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計華
秦宏珊(公安縣藕池法律服務所)
陳某
徐祥(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市支公司
楊風(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
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龍計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秦宏珊,公安縣藕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代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市支公司,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澄江路延陵東路494-1號。
負責人俞強,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楊風,湖北荊楚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代理。
被告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無錫市江陰市延陵路535號13棟304室。
法定代表人雷志峰,該公司經理。
原告龍計華訴被告陳某、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市支公司(以下簡稱“江陰財保公司”)、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陰貫通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先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計華的委托代理人秦宏珊、被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祥及被告江陰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陰貫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因案情復雜,本案于2015年7月8日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并于2015年8月14日第二次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龍計華的委托代理人秦宏珊、被告陳某的委托代理人徐祥及被告江陰財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江陰貫通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石首市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龍計華不負該事故責任”,原、被告均在限定的期限內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本院對該事故認定予以采信,被告陳某應對該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系被告江陰貫通公司雇員,被告江陰貫通公司為本案肇事車BFN010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在被告江陰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三者險,故被告江陰財保公司應對原告龍計華的人身損害在交強險和三者險的限額內進行賠付。原告僅提供在城鎮(zhèn)租房居住的租賃合同,即訴請要求被告按城鎮(zhèn)標準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其依據(jù)不夠充分,但結合法院調取的原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派出所,曾長期工作的公司,戶籍地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原告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zhèn)務工、生活,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賠其傷殘賠償金;被告江陰財保公司認為原告已滿64歲,不應計算其誤工費的辨稱,因原告不屬城鎮(zhèn)居民,沒有退休金可以領取,但原告以自己打零工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故被告江陰財保公司認為不應計算原告誤工損失的辨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關證據(jù)認定誤工費以1500元/月計算;原告主張要求賠償?shù)慕煌ㄙM,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jù),故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賠償?shù)蔫b定費用,不屬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因被告陳某為被告江蘇貫通公司的雇員,該筆損失應由被告江蘇貫通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應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28729元/年計算;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應以每天不超過20元的標準計算較適當;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標準過高,應按3000元的標準較為適當。本院經審理核實,原告龍計華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用(含門診費用)16326.63元;2、護理費28729元/年÷365天×66天=5194.83元;3、誤工費1500元/月÷30天×77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3850元;4、營養(yǎng)費20元/天×66天=1320元;5、伙食補助費50元/天×66天=3300元;6、鑒定費700元;7、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10%×16年=39763.2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龍計華的損失合計為73454.66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194.83元、誤工費3850元、殘疾賠償金39763.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金額為61808.03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醫(yī)藥費6326.63元、營養(yǎng)費1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合計金額為10946.63元。兩項合計金額為72754.66元。
二、由原告龍計華在獲得被告江陰財保公司的賠償款后當即返還被告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7174.10元。
三、由被告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鑒定費用700元;
四、駁回原告龍計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5元,由被告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費785元,款匯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荊州市長江大學支行。上訴人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經石首市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陳某負該事故全部責任,龍計華不負該事故責任”,原、被告均在限定的期限內未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復核,本院對該事故認定予以采信,被告陳某應對該事故造成原告受傷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某系被告江陰貫通公司雇員,被告江陰貫通公司為本案肇事車BFN010號小型普通客車車主,在被告江陰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和三者險,故被告江陰財保公司應對原告龍計華的人身損害在交強險和三者險的限額內進行賠付。原告僅提供在城鎮(zhèn)租房居住的租賃合同,即訴請要求被告按城鎮(zhèn)標準請求賠償經濟損失,其依據(jù)不夠充分,但結合法院調取的原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派出所,曾長期工作的公司,戶籍地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可以認定原告在城鎮(zhèn)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鎮(zhèn)務工、生活,應按照城鎮(zhèn)標準計賠其傷殘賠償金;被告江陰財保公司認為原告已滿64歲,不應計算其誤工費的辨稱,因原告不屬城鎮(zhèn)居民,沒有退休金可以領取,但原告以自己打零工的勞動收入維持生活,故被告江陰財保公司認為不應計算原告誤工損失的辨解,本院不予支持,依照相關證據(jù)認定誤工費以1500元/月計算;原告主張要求賠償?shù)慕煌ㄙM,因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jù),故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賠償?shù)蔫b定費用,不屬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因被告陳某為被告江蘇貫通公司的雇員,該筆損失應由被告江蘇貫通公司承擔;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應以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28729元/年計算;原告主張的營養(yǎng)費應以每天不超過20元的標準計算較適當;原告主張的精神撫慰金標準過高,應按3000元的標準較為適當。本院經審理核實,原告龍計華的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用(含門診費用)16326.63元;2、護理費28729元/年÷365天×66天=5194.83元;3、誤工費1500元/月÷30天×77天(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日前一日)=3850元;4、營養(yǎng)費20元/天×66天=1320元;5、伙食補助費50元/天×66天=3300元;6、鑒定費700元;7、殘疾賠償金24852元/年×10%×16年=39763.2元;8、精神撫慰金3000元。原告龍計華的損失合計為73454.66元。
綜上所述,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三十四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一、二款、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二條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江陰市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醫(yī)療費10000元、護理費5194.83元、誤工費3850元、殘疾賠償金39763.2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合計金額為61808.03元;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醫(yī)藥費6326.63元、營養(yǎng)費13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合計金額為10946.63元。兩項合計金額為72754.66元。
二、由原告龍計華在獲得被告江陰財保公司的賠償款后當即返還被告陳某墊付的醫(yī)療費用17174.10元。
三、由被告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龍計華鑒定費用700元;
四、駁回原告龍計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5元,由被告江陰市貫通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黃先勇
審判員:梁勝群
審判員:馮娟
書記員:胡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