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職工,住河北省黃驊市滄鹽新區(qū)。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黃驊市渤海路市政府西側。負責人:賀鵬,總經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瑜,河北傲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龔某某的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龔某某保險金2906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辯稱:車輛登記車主為陳玉芳,核實原告是否具有保險利益,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請求給付保險金是應當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材料,原告于發(fā)生事故后第二天向我司報案,且沒有相關部門對事故的認定,不能證實確屬保險事故,且原告車輛系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根據機動車車損險保險條款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另請求核實原告主張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人駕駛證、行駛證是否合法有效。訴訟費我司不予承擔。案件事實經審理查明:原告龔某某駕駛的冀J×××××號車的實際所有人為陳玉芳。原告為該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處以原告為被保險人投保機動車損失險(限額77312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8年4月18日0時至2019年4月17日24時。2018年8月14日晚8時許,因當日下有暴雨,路面積水很深,原告駕駛冀J×××××號大眾速騰牌轎車在泊陽酒店西側小路熄火,造成車輛發(fā)動機進水。2018年8月15日清早確認車況后向保險公司報險,保險公司于2018年9月4日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拒賠通知書。事故發(fā)生后,該車被送往黃驊市前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維修,黃驊市前進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保險結算單及交款銀聯(lián)憑證,證明該車經維修實際花費29062元,原告已支付。被告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證實車輛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裁判理由與結果
上列原、被告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戴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某、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夢瑜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涉案車輛冀J×××××號車與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限內發(fā)生保險事故,應屬被告保險責任。因冀J×××××號車在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就原告的車輛損失29062元,被告人保財險黃驊支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被告保險公司提交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條款,主張因發(fā)動機進水后導致的發(fā)動機損壞,不屬于保險責任,對該保險條款被告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實已向投保人進行明確提示和告知,該條款應認定為格式條款,該條款對原告不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對原告主張車輛損失29062元,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賠付原告龔某某保險金29062元。上列應付款項,限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到期將款匯至黃驊市人民法院(開戶行:工行黃驊支行,賬號:04×××43)。如未按本判決所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63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黃驊支公司承擔。(限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同時向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費,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戴 軍
書記員:時艷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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