-2016采暖期出具發(fā)票時將上年度多開出的10,000.00元從總額中予以扣除,這樣才開具了175,208.94元的發(fā)票,而昊海航通公司出具了185,208.94元的欠條,這樣就補回了上個采暖期華陽供熱公司多為其開具的10,000.00元發(fā)票。四、2005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和2017年《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對收取超高熱費規(guī)定明確且連續(xù)、無政策爭議。2005年齊齊哈爾市政府以通知的形式要求有關單位貫徹實施《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依此供熱行業(yè)向用熱單位收取超高熱費。2011年修訂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在供熱資質(zhì)、服務質(zhì)量、技術管理、行業(yè)發(fā)展、節(jié)能減排、行政處罰等各方面進行了宏觀調(diào)控和歸納,更有力的指導了行業(yè)發(fā)展。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雖未對超高熱費收取做明確表述,但從2011年《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可以看出,超高熱費的收取已由地方政府細化實施。2017年《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與2005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及2011年《哈爾濱市城市供熱辦法》關于收取超高熱費的條款內(nèi)容相一致,二者皆是經(jīng)省人大討論批準發(fā)布的,由此可證收取超高熱費的一貫性、延續(xù)性、合理性。雖我市2011-2017沒有制定《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但供熱行業(yè)收取超高熱費一直持續(xù)存在,2017年新出臺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對此也予以認可。作為供熱合同的用熱方,接受供熱的同時,也應承擔給付款項的義務。這也是權(quán)利、義務相統(tǒng)一、相對等的公平體現(xiàn)。2016年齊齊哈爾市供熱燃氣管理處發(fā)文(齊熱燃發(fā)【2016】9號文件參見附件)明確:“超高熱費收取問題待《齊齊哈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出臺后,各供熱企業(yè)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痹撔袠I(yè)文件說明兩點:一是供熱企業(yè)收取超高熱費,政府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是知情的,不是“亂收費”,否則相關部門早已查處,不會延續(xù)至今。二是怕供用熱矛盾激化,緩解矛盾,待新條例出臺后,明確表態(tài)按2017年《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的內(nèi)容與辦法收取超高熱費。綜上華陽供熱公司向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收取2015-2017年度超高熱費合理、合法。五、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拖欠華陽供熱公司超高熱費導致公司資金周轉(zhuǎn)緊張,對此市領導也批示,證明華陽供熱公司主張超高熱費的合理性。2017年9月20日,因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一直拖欠超高熱費,經(jīng)華陽供熱公司多次索要未果,隨即將此事反應到行業(yè)主管領導處,李洪國市長批示表明了政府態(tài)度,說明政府對華陽供熱公司主張超高熱費的支持。因此,雙方之間的事實供熱關系客觀存在,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理應交納相應的熱費。前有2005年和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后有2017年《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中間有齊齊哈市供熱燃氣管理處(齊熱燃發(fā)【2016】9號)文件,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法律框架內(nèi),上述法律規(guī)定及文件對供熱行業(yè)收取超高熱費均予認定,故現(xiàn)華陽供熱公司向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主張超高熱費合情、合理、合法。請貴院嚴格按照證據(jù)所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公正的裁決本案。不應為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一己之私,導致全市不收超高熱費,更不能影響全省、全國供熱法規(guī)的執(zhí)行與供熱行業(yè)的穩(wěn)定。綜上,一審判決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理,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應履行繳費義務,清繳熱費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計408,002.73元,訴訟費6,827.14元,以上共計414,829.87元。華陽供熱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決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給付2015—2017年供熱采暖期超高熱費380,416.94元(其中2015—2016采暖期欠繳超高熱費185,208.00元、2016—2017采暖期超高熱費195,208.94元),并給付欠繳期間產(chǎn)生的違約金183,249.00元。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均屬于華陽供熱公司集中供熱范圍內(nèi)的企業(yè),華陽供熱公司與龍港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于2012年1月6日簽訂了《城市非居民供熱合同》,約定供熱期限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4月15日,供熱面積4026.79平方米,熱費金額為213,044.42元(含超高部分供熱費),雙方還對供熱標準及結(jié)算方式、違約責任等事項作出了約定,合同期滿后雙方未續(xù)簽訂合同。2012年9月至2015年4月期間龍港公司一直足額繳納供熱費(含超高費)。昊海航通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成立(與龍港公司在同一棟建筑內(nèi),公司成立前是龍港公司的一部分),建筑面積為1611.69平方米,從該公司成立至今,華陽供熱公司一直提供熱服務,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一直接受至今。