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住晉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沖,河北浩翔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
被告:張某某,女,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莊市贊皇縣,
原告龔某某訴被告張某某、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沖和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龔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給付原告紗款3683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自2014年起被告陸續(xù)購買原告棉紗,至2016年7月18日,被告仍欠原告紗款36833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特提起訴訟。二被告系夫妻,該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由二被告共同償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張某某、張某某系夫妻。被告張某某曾陸續(xù)購買原告棉紗,至2016年7月18日尚欠原告36833元紗款未付,有被告張某某向原告出具欠條證實。被告張某某稱在使用原告的棉紗中出現(xiàn)了質(zhì)量問題,原告否認其棉紗有質(zhì)量問題,被告未提供證據(jù)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某購買原告的棉紗后,應當及時給付貨款,現(xiàn)被告張某某仍欠原告36833元的貨款未還,依法應當承擔償還貨款的責任。二被告系夫妻,該債務發(fā)生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二被告共同承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張某某、張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龔某某貨款36833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20元,減半收取360元,由被告張某某、張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范占良
書記員:張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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