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淑琴。
委托代理人朱權平,河北萬千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3200710744978。
被告鄧春梅。
委托代理人李玉琴,河北藍澳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1303200811710903。
原告張淑琴與被告鄧春梅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淑琴及其委托代理人朱權平、被告鄧春梅及其代理人李玉琴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張淑琴系被告的母親,原告的子女有長子鄧國華、長女鄧春鳳、二女鄧春平、三女鄧春芝、四女鄧春梅。訴爭房屋秦皇島市海港區(qū)吉星里15棟5單元2號房屋原登記在原告名下,建筑面積為65.30平方米,2009年5月15日原告張淑琴(甲方)與被告鄧春梅(乙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契約約定:一、甲方自愿將坐落在海港區(qū)光明路吉星里15-5-2號房屋(房屋建筑面積65.30平方米)出售給乙方。該房屋的基本情況已載于本契約附件。乙方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購買該房屋。二、甲乙雙方議定的上述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拾伍萬元。乙方于2009年5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給甲方,購房定金在最后一次付款時沖抵。付款方式為現(xiàn)金支付。三、雙方同意于2009年5月8日由甲方將上述房屋正式交給乙方。其他條款略。甲方簽字張淑琴,乙方簽字鄧春梅,2009年5月15日。根據上述房屋買賣契約,該房屋產權登記到了被告鄧春梅的名下。原告提供鄧春芝、鄧春平書面證明,證明鄧春梅未將15萬元購房款交付原告。
原告為了證明自己的抗辯理由,向法庭提供了就贍養(yǎng)母親及母親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協(xié)議書》。內容為:房產出處:此房原是耀華職工的福利分房(平房)。因拆遷有母親張淑琴與四女兒鄧春梅并戶后分得的吉星里15棟5單元2號樓房一套(小三居)。1996年房改后有鄧春梅全額支付購買了此房,房屋產權由母親張淑琴和女兒共同共有。房本戶主是母親張淑琴的名字。為了免于今后發(fā)生不必要的爭議,鄧春梅在2009年4月提議在母親身體一切安好的情況下與長兄及三個姐姐們就房屋產權占有比例和歸屬問題給以見證,特此協(xié)議如下:1、此房是有鄧春梅全額支付購買,房屋產權占有比例是:母親張淑琴占三分之一,鄧春梅占三分之二;2、鄧春梅擁有的三分之二房屋產權,歸本人所有;3、母親張淑琴的贍養(yǎng)有五個子女共同承擔。母親所擁有的(三分之一)房產也由五個子女平均分配繼承;(注:因為當時購房款是鄧春梅全額支付的,那么在子女平均繼承母親的房產時,也要把鄧春梅所支付的母親的房產款一并返還給鄧春梅。然后五個子女平均繼承。)4、若無其他異議,五子女及母親必須簽字畫押,以證明對此協(xié)議的認可。協(xié)議在母親百年之后生效。簽字人如下:母親:張淑琴,長子:鄧國華,大女兒:鄧春鳳,二女兒:鄧春平,三女兒鄧春芝,四女兒:鄧春梅。二OO九年四月十八日。鄧春鳳認可該協(xié)議為其本人所簽。鄧春芝認可名字為其本人所簽,但認為協(xié)議落款時間不對。鄧春梅認可協(xié)議真實。原告不認協(xié)議上的簽名,但是不申請鑒定。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述及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就贍養(yǎng)母親及母親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協(xié)議書》,雖然原告對簽字提出了異議,但是沒有相反證據證實協(xié)議的虛假,同時也未對協(xié)議上的簽字放棄鑒定申請,本院認定該協(xié)議真實。但因為協(xié)議中約定了“在母親百年之后生效”,故該協(xié)議未生效。協(xié)議內容能夠證明該房屋的產權狀況,原告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原告張淑琴有權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本院認定原告張淑琴將其所有的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以15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被告鄧春梅的行為合法有效,本院認定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合法有效。原告已經協(xié)助被告辦理完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被告應當將購房款及時給付原告。在訴訟中鄧春梅對于沒有給付購房款15萬元的事實沒有進行抗辯,本院認定該房款尚未交付。因為原告現(xiàn)還占有使用被告的房屋,對于被告的訴訟時效抗辯不予支持。綜上,本院對原告主張被告支付購房款的請求予以支持,對于原告主張的房款利息因為沒有依據,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鄧春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張淑琴房款15萬元;
二、對原告張淑琴其他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300元減半收取,由被告鄧春梅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劉長利
書記員: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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