龍港公司于2015至2016年采暖期,共繳納熱費200,000.00元,于2016至2017年采暖期共繳納熱費190,000.00元,昊海航通公司未繳納2015-2017年度供熱費。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對供熱費金額均有異議,認為層高超過3.2米部分不應收取供熱費,理由是2011年8月12日頒布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中并沒有關于收取超高部分供熱費的條文規(guī)定。另查明,一、2005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已廢止)第三十條、2017年8月30日頒布實施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第十八條均規(guī)定關于收取超高費標準,且規(guī)定相同(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高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體育及保護建筑等公共事業(yè)性建筑加收至100%為止)。2011年《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沒有收取超高費標準的條文規(guī)定。二、齊齊哈爾市最大供熱公司陽光熱力集團近年來一直按本地行業(yè)慣例收取“超高供熱費”,以建筑層高3.2米為基數(shù)即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高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的行業(yè)慣例計算,文化、教育、體育及保護建筑等公共事業(yè)性建筑加收至100%為止。三,龍港公司建筑面積共計4062.79平方米,由七部分組成,層高及面積如下:1、雙層車間2層,層高5.14米,供熱面積為135.7平方米。2、雙層車間2層,層高5.14米,供熱面積為130.92平方米。3、雙層車間1層,層高3.535米,供熱面積為266.62平方米。4、1號車間及辦公室,層高均為8.675米,供熱面積分別為538.49平方米和196.76平方米。5、1號辦公區(qū)2層及1層,2層高均為3.2米,一層高為4.3米,其中2層供熱面積分別為365.52平方米、249.12平方米,1層供熱面積為614.64平方米。6、龍港展廳,層高7.4米,供熱面積為541.10平方米。7、2號車間及庫房2層及1層,2層高為3.42米、1層高為5.35米,供熱面積均為511.96平方米。昊海航通公司建筑面積1611.69平方米,包括展廳、辦公區(qū)與通道,高為8.77米。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華陽供熱公司給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供暖,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又接受的行為,依《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雙方已形成事實合同,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應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供暖費。針對雙方爭議焦點即2015-2017年采暖期是否應收取超高部分供暖費的問題,依據(jù)《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diào)控裝置的,應當推行熱計量收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齊齊哈爾市多數(shù)地區(qū)均未推行計量收費,當?shù)厝嗣裾参粗贫ㄈ绾伟疵娣e收費的具體辦法,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相關規(guī)定,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我市同行業(yè)供熱部門就超高部分一直以層高3.2米為基數(shù),層高超過3.2米的,每超高0.1米,加收基本熱價的3%,文化、教育、體育及保護建筑等公共事業(yè)性建筑加收100%為止的標準收取。此行業(yè)慣例在我市人民政府制定按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出臺前,填補了法律的空白,保證了雙方公平的履行合同,且不違背公序良俗。故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應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2015-2017兩個供暖期的供熱費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損失。其中龍港公司應支付供暖費共計79,063.14元,其中【2015-2016年供熱費34,541.01元(應繳234,541.01元-已繳200,000.00元);2016-2017年供熱費44,522.13元(應繳234,541.01元-已繳190,000.00-18.88元)(華陽供熱公司放棄對龍港公司2016-2017供熱費數(shù)額中超出起訴書訴求的數(shù)額即18.88元)】,【龍港公司,1、雙層車間2層,面積:18.19×7.46=135.70㎡,層高:5.14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5.14-3.2)÷0.1×(3%×35)=55.37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135.70×55.37=7,513.71元。2、雙層車間2層面積:17.55×7.46=130.92㎡,層高:5.14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5.14-3.2)÷0.1×(3%×35)=55.37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130.92×55.37=7,249.04元。3、雙層車間1層面積:(18.19+17.55)×7.46=266.62㎡,層高:3.535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3.535-3.2)÷0.1×(3%×35)=38.52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266.62×38.52=10,270.2元。4、1號車間及辦公室,面積分別為:22.75×23.67=538.49㎡16.76×11.74=196.76㎡,層高:(9.75+7.60)÷2=8.675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8.675-3.2)÷0.1×(3%×35)=92.49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538.49×92.49=49,804.94元196.76×92.49=18,198.33元。