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最高法民終120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瑯琊區(qū)南譙北路**號。
法定代表人:景義祥,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慧,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縣襄河鎮(zhèn)儒林路儒林東苑**幢
法定代表人:張志佳,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文輝,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德珍,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蘇中市政公司)因與上訴人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某某能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蘇中市政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王登山、王曉慧,上訴人奧某某能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丁文輝、馬德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蘇中市政公司上訴請求:1.增加判決金額,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奧某某能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增加35470295.03元;2.依法改判,將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利息的計息標準改判為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利息的起算日改判為2013年12月18日;3.原審本訴和反訴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二審案件受理費均由奧某某能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合法有效,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無效系適用法律錯誤。案涉工程系產(chǎn)業(yè)園的普通道路工程,兩條路長度相加僅5.19公里,非公路、非國有資金投資、非國際組織資金投資,不屬于強制招投標范圍。1.原審法院適用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于2018年6月1日,即《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的生效之日,已廢止。原審判決繼續(xù)適用廢止的文件,屬于適用法律錯誤。2.根據(jù)現(xiàn)行的《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的規(guī)定,只有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和國際組織資金的項目才屬于必須招標項目,而案涉工程為自有資金投資項目,故非必須招標項目。3.根據(jù)現(xiàn)行的《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yè)項目范圍規(guī)定》,案涉工程為市政道路項目,非公路,不屬于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二)原審判決將奧某某能公司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的蓋章日期2014年5月27日作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不合理且顯失公平。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為2013年12月18日。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第3頁第5行“竣工日期”一欄顯示,竣工日期為2013年12月18日。奧某某能公司在該報告上簽字蓋章包括了對“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8日”這一事實的認可。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顯示:設計方、監(jiān)理方、全椒縣城鄉(xiāng)建設局、全椒縣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均是在2013年12月18日確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2.從《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第4頁《驗收組成名單》中第二行可看出,奧某某能公司在2013年12月18日全程參與了工程竣工驗收活動,各方對工程質量已驗收合格。奧某某能公司本訴證據(jù)二中的內部用印申請表證明,奧某某能公司將日期填寫為2014年5月27日,系故意拖延簽字蓋章的不誠信行為。3.因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2013年12月18日,故工程款利息應從該日起算。(三)原審判決將案涉鑒定結論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錯誤。蘇中市政公司和奧某某能公司對單方結算價已作了明確的特別約定,原審法院應尊重雙方約定,將蘇中市政公司報送的結算書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jù)。1.2014年1月6日,蘇中市政公司向奧某某能公司報送結算書,結算價165398944.96元(其中:工程造價136909541.31元,工期順延增加的窩工費用28304903.65元,延期退還投標保證金增加的費用184500元),奧某某能公司簽收,但未予審核。2014年6月30日,蘇中市政公司以《催告函》形式要求奧某某能公司及時審核,但奧某某能公司于同年7月2日簽收后的14日內仍未審核。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4款“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限”第(1)項“工程結算按照財政部、建設部發(fā)布的財建〔2004〕369號文件,即《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項“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審核結算書,經(jīng)承包人催告后,發(fā)包人仍未在14天內審核的,視為認可承包人遞交的結算書”的約定及《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4條第三項、第16條“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的規(guī)定,應視為奧某某能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認可蘇中市政公司遞交的結算書,認可工程結算價165398944.96元,特別是工程造價136909541.31元。2.案涉工程造價應增加甩項工程價款2965668元。蘇中市政公司已對甩項工程申請造價鑒定,但是鑒定單位未將甩項工程的造價單獨列出,導致無法確定甩項工程的鑒定造價,故該部分造價仍應以蘇中市政公司主張的單方造價為準即2965668元。案涉工程總造價應為139875290.31元(136909541.31+2965668)。3.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2013年12月18日,蘇中市政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向奧某某能公司報送結算書,具有合理性,符合施工合同的約定。(四)原審判決對案涉鑒定結論確定部分和不確定部分的認定錯誤。1.案涉鑒定結論中確定部分少算了4777214.54元。