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龍文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趙福興,黑龍江勤勉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原告:龍梓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法定代理人:龍文彬、王某某,系龍梓睿父母。被告:王鴻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崟,黑龍江同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劉松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龍江省佳木斯市郊區(qū)。法定代表人:陳濤,該公司負責人。
原告龍文彬、王某某、龍梓睿與被告王鴻洋、劉松林、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原告龍文彬、王某某、龍梓睿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王鴻洋賠償龍文彬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暫計36346.14元(待司法鑒定后另行確定);2.請求判令王鴻洋賠償王某某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暫計78482.17元(已扣除被告先行支付的費用,待司法鑒定后另行確定);3.請求判令王鴻洋賠償龍梓睿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等暫計2211.3元(待司法鑒定后另行確定);4.請求判令平安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三原告120000元;5.請求判令劉松林承擔連帶賠償責任;6.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5日20時45分,被告王鴻洋駕駛黑D562**別克牌小型轎車在勝利路由東向西行駛至佳木斯大學游泳館東側(cè)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楊吉慶駕駛的黑DE55**北京現(xiàn)代牌出租車相撞,造成黑DE55**北京現(xiàn)代牌出租車內(nèi)三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鴻洋棄車逃逸。龍文彬、王某某、龍梓睿于當日入住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一醫(yī)院治療。經(jīng)診斷,龍文彬為腰部軟組織挫傷、肋骨骨折、胸部閉合傷、肺挫傷、頭外傷,住院治療33天,支出醫(yī)療費36346.14元;王某某為股骨骨折、盆骨骨折、右眼肌麻痹,住院治療105天,支出醫(yī)療費83916.70元;龍梓睿為腹部閉合傷,住院治療11天,支出醫(yī)療費2211.30元。后王某某入住佳木斯大學附屬第三醫(yī)院治療96天,支出醫(yī)療費5750元,入住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yī)院海南分院治療13天,支出醫(yī)療費78861.17元。事故發(fā)生后,王鴻洋先行支付醫(yī)療費90000元。經(jīng)佳木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佳公交認字〔2016〕第03065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鴻洋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楊吉慶、龍文彬、王某某、龍梓睿無責任。劉松林系黑DE562**的別克牌小型汽車所有人。事故發(fā)生前,劉松林與王鴻洋等人聚餐,其明知王鴻洋飲酒,仍令其駕駛,對原告遭受的損失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黑D562**的別克牌小型汽車在平安保險公司處投保,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nèi)支付保險賠償金。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起訴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本案原告具體的訴訟請求不詳,不符合起訴條件,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龍文彬、王某某、龍梓睿的起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900元,退還龍文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佳木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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