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龔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隨州市交通大道413號市。
委托代表人饒純兵,隨州市曾都區(qū)南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發(fā)表代理意見、代為和解、代簽各類文書。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住隨州市曾都區(qū)。
委托代理人胡強,湖北神農(nóng)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參加訴訟。
原告龔某某與被告艾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饒純兵、被告艾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5月21日、22日,被告艾某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先后兩次向原告龔某某借款300000元,并出具借據(jù),載明:“今借到龔某某現(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元),月息3%,此款于2014年8月20日還清,xxxx,借款人:艾某某,2014.5.21”。5月22日被告又向原告龔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載明:“今借到龔某某現(xiàn)金拾萬元整(¥100000元)月息3%,此款于2014年8月22日付清,xxxx,借款人:艾某某,2014.5.22”,原告通過銀行支付到被告賬戶上,利息支付至2014年8月10日。為此,原告催收未果,遂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被告艾某某向原告龔某某借款,由被告出具的借條及銀行轉賬憑證為證,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應由被告艾某某償還。原、被告雙方在借條上約定借款利率為月息3%,超出法律的規(guī)定,應按年利率24%計算,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一百零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艾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償還原告龔某某借款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付清時止,按年利率24%計算)。
案件受理費5800元,由被告艾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裴 濤 審判員 陳正彬 審判員 蔣清芳
書記員:儲江濤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