包括:緯七路中永樂路交口未計算、《緯七路072號簽證》中欄桿未計入、交通工程部分中電氣配管和接線工作井未計算、同樂路第三段道路工程工程量有誤,詳見蘇中市政公司原審過程中對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2.原審判決對案涉鑒定結論中不確定部分的認定錯誤。交通信號燈預埋套管和手孔井,蘇中市政公司已按圖施工,施工圖中也有繪制,《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中也已計價,現(xiàn)場僅找到部分是因奧某某能公司將綠化工程分包給第三方,第三方在挖土時將其破壞。鄉(xiāng)村道路出入口的人行道、污水管道,蘇中市政公司已按圖施工,施工圖中也繪制了上述工程。土方外運是由蘇中市政公司全部自行施工,奧某某能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對土方外運也進行了計價,原審判決不應扣減50%。(五)原審判決認定3倍利息的約定因合同無效而無效,視為雙方對利息沒有約定,僅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息是錯誤的。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5條約定,奧某某能公司應當按照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標準,支付拖欠蘇中市政公司工程款的利息。該約定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即使案涉施工合同無效,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六)本案的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均應由奧某某能公司承擔。1.案涉訴訟保全擔保費13萬系蘇中市政公司的合理必要支出,屬蘇中市政公司的損失,應由奧某某能公司承擔。2.工程造價鑒定系奧某某能公司單方申請,且是由其違約引起,鑒定費60萬應由奧某某能公司自行承擔。
奧某某能公司辯稱,(一)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無效,并無不當。1.原審判決作出時間是2018年5月29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生效之日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廢止之日均為2018年6月1日。原審法院作出判決時,《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guī)定》尚未生效,《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尚未廢止。2.依據(jù)《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條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之規(guī)定,案涉工程在招標和簽約時屬于必須招標的項目。3.案涉工程中標無效,雙方簽訂的《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道路工程補充協(xié)議(一)》(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道路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二)》(以下簡稱《補充協(xié)議(二)》)應自始無效。根據(jù)簽約和招標當時的法律規(guī)定,案涉工程屬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雙方于2011年12月17日先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之規(guī)定,中標無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案涉施工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均應無效。(二)原審判決不以蘇中市政公司報送的結算書作為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并無不當。1.蘇中市政公司報送的結算書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4款第(2)項約定,不能作為結算依據(jù)。案涉工程于2016年1月29日才竣工驗收完畢,蘇中市政公司于2014年1月6日,即工程竣工驗收前報送結算書不符合結算的程序。且奧某某能公司簽收結算書時已簽注,竣工結算審核還需補充相關材料。2.蘇中市政公司主張的甩項工程價款沒有依據(jù)。蘇中市政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本案存在甩項工程。案涉鑒定結論已對案涉全部工程進行了鑒定,其確認的造價數(shù)額已經(jīng)包含了全部工程的造價。(三)案涉主體工程直至2016年1月29日才具備竣工條件,并移交給政府相關部門,案涉主體工程的竣工日期不是2013年12月18日,應為2016年1月29日。雨污排水工程至今未竣工。(四)原審判決對案涉鑒定結論確定部分的認定正確。蘇中市政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對鑒定結論不確定部分的(3)(4)(5)(11)項認定錯誤,依據(jù)不足,原審法院相關認定正確。1.確定部分。緯七路中的永樂路交口,案涉鑒定結論已按現(xiàn)場勘驗記錄進行計算?!毒暺呗?72號簽證》中的欄桿,現(xiàn)場勘驗未發(fā)現(xiàn)此欄桿。交通工程部分中的電氣配管和接線工作井,實際就是預埋套管和手孔井,該部分不在勘驗筆錄確定的施工范圍內。同樂路第三段道路工程工程量,經(jīng)鑒定機構反復確認為無誤。2.不確定部分。蘇中市政公司未舉證證明其已對不確定部分的(3)(4)(5)(11)項進行施工,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五)原審判決認定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并無不當,但本案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實,不應計算逾期付款利息。案涉施工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無效,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即按照3倍銀行貸款利率計算違約金亦應無效。(六)原審判決對案涉受理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的分配并無不當,對鑒定費的分配錯誤。本案鑒定費應當全部由蘇中市政公司承擔。
奧某某能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5)皖民四初字第0001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判決,改判駁回蘇中市政公司的訴訟請求,并判決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奧某某能公司因工期延誤造成的損失2442萬元,涵管疏通費用75000元,緯七路、同樂路維修費用185000元,同樂路、緯七路排水管道等結構性工程檢測費81456元,道路零星維修發(fā)生費用226000元,土方外運費34488元,合計25021944元;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鑒定費用均由蘇中市政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法院認定案涉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與事實不符。2013年12月18日,經(jīng)相關單位組織驗收,各方一致確認:1.案涉工程存在諸多質量問題,蘇中市政公司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2.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不完整,且有關單位在工程未驗收前已經(jīng)簽字蓋章,違反工程驗收程序。3.施工單位有大量工程項目未完成,施工單位應當予以整改或繼續(xù)施工并提交工程完成情況報告。此后蘇中市政公司一直未進行整改。奧某某能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加蓋公章是應蘇中市政公司要求,僅用于蘇中市政公司退還農民工工資保障金,且該報告只有一份原件由蘇中市政公司持有。