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某某
龐安來(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
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司某某
王躍東(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
原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晉州市。
委托代理人:龐安來,河北元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莊市裕華區(qū)淮安東路145號西美第五大道第1號樓第1106室。
法定代表人:黃金秋,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趙縣。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王躍東,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劉珍友獨任審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原告龔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龐安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躍東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5年12月5日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萬元,借期6個月,至2016年6月5日止,月利率3%,被告以其開發(fā)的卓創(chuàng)小區(qū)的C-78-10號房產做抵押。
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定還款付息。
催要過程中被告司某某出具承諾書,承諾對該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要求二被告返還原告借款5萬元及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被告辯稱,公司向龔某某的借款屬實,由于公司周轉困難,暫時無法償還,請求法院延期到2017年3月份給付借款。
對司某某的承諾經核實非本人簽字,不予認可,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請求調整。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借款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抵押合法有效。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還款付息。
到期后被告未給付借款支付利息,屬于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借款給付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
原告放棄追究司某某的擔保責任,應予認可。
被告原告延期給付,原告未諒解,不予支持。
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應予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龔某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判決書生效確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司某某的起訴。
如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為525元,由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借款協(xié)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借款抵押合法有效。
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定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還款付息。
到期后被告未給付借款支付利息,屬于違約行為,原告要求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借款給付利息的請求應予支持。
原告放棄追究司某某的擔保責任,應予認可。
被告原告延期給付,原告未諒解,不予支持。
雙方約定的借款利率過高應予調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第六十條 ?、第二百零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償還原告龔某某借款5萬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5日起至判決書生效確定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
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二、準許原告撤回對被告司某某的起訴。
如被執(zhí)行人未按判決書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延遲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減半收取為525元,由被告河北卓創(chuàng)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劉珍友
書記員:茹亞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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