5、1號辦公區(qū)2層及1層,二層面積分別為:24.00×15.23=365.52㎡,21.22×11.74=249.12㎡,層高:3.2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365.52×35=12,793.2元,249.12×35=8,719.2元。一層面積:365.52+249.12=614.64㎡,層高:4.30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4.30-3.2)÷0.1×(3%×35)=46.55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614.64×46.55=28,611.49元。6、龍港公司展廳面積:35.74×15.14=541.1㎡,層高:7.4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7.4-3.2)÷0.1×(3%×35)=79.1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541.1×79.1=42,801.01元。7、2號車間及庫房2層,二層面積:35.43×14.45=511.96㎡,層高:3.42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3.42-3.2)÷0.1×(3%×35)=37.31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511.96×37.31=19,101.23元。一層面積:35.43×14.45=511.96㎡,層高:5.35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5.35-3.2)÷0.1×(3%×35)=57.58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511.96×57.58=29,478.66元。昊海航通公司應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2015-2017兩個供暖期的供熱費301,353.80元(應繳熱費150,676.9元×2年)【昊海航通公司面積:35.29×45.67=1611.69㎡,層高:8.77m,該部分熱費單價為:35+(8.77-3.2)÷0.1×(3%×35)=93.49元/㎡,該部分熱費總價為:1611.69×93.49=150,676.9元】。龍港公司應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5,545.68元【2015-2016年共計348.83元(欠繳熱費34,541.01元×4.75%÷365×745天)(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共計745天),2016-2017年共計2,196.85元(欠繳熱費44,541.01元×4.75%÷365×379天)(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昊海航通公司應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計22,040.11元【2015-2016共計146,608.44元(供熱費150,676.9×4.75%÷365×745天)(自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共計745天),2016-2017年共計7,431.67元(欠繳供熱費150,676.9元×4.75%÷365×379天)(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14日)】。對華陽供熱公司主張的支付違約金183,249.00元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實際簽訂合同,未對違約金事項作出約定,故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支付2015-2016采暖期供熱費34,541.01元,2016-2017采暖期供熱費44,522.13元,共計79,063.14元。支付2015-2016逾期付款利息3,348.83元,2016-2017年逾期付款利息2,196.85元,共計5,545.68元,供熱費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計84,608.82元;二、被告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支付2015-2016采暖期供熱費150,676.90元,2016-2017采暖期供熱費150,676.90元,共計301,353.80元。支付2015-2016逾期付款利息14,608.44元,2016-2017逾期付款利息7,431.67元,共計22,040.11元,供熱費及逾期付款利息合計323,393.91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9,436.00元,由原告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承擔2,605.86元,被告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5,413.75元,被告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承擔1,413.39元。二審中,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華陽供熱公司均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對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另查明,華陽供熱公司與龍港公司于2012年1月6日簽訂了《城市非居民供用熱合同》,合同約定供熱期限為2011年11月25日至2012年4月15日,但雙方未對合同有效期限作出具體約定。華陽供熱公司未與昊海航通公司簽訂《城市非居民供用熱合同》。龍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旭仁系昊海航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代瑩的父親。昊海航通公司于2014年9月5日成立。2015年12月24日,昊海航通公司為華陽供熱公司出具欠據(jù)一份,內(nèi)容為:“人民幣壹拾捌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整,185,208.00元,上款系發(fā)票已開,款未付”,加蓋昊海航通公司公章。