案涉工程至今沒有完全竣工驗收合格。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蘇中市政公司在案涉工程未能竣工驗收合格,且拒絕對建設工程存在的質量問題進行修復的前提下要求支付工程價款,不應支持。(二)原審法院對蘇中市政公司已完工程價款認定存在部分錯誤。原審法院認定的蘇中市政公司已完工程價款總額應當扣減下述不應計入總價的部分,總額應為:102295220.99元(104404995.28-917024.8-1192749.49)。1.關于人行道墊層厚度的差額造價-917024.8元。奧某某能公司提交的2012年5月17日緯八路工程施工圖紙設計交底及會審紀要中,已經(jīng)明確要求對人行道結構層采用10cm厚C15混凝土的做法??陀^上,人行道的墊層厚度施工單位也是按照10cm厚度施工,并非施工圖紙標明的厚度(15cm),該部分金額不應當計入最終工程造價中。2.道路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厚度的差額造價-1192749.49元。奧某某能公司原審提交的合肥工大共達工程檢測試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該部分工程厚度沒有達到施工圖厚度,該部分金額不應當計入最終工程造價中。(三)原審判決奧某某能公司自2014年5月27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屬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1.案涉工程一直沒有竣工驗收合格。蘇中市政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奧某某能公司也不存在逾期付款。2.案涉施工合同已被認定無效,原審法院不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雙方未對案涉工程價款明確結算,奧某某能公司無從支付工程款。(四)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應當各自承擔損失,屬適用法律錯誤。1.案涉工程于2011年12月25日開工建設,依據(jù)雙方約定的工期270日歷天,應于2012年9月25日竣工。但因蘇中市政公司原因,案涉工程至2016年1月29日才得以經(jīng)政府認可并將道路部分移交給地方政府,竣工日期延誤1202天。參照案涉施工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標準,蘇中市政公司應向奧某某能公司支付工程延期損失2442萬元。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是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本身造成損失的處理規(guī)定,并非對履行被確認無效合同過程中的不當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處理規(guī)則。原審法院在未查清工期延誤事實的情況下,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認定雙方各自承擔損失不公平。(五)原審法院對因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不予認定錯誤。奧某某能公司在2013年12月18日即要求蘇中市政公司對工程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維修,此后又多次就前述事項函告蘇中市政公司。蘇中市政公司不僅不按規(guī)范要求對驗收會議紀要提到的問題進行落實整改,而且對奧某某能公司要求整改、維修的函件置之不理。原審法院以奧某某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費用系蘇中市政公司在保修期內應維修卻拒絕維修而發(fā)生為由對此不予認定錯誤。(六)原審判決案涉工程造價鑒定費雙方各自承擔一半,沒有法律依據(jù)。案涉工程鑒定造價沒有超過奧某某能公司申請的工程控制價,而蘇中市政公司主張的工程價款高達1.65億元。參照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規(guī)定,鑒定費用應當全部由蘇中市政公司承擔。
蘇中市政公司辯稱,奧某某能公司主張案涉工程至今沒有竣工驗收合格,不誠實、不客觀。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8日由奧某某能公司組織進行竣工驗收。設計、監(jiān)理和施工單位等依法參加并書面簽字確認竣工驗收合格。故案涉工程已于2013年12月18日竣工驗收合格,且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前,奧某某能公司就已把案涉工程投入使用。關于對方提出的已完工程價款認定存在錯誤的問題,我們認為原審法院委托的工程造價鑒定確實存在錯誤,少算了工程款,并非多算。關于逾期付款利息,奧某某能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應以蘇中市政公司在上訴狀中主張的計算標準及起算日期為準。關于工期延誤的損失,如果從案涉工程2012年12月18日取得施工許可證合法施工起算,到2013年12月18日竣工驗收,未超過合同約定的工期十三個月,不存在延誤。如果從發(fā)包人簽發(fā)開工令的時間2012年3月28日起算,工程延誤時間是六個月。即便工程延誤六個月,影響工期延長的主要因素是發(fā)包人變更圖紙設計、延長道路施工的長度、增加工程量、遲延確認材料規(guī)格、通知停工、監(jiān)理要求的冬季不具備施工條件的停工以及當?shù)赜昙镜炔痪邆渫獠渴┕l件的自然因素等。蘇中市政公司對工期延誤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奧某某能公司也未提交工期延誤所造成的客觀直接損失的相關證據(jù)。對奧某某能公司要求蘇中市政公司賠償工期延誤損失的請求不應支持。案涉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雙方約定的保修期為2014年12月18日之前,奧某某能公司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保修期屆滿前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以及蘇中市政公司沒有履行保修義務。奧某某能公司在雙方約定的保修期屆滿以后數(shù)年,甚至在本案訴訟期間委托第三方進行鑒定,證明工程質量存在問題,不合法,不客觀,不應支持。即使奧某某能公司向案外人、第三方支付了相關費用,不管該費用是否必要以及是否實際發(fā)生,均與蘇中市政公司無關。二審法院對奧某某能公司要求蘇中市政公司賠償工程質量問題及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的請求不應支持。
蘇中市政公司向原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奧某某能公司給付工程款人民幣92364612.96元;2.判令奧某某能公司依約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承擔拖欠工程款利息,自工程款應付之日即2013年12月18日起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暫算至2015年4月1日為21943554.56元;3.由奧某某能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第二次庭審中,蘇中市政公司將第3項訴訟請求明確為:奧某某能公司承擔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5000元、訴訟保全擔保費13萬元。
