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文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唐山市古冶區(qū)。
委托代理人:劉建國,河北劉建國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現(xiàn)住秦皇島市。
本院在審理原告龔文生訴被告張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龔文生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龔文生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yīng)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龔文生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025元,減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龔文生負擔(dān)。
審判員 趙 彩 虹
書記員:歐陽麗梅 附相關(guān)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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