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
郭麗華(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
王某某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委托代理人郭麗華,河北前景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漢族,住文安縣。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王某某加工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4年12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麗華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加工關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加工磨鐵款319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理應支付給原告加工報酬,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31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放棄了對利息的訴訟請求,屬于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李某某磨鐵款31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加工關系成立,被告欠原告加工磨鐵款319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理應支付給原告加工報酬,故對原告要求被告給付319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審中原告放棄了對利息的訴訟請求,屬于當事人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的行為,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王某某給付原告李某某磨鐵款31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某某負擔(該款原告已墊付,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由被告直接給付原告)。
審判長:張士進
書記員: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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