奧某某能公司向原審法院提出反訴請求:1.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工期延誤違約金共計人民幣2442萬元(暫按工程移交書確認的移交日期2016年1月29日計算延誤天數(shù),共延誤1221日歷天,依據(jù)合同條款約定2萬元/天*1221天=2442萬元。雨污水管道因工程未整改,待整改合格并移交后按實際移交日期另行主張工期違約金)。2.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奧某某能公司涵管疏通費用7.5萬元,緯七路、同樂路維修費用18.5萬元,同樂路、緯七路排水管道等結構性工程檢測費81456元,管道整改費769.21萬元,道路零星維修發(fā)生的費用22.6萬元,合計8259556元。3.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承擔因其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奧某某能公司為此發(fā)生的費用34488元(蘇中市政公司在施工時未將開挖道路的土方及緯七路綠化帶土方外運)。4.本案的反訴費用由蘇中市政公司承擔。經(jīng)原審法院釋明,第二次庭審時,奧某某能公司的訴訟請求變更為:1.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誤給奧某某能公司造成的損失2442萬元,計算依據(jù)同原工期延誤違約金計算依據(jù);2.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給奧某某能公司造成的損失8259556元,具體分項損失計算依據(jù)同原第二項訴請;3.判令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給奧某某能公司造成的損失34488元;合計32714044元。第二次庭審后,奧某某能公司于2018年4月21日向原審法院申請撤回反訴請求第2項中關于管道整改費769.21萬元的部分請求,原審法院已另行制作裁定準許。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2011年12月17日,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主要內容有:一、工程內容。同樂路2.41km,寬50m,緯七路(滁全路-同樂路)2.78km,寬50m,包含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橋涵工程,雨污排水工程等。二、承包方式。施工總承包(包工包料、包質量、包工期、包安全)。三、工程造價計算方式。1.本項目道路工程合同總價為雙方確認的控制價。2.按《安徽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BJ34/T-206-2005)、《安徽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安徽省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費用定額》及相關文件執(zhí)行。規(guī)范、定額沒有的子目單價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3.造價咨詢單位給出清單及控制價后,乙方在收到清單及控制價一個月內校對完畢,如有疑問及時調整解決,調整后的控制價經(jīng)雙方確認后作為控制和支付工程進度款的依據(jù)。4.材料價格執(zhí)行施工同期《滁州工程造價信息》。四、工程款結算與支付。1.工程完工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后10日內甲方支付合同價的65%。2.工程竣工結算后一個月內付至工程結算價的95%,剩余5%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3.如甲方不能按時完成結算審核導致付款延期或不按照結算結果付款的,則由甲方承擔延期付款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3倍計息)。4.工程結算程序按建設部、財政部財建(2004)369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乙方不配合結算審核工作除外)。質量缺陷責任期為12個月,甲方在質量缺陷責任期期滿后15日內將質量保修金無息退還給乙方。五、履約保證金。六、工期。工期初定為9個月,開竣工日期以正式合同為準。
2012年1月17日,在全椒縣招標采購中心公開招標開標,蘇中市政公司中標,中標標價為壹億貳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整,中標工期為270日歷天。
2012年3月18日,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內容有:一、工程概況。工程內容:同樂路2.41km,寬50m,緯七路(滁全路-同樂路)2.78km,寬50m,包含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橋涵工程,雨污排水工程等。二、工程范圍:同樂路、緯七路(滁全路-同樂路)施工圖紙范圍及雙方確認的同樂路、緯七路工程量清單范圍,包含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橋涵工程,雨污排水工程等。三、合同工期: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3月28日。五、合同價款:人民幣壹億貳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整,¥12993萬元(暫定價),其中預留金555萬元。十、合同生效。合同訂立時間:2012年3月18日。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部分約定:六、合同價款及調整。23.2本合同價款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固定單價)方式確定。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執(zhí)行雙方簽訂的“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道路工程補充協(xié)議(一)”。八、工程變更:執(zhí)行通用條款。所有的變更簽證手續(xù)應由發(fā)包人及監(jiān)理工程師書面簽發(fā)、承包人簽認后生效。九、竣工驗收與結算?!?、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限:(1)工程結算時間按建設部、財政部財建(2004)369號文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因承包人不配合結算審核工作的,審核時間順延。(2)發(fā)包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出具初步審核結果,經(jīng)承包人書面催告后14日內仍未提供的,視同認可發(fā)包人遞交的結算書。……十、違約、索賠和爭議。35.1…如果發(fā)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應承擔向承包人支付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延期付款利率。如果發(fā)包人延期支付工程(結算)款,應承擔向承包人支付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延期付款利率。35.2承包人若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本項目施工(扣減承包人所有的工期索賠),視為承包人違約。若承包人工程竣工時間延期,延期竣工時間按照2萬元每日向發(fā)包人支付違約金。
同日,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市政道路保修年限為一年。
2012年3月28日,案涉工程監(jiān)理單位安徽科創(chuàng)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發(fā)布開工令。2012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2013年1月23日,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補充協(xié)議(二)》,重新約定了履約保證金及返還時間。2013年12月18日,監(jiān)理、設計及施工三家單位均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章,確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4年5月27日,奧某某能公司在該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章確認。2014年1月6日,蘇中市政公司將案涉工程的結算書報送奧某某能公司,送審結算價為165398944.96元,奧某某能公司簽收,同時簽注:收到以上資料,但竣工結算審核需補充以下資料:(1)經(jīng)三方認可的現(xiàn)場工程完成情況報告書。(2)提供造價中綜合審價調查證據(jù)證明,審核中需補充。(3)未完成資料,乙方需及時補充。(4)資料完整后,我司將安排進行審核。
