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申請人: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申請人:曹健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灤平縣。申請人:曹小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北京市懷柔區(qū)。四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明,河北興灤律師事務(wù)所執(zhí)業(yè)律師。四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孫志華,河北興灤律師事務(wù)所執(zhí)業(yè)律師。被申請人:歐陽海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涇陽縣。被申請人:王羽,男,住武漢市武昌區(qū)。
申請人龔某某、曹某某、曹健國、曹小燕與被申請人歐陽海盟、王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申請人龔某某、曹某某、曹健國、曹小燕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王羽名下的鄂A×××××號帕杰羅牌小型越野車一輛采取保全措施,予以扣押,并提供擔保。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龔某某、曹某某、曹健國、曹小燕的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請人王羽名下的鄂A×××××號帕杰羅牌小型越野車一輛及其行駛證。案件申請費3020.00元,由申請人龔某某、曹某某、曹健國、曹小燕交納。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fù)議一次。復(fù)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nèi)不依法提起訴訟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起訴時要在訴狀中說明訴前保全情況)
審判長 孫紹剛
審判員 趙亞君
審判員 蓋世杰
書記員:沈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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