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羅田縣,
原告:龔東陽,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羅田縣,
原告:龔寬華,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羅田縣,
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祝飛,湖北巴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吳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羅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鋒,湖北神宇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龔某某、龔東陽、龔寬華與被告吳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桂初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尹勇、人民陪審員王金華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8年4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東陽及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肖祝飛、被告吳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方鋒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吳某某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誤工費等合計605270元。
2、判決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2017年12月5日,被告吳某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自兩河口村往萬密齋大道方向行駛,行至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地組路段,與前方同向行人童某碰撞,致童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駕車逃逸。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被告辯稱,我愿意承擔法律責任。但原告的賠償標準請法院依法核定。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5時36分,被告吳某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自兩河口村往萬密齋大道方向行駛,行至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二組路段,與前方同向行人童某碰撞,致童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發(fā)生后,吳某某駕車逃逸。2017年12月15日,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4月3日,羅田縣人民檢察院以羅檢公訴刑訴(2018)19號起訴書向羅田縣人民法院起訴。吳某某現羈押在羅田看守所。
另查明,死者童某系原告龔某某、龔東陽之母,原告龔寬華之妻。死者童某戶口性質雖屬農村,但童某所在的羅田縣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于2014年經黃岡市人民政府批準,屬于《羅田縣人民政府城市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規(guī)劃區(qū)范圍。2017年12月20日,羅田縣城鄉(xiāng)規(guī)劃局在《關于對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規(guī)劃空間層次界定情況的說明》中證明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萬密齋大道東側區(qū)域位于羅田城市中心城區(qū)范圍內。其收入和消費都來自城鎮(zhèn),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應該按照城鎮(zhèn)戶口進行計算。
上述事實,有開庭筆錄、當事人陳述、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羅田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黃岡市人民政府文件、村委會證明、原告身份信息等證據在卷為憑,并經庭審質證,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吳某某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致童某倒地傷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本院予以確認。對因童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吳某某應當賠償。童某戶口性質雖屬農村,但所在的羅田縣鳳山鎮(zhèn)餅子鋪村已屬羅田縣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其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因被告已受到刑事處罰,故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童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本院參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2017年度)》之規(guī)定,核定如下:1、死亡賠償金528948元(29386元/年×18年);2、喪葬費25707.5元;3、交通費300元(酌定)。合計554655.5元。
據此,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二十條、二十一條、二十二條、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吳某某賠償原告龔某某、龔東陽、龔寬華因童婭軍死亡所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554655.5元。此款限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26元由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收到本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楊桂初
審判員 尹勇
人民陪審員 王金華
書記員: 李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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