原審法院另查明,蘇中市政公司訴稱奧某某能公司已付工程款7600萬元,奧某某能公司亦予認可。
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蘇中市政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申請對案涉工程中的甩項工程部分進行造價鑒定,2016年6月23日,奧某某能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價款進行鑒定。2016年8月5日,奧某某能公司申請對案涉工程中雨、污排水管道項目的工程質量及因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修復所需費用進行鑒定。原審法院委托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蘇中市政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的全椒縣同樂路和緯七路工程造價(包括原來已做甩項處理,后由蘇中市政公司另行組織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2017年8月2日,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價結論為:1.確定部分造價合計為人民幣103632441.81元。2.不確定部分造價,分別如下:(1)人行道墊層厚度的差額造價為人民幣-917024.80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中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人行道墊層厚度已按施工圖紙標明的厚度計入。(2)道路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厚度的差額造價為人民幣-1192749.49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中的確定部分造價的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已按施工圖紙標明的厚度計入。(3)交通信號燈預埋套管和手孔井造價為人民幣134215.07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4)鄉(xiāng)村道路出入口的人行道造價為人民幣52623.35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鄉(xiāng)村道路出入口的人行道。(5)“北污76#檢查井~北污77#檢查井污水管道和北污77#檢查井~南污77#檢查井過路污水管道”造價為人民幣28730.15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6)緯七路工程第030號簽證造價為人民幣16609.02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7)緯七路工程第053號簽證造價為人民幣182812.80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8)緯七路工程第054號簽證造價為人民幣71186.53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9)同樂路工程第034號簽證造價為人民幣302390.76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10)同樂路工程第035號簽證造價為人民幣199554.36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11)其余50%的“現(xiàn)場淤泥和多余土方”外運造價為人民幣1142902.09元,為不確定造價。鑒定結論的確定部分造價中不含此部分造價。對以上鑒定意見,蘇中市政公司及奧某某能公司均提出了異議和意見。鑒定機構亦針對雙方的異議和意見,進行了回復。原審法院認為,由具有專業(yè)資質的鑒定人根據(jù)專業(yè)知識及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行業(yè)標準及行業(yè)慣例出具的鑒定意見,鑒定程序合法,依據(jù)充分,在當事人提出意見,經(jīng)過質證后,符合證據(jù)證明標準,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jù)。針對鑒定意見中的案涉工程造價確定部分,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不確定部分,將在下文中進行分析認定。
另,2017年8月16日,原審法院司法鑒定處出具結案函:關于案涉工程中雨、污排水管道項目的工程質量及因工程質量問題進行修復所需費用司法鑒定事項,經(jīng)審查,符合本鑒定事項要求的鑒定機構只有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和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兩家。經(jīng)雙方當事人搖號選定,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第二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為主被選機構,但該機構審查材料后認為不能鑒定,經(jīng)咨詢備選機構安徽省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監(jiān)測站意見相同。
原審法院認為,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反訴請求及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jù)問題。2.奧某某能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欠付,數(shù)額為多少,應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應如何計算。3.蘇中市政公司應否承擔案涉工程工期延誤損失2442萬元、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8259556元、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34488元。
一、關于雙方所簽合同的效力的問題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規(guī)定,參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二條關于“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的范圍包括:……(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yè)等交通運輸項目”、第七條“本規(guī)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guī)定范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的規(guī)定,訴爭工程系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為一億有余,屬于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制。蘇中市政公司與奧某某能公司在招投標之前先行磋商,并簽訂協(xié)議,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規(guī)定,該中標無效。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認定無效。故雙方于2012年3月1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雙方先后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因違反了法律的效力性強行性規(guī)定均為無效。
二、關于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jù)及工程價款的問題