上訴人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港公司)、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昊海航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陽供熱公司)供用熱力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20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認為,供用熱屬于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規(guī)范管理的公益事業(yè),也系民生領域的重大工程,供用熱關系的調(diào)整既關乎百姓的切身利益,也影響供熱企業(yè)的經(jīng)營和生存,因此,應依法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quán)益。對供用熱矛盾糾紛的調(diào)整,必須以雙方簽訂的供用熱合同的約定為前提,必須以明確和具體的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調(diào)處糾紛的法律依據(jù),人民法院才能正確解決供用熱雙方的、平等主體間的民事訴訟爭議。關于收取超高熱費法律根據(jù)的問題。齊齊哈爾市轄區(qū)內(nèi)的供熱單位收取熱用戶超高熱費的主要依據(jù)是2005年4月8日頒布實施的《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該條款對收取超高熱費作出具體規(guī)定。但2011年8月12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重新修訂,新修訂的《條例》中未對收取超高熱費作出具體規(guī)定。僅在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已安裝供熱計量裝置和室溫調(diào)控裝置的,應當推行計量收費;未實行熱計量收費的用戶,按照面積收費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然而齊齊哈爾市未實行計量收費,按面積收費的相關文件、規(guī)定也沒有及時出臺,直至2017年8月30日公布并施行的《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才對收取超高熱費作出具體規(guī)定。在此期間,齊齊哈爾市供熱行業(yè)主管部門曾要求供熱單位在《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未出臺前暫緩收取超高熱費,并于2016年11月11日,以文件通報的方式作出“非居民住宅建筑層高超高收費問題,本次會議通知超高費暫不收取,尤其是不得跨年度收取。待《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出臺后,各供熱企業(yè)按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的決定。因此,在2011年10月1日至2017年8月30日期間,齊齊哈爾市供熱單位向熱用戶收取超高熱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規(guī)范性文件作為依據(jù)。由于沒有收取超高熱費的法律依據(jù),在《齊齊哈爾市城市供熱管理規(guī)定》出臺前,齊齊哈爾市的供熱單位仍按以往慣例向熱用戶收取超高熱費,但是熱用戶交納的情況各不相同,部分熱用戶按照合同約定和慣例交納了費用,而其他熱用戶則以沒有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拒絕交納。對此,本院認為,在此期間已交納超高熱費的,應認定熱用戶對供用熱合同中約定的超高熱費的認可,屬自愿交納情形,自動履行合同的不得反悔,不應請求供熱單位退回已交費用;而對未交納超高熱費的,因至今暫無此期間是否可以收取超高熱費的依據(jù),故供熱單位不應再向熱用戶收取該項費用,或以其他方式主張權(quán)利。本案中,華陽供熱公司與龍港公司簽訂了2011年至2012年采暖期的《城市非居民供用熱合同》,此后,龍港公司及后期設立的昊海航通公司均按照該供用熱合同向華陽供熱公司交納2015年之前的熱費,其中包括超高熱費。雖然2015至2016、2016至2017兩個采暖期龍港公司及昊海航通公司只交納了正常面積部分的熱費,未交納超高熱費,但在2015至2016采暖期內(nèi),昊海航通公司向華陽供熱公司出具了兩個公司拖欠該采暖期超高熱費的欠據(jù),且華陽供熱公司已為其開具了此部分熱費的發(fā)票,應視為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對交納超高熱費的自認,并以欠據(jù)形式予以確定。應認定上述兩公司與華陽供熱公司形成了該筆債權(quán)債務關系,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應將此款給付華陽供熱公司。而對2016至2017采暖期的超高熱費,華陽供熱公司現(xiàn)無收費根據(jù),此項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對此,一審判決以行業(yè)慣例代替法律、法規(guī)是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立法原則的,因此,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本院應予調(diào)整。關于華陽供熱公司請求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給付欠繳熱費的違約金,因雙方在此期間未簽訂供用熱合同,沒有違約金的約定;且沒有收取超高熱費的法律規(guī)定,故對違約金的請求不予支持。但針對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出具欠據(jù)確認的欠款部分,應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由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向華陽供熱公司支付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利息,從華陽供熱公司主張權(quán)利之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綜上所述,龍港公司、昊海航通公司的部分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齊齊哈爾市鐵鋒區(qū)人民法院(2017)黑0204民初2032號民事判決;二、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送達后十日內(nèi)給付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拖欠的熱費款185,208.00元,并以此款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從2017年10月30日起給付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三、駁回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2.00元,由齊齊哈爾華陽供熱有限責任公司負擔9,302.00元,齊齊哈爾龍港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齊齊哈爾昊海航通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負擔8,200.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鐵濱
審判員 楊志欣
審判員 王紅娜
書記員:王鶴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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