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
委托代理人龔勝勇,湖北伸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一般代理)。
被告柯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龔某某訴被告柯某返還原物糾紛一案中,原告龔某某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qǐng)。
本院認(rèn)為,原告的申請(qǐng)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zhǔn)許原告龔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案件受理費(fèi)減半收取2239.00元,由原告龔某某承擔(dā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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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員 李 婷
書記員:周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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