(一)關于案涉工程的結算依據(jù)。蘇中市政公司主張根據(jù)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條第4款“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限”第(2)項的約定,奧某某能公司在經(jīng)2014年7月2日催告后的14日內仍未審核結算書的,視為奧某某能公司在2014年7月16日認可結算書,故請求按照結算書結算工程價款。奧某某能公司認為蘇中市政公司訴稱其拖延竣工結算,違反合同第九條第4款第(2)項約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申請對蘇中市政公司施工的工程量以及工程價款進行司法鑒定。原審法院認為,2013年12月18日,奧某某能公司對訟爭的工程項目組織進行驗收,雖提出了工程存在質量等問題,但于2014年5月27日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已簽章確認合格,故可認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為2014年5月27日。奧某某能公司所稱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加蓋公章是應蘇中市政公司要求,僅用于蘇中市政公司退農民工工資保障金用途,因無證據(jù)支持,原審法院不予采信。但蘇中市政公司于2014年1月6日,也即是在竣工日期之前,將案涉工程的結算書報送奧某某能公司,并不符合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第九條第4款“竣工結算審核的時限”第(2)項的約定,且奧某某能公司在簽收時已明確簽注:竣工結算審核需補充相關資料,待資料完整后,將安排進行審核。故蘇中市政公司主張以其報送的結算書作為結算依據(jù),無法律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支持。雙方就結算產(chǎn)生的爭議,在訴訟中應通過鑒定的方式確定工程造價。
(二)關于案涉工程的價款。鑒定意見中的案涉工程造價確定部分103632441.81元,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對不確定部分,認定分析處理如下:1.對(1)人行道墊層厚度的差額造價為-917024.80元。奧某某能公司在進行鑒定勘驗現(xiàn)場的“現(xiàn)場勘驗記錄”中提出有“變更通知單”確認,但在鑒定資料中,未找到此項“變更通知單”,鑒于鑒定意見已按施工圖紙標明的厚度計入確定部分造價,故不在確定部分造價中扣除。2.對(2)道路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厚度的差額造價為-1192749.49元。奧某某能公司提交合肥工大共達工程檢測試驗有限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道路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厚度沒有達到施工圖紙厚度,但該檢測報告為奧某某能公司單方委托制作,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奧某某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道路水泥穩(wěn)定碎石基層厚度存在差額,鑒于鑒定意見已按施工圖紙標明的厚度計入確定部分造價,故不在確定部分造價中扣除。3.對(3)交通信號燈預埋套管和手孔井造價為134215.07元、(4)鄉(xiāng)村道路出入口的人行道造價為52623.35元、(5)北污76#檢查井~北污77#檢查井污水管道和北污77#檢查井~南污77#檢查井過路污水管道造價為28730.15元,因現(xiàn)場勘驗無法判斷是否施工,且蘇中市政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已施工完成,故不予計入造價。4.對(6)緯七路工程第030號簽證造價為16609.02元、(7)緯七路工程第053號簽證造價為182812.80元、(8)緯七路工程第054號簽證造價為71186.53元、(9)同樂路工程第034號簽證造價為302390.76元、(10)同樂路工程第035號簽證造價為199554.36元,奧某某能公司提出030號簽證簽字非本人、053、054、034、035號簽證無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經(jīng)查,030、034、035號簽證均有鄭國鋒、王愛林簽字,053、054號簽證均有林峰、王愛林簽字,結合雙方其他簽證亦無建設單位蓋章,僅有建設方人員簽字的工作習慣,且奧某某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簽字的非本人,故上述五份簽證應計入造價。5.對(11)其余50%的“現(xiàn)場淤泥和多余土方”外運造價為1142902.09元,鑒定機構已依據(jù)招標清單控制價按余土和淤泥總量的50%外運(其中25%外運1km,25%外運3km),計入確定部分造價,蘇中市政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余50%“現(xiàn)場淤泥和多余土方”的外運棄土方案、棄土點位置或相關簽證,故不予計入造價。綜上,案涉工程總價款為104404995.28元(確定部分103632441.81元+第030號簽證造價16609.02元+第053號簽證造價182812.80元+第054號簽證造價71186.53元+第034號簽證造價302390.76元+第035號簽證造價199554.36元)。
三、關于奧某某能公司是否欠付工程款,如欠付,數(shù)額為多少,應否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及利息應如何計算的問題
原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協(xié)議后,蘇中市政公司按照合同約定進行了施工,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施工義務。雖然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協(xié)議為無效合同,但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訟爭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故蘇中市政公司有權主張訟爭工程的工程款。按照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價意見,蘇中市政公司已完工程項目價款總額為104404995.28元,奧某某能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600萬元,奧某某能公司應向蘇中市政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8404995.28元。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逾期付款利息屬于法定孳息,奧某某能公司未按期向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全部工程價款,應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由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案涉合同、協(xié)議屬無效合同,合同中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計付標準亦無效,應視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給付標準沒有約定,參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奧某某能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關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北景钢?,蘇中市政公司未舉證證明訟爭工程是否交付、何時交付給奧某某能公司,但于2014年1月6日提交了案涉工程的結算書,且奧某某能公司簽收了結算書,并于2014年5月27日簽章確認了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故根據(jù)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逾期付款利息應從案涉工程竣工之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算。
