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住河南省項城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玲玲,黑龍江星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固定職業(yè),現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上訴人龔某某因與被上訴人何某某所有權確認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qū)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24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龔某某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楊玲玲與被上訴人何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龔某某在有妻子的情況下與未婚的何某某產生婚外情,2012年5月30日龔某某妻子去世,2015年龔某某與何某某結束長達十多年的情人關系。龔某某因分包哈爾濱國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黑龍江省明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明光翡翠灣工程中的防水項目,以抵賬方式取得位于哈爾濱市××區(qū)××街××號××光翡翠××樓××單元××號房屋,原告將此房屋贈與被告,2013年1月8日被告辦理進戶手續(xù),1月15日,由被告與黑龍江省明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同日取得商品房銷售預收票據,該房產在房地管理部門已聯機備案登記為被告。案涉房屋現由被告居住。
一審法院認為,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將案涉房屋贈與給被告,對此原、被告均無異議,雙方對贈與是否附以結婚為條件,各持己見,原告稱被告拒絕與其結婚,首先,通過原、被告均認可的錄音證據的內容體現被告未拒絕與原告結婚,并要求結婚而原告認為受經濟條件拮據限制,雙方未能達成結婚的合意,以此不能看出原告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其次,原告與被告相差近二十歲,相處之初因原告不具備與被告結婚的條件,現雙方保持情人關系十多年而在原告喪偶后原告亦沒有體現與被告結婚的誠意。現案涉房屋由被告與黑龍江省明光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被告已實際入住,財產權利已歸被告所有,贈與已成立。綜上,龔某某的訴訟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駁回龔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關于龔某某主張一審法院認為龔某某將訴爭房屋贈與何某某,并未附有任何條件,與事實不符。龔林鋒該項主張的依據是一審龔某某提供的證據一、二及一審庭審筆錄,能夠證明其將訴爭之房贈與何某某所附的條件是雙方結婚。根據相關證據可以確認龔林鋒與何某某是要將訴爭之房屋作為結婚的婚房,贈與附條件應有書面、錄音或雙方均認可的口頭約定,但以現有證據無法證明雙方結婚是龔林鋒將訴爭之房贈與何某某所附的條件。龔林鋒的該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龔林鋒主張一審法院認定龔某某與何某某保持戀人關系十幾年,龔某某無與何某某結婚的誠意,屬認定事實錯誤。首先,一審認定龔某某與何某某保持戀人關系十幾年只是強調雙方結婚的基礎,與一審的判決結果并無直接聯系。其次,通過一審確認的電話錄音證據,可以認定在龔林鋒與何某某結婚這個本案焦點問題上,何某某結婚的誠意明確,龔林鋒則是在推委和搪塞。故一審對此焦點問題的認定無誤,龔林鋒的上訴主張無理,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龔林鋒主張一審法院認定贈與成立,訴爭房屋財產權歸何某某,證據不足。龔林鋒主張的依據是何某某能夠辦理相關手續(xù)是因其同意與龔某某結婚而取得,但雙方未結婚,贈與未能成立。對此項主張龔林鋒無任何書面和口頭約定加以證明。故一審法院將訴爭房屋財產權判歸何某某并無不當。龔林鋒的此項主張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龔林鋒主張一審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何某某應將訴爭之房返還龔某某。一審法院是在查明事實,依據經雙方質證后的有效證據做出的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故龔林鋒的該項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龔林鋒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審判長 郎曉俠
審判員 周磊
審判員 王琦
書記員: 趙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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