四、關于蘇中市政公司應否承擔案涉工程工期延誤損失2442萬元、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8259556元、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34488元的問題
(一)關于工期延誤損失問題。雙方在《補充協(xié)議(一)》中約定工期初定為9個月,開竣工日期以正式合同為準;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開工日期為2012年2月28日,竣工日期為2013年3月28日。兩份合同約定的工期并不一致。從本案事實而言,2012年3月28日監(jiān)理單位發(fā)布開工令,2014年5月27日案涉工程竣工,無論依據(jù)哪一份合同的約定,工期確有延誤。但如前所述,案涉合同已被確認為無效合同,雙方對此均存在過錯,案涉工程在實際施工過程中,亦存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遲延,工程量增加及設計變更,奧某某能公司確定材料規(guī)格遲緩,監(jiān)理單位要求冬季停工等情況,這些因素勢必影響施工進度、竣工期限?;诖耍鶕?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雙方均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蘇中市政公司及奧某某能公司對工期延誤均有過錯,雙方應自行承擔合同無效對各自所產(chǎn)生的損失。
(二)關于因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的損失。奧某某能公司主張此部分損失包括涵管疏通費用人民幣7.5萬元、緯七路、同樂路維修費用人民幣18.5萬元、同樂路、緯七路排水管道等結構性工程檢測費81456元、管道整改費769.21萬元(已撤回此部分訴訟請求)、道路零星維修發(fā)生的費用22.6萬元。原審法院認為,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在雙方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中,明確約定市政道路保修年限為一年,2014年5月27日,奧某某能公司在經(jīng)過對分部分項進行驗收的基礎上,在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故案涉工程保修期至2015年5月27日止。而上述費用均發(fā)生在2015年5月27日之后,奧某某能公司未能舉證證明上述費用系因蘇中市政公司在保修期內應維修卻拒絕維修而發(fā)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據(jù)此,奧某某能公司的此項主張不能成立,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34488元。奧某某能公司就此主張,僅舉示其與滁州市九鼎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簽訂的土方施工合同,不能證明系案涉工程未完成工作量,且此事項發(fā)生在奧某某能公司簽章確認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故對其此項主張,原審法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本案鑒定費及訴訟費用負擔的問題
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各方均有過錯,本案依法委托鑒定機構進行造價鑒定,產(chǎn)生鑒定費60萬元,依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原審法院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按各方可獲支持比例確定。對蘇中市政公司提出的13萬元訴訟保全擔保費用應由奧某某能公司負擔的問題,因本案雙方就此并無約定,法律亦無明確的規(guī)定,故對蘇中市政公司的此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價款28404995.28元及利息(利息以28404995.28元為基數(shù),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支付,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款清日止)。二、駁回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訴案件受理費613341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618341元,由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19720元,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93621元;反訴案件受理費102685元,由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鑒定費60萬元,由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0萬元,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30萬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奧某某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兩份證據(jù)。證據(jù)一是《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建設指揮部關于證明緯七路、同樂路道路工程的情況說明建議函》。該證據(jù)與原審期間奧某某能公司提交的本訴證據(jù)二共同證明,2013年12月18日指揮部組織相關部門對工程進行初驗時,發(fā)現(xiàn)存在諸多質量問題、竣工驗收資料不完整、大量項目未完成,但蘇中市政公司未予整改。該證據(jù)與原審期間奧某某能公司提交的本訴證據(jù)五共同證明,案涉主體工程于2016年1月29日通過竣工驗收,其中雨污水管道工程因結構性缺陷,至今未通過竣工驗收,未移交使用。證據(jù)二是全椒縣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整改通知》(質監(jiān)【2018】改字第42號)一份,擬證明蘇中市政公司施工的緯七路、同樂路工程雨污水管道因結構性缺陷等問題,至2018年6月28日仍被全椒縣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通知整改,尚未竣工驗收,也未移交使用。該證據(jù)形成于原審判決之后,屬于新證據(jù)。蘇中市政公司對證據(jù)一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該份證據(jù)沒有相關單位的落款名稱和經(jīng)辦人簽字,形式不合法,從形成時間看,該份證據(jù)不能作為新證據(jù)使用。對證據(jù)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不予認可。原審期間,原審法院根據(jù)奧某某能公司的申請委托專業(yè)鑒定機構對案涉雨污排水管道工程進行質量鑒定,但因不具備鑒定條件而終止。案涉工程質保期于2014年12月屆滿,奧某某能公司于訴訟外是否向第三方移交工程以及移交過程中是否存在污水管道的質量問題,均與蘇中市政公司無關。對奧某某能公司提交的兩份證據(jù)本院認證如下:證據(jù)一只能證明奧某某能公司與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建設指揮部辦公室未就雙方之間的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達成一致意見,并不能否定案涉監(jiān)理、設計單位及蘇中市政公司、奧某某能公司就案涉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已經(jīng)達成一致的事實。即使該份證據(jù)真實、合法,也不能推翻原審判決認定的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確認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證據(jù)二系全椒縣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站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的《整改通知》。該通知于本案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整改年限屆滿之后作出,不能證明蘇中市政公司應對《整改通知》所載明的質量問題承擔責任,也不能推翻原審判決關于本案雙方當事人已經(jīng)確認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事實認定。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1.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是否有效;2.案涉工程價款數(shù)額及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3.蘇中市政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奧某某能公司因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未全面履行合同導致的損失;4.蘇中市政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奧某某能公司工期延誤損失;5.原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應由誰負擔。
一、關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是否有效的問題
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就案涉工程于2011年12月17日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對工程內容、承包方式、工程造價計算方式、工程款結算與支付、履約保證金、工期等進行了約定。2012年1月17日,奧某某能公司在全椒縣招標采購中心對案涉工程公開招標,蘇中市政公司中標,中標標價為壹億貳仟玖佰玖拾叁萬元整。2012年3月18日,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范圍為同樂路、緯七路(滁全路-同樂路)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橋涵工程,雨污排水工程等,屬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中標價格為1億元以上。依據(jù)案涉工程招投標時仍然有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規(guī)定》第二條、第七條規(guī)定,案涉工程項目屬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蘇中市政公司與奧某某能公司在招投標之前就案涉工程先行磋商,簽訂《補充協(xié)議(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蘇中市政公司對案涉工程的中標無效。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協(xié)議書的第六條組成合同的文件約定“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協(xié)議書。11、發(fā)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京滬高鐵滁州站南區(qū)現(xiàn)代服務業(yè)產(chǎn)業(yè)園道路工程補充協(xié)議(一)’,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xié)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于2013年1月23日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二)》第五條約定:“本協(xié)議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三項規(guī)定,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無效并無不當。
二、關于案涉工程價款數(shù)額及工程欠款利息起算時間和計算標準的問題
(一)關于案涉工程是否已經(jīng)竣工驗收,奧某某能公司應否向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工程價款的問題。2013年12月18日,監(jiān)理、設計及施工三家單位均在《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章,確認工程竣工驗收合格;2014年5月27日,奧某某能公司在該份《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上簽章確認。故原審判決認定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為2014年5月27日有事實依據(jù)。蘇中市政公司關于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應為2013年12月18日的上訴主張和奧某某能公司關于案涉工程主體工程的竣工日期為2016年1月29日的上訴主張均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jù),不能成立。在案涉工程已經(jīng)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原審判決認定奧某某能公司應向蘇中市政公司支付工程價款并無不當。奧某某能公司關于案涉工程至今尚未完全竣工驗收合格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關于案涉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問題。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為2014年5月27日。2014年1月6日,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之前,蘇中市政公司向奧某某能公司報送結算報告,不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于竣工結算審核的約定。而且,奧某某能公司在簽收時已明確簽注:竣工結算審核需補充相關資料,待資料完整后,將安排進行審核。這表明奧某某能公司當時并不認可蘇中市政公司的結算報告。蘇中市政公司關于應當以案涉結算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jù)的主張不能成立。
(三)關于奧某某能公司應付蘇中市政公司工程款數(shù)額的問題。原審審理期間,原審法院委托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蘇中市政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的全椒縣同樂路和緯七路工程造價(包括原來已做甩項處理,后由蘇中市政公司另行組織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進行鑒定。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出具工程造價結論。對鑒定結論,蘇中市政公司和奧某某能公司均提出了異議。針對雙方的異議,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書面意見的形式逐項進行了回復。在原審法院于2018年3月21日組織雙方談話時,蘇中市政公司和奧某某能公司均確認收到了安徽明珠建設項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針對雙方提出的質證意見作出的書面回復。2018年3月22日,案涉工程造價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質詢,并當庭對雙方提出的異議一一進行了答復。對于案涉鑒定結論,蘇中市政公司和奧某某能公司在上訴時均提出異議。本院在二審庭審中就雙方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逐項進行了核對,雙方當事人既不能提出令人信服的異議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其主張。雙方就此部分的二審上訴理由與原審質證時提出的異議基本相同。原審法院結合現(xiàn)場勘驗等情況,對案涉鑒定結論所作分析認定,本院予以認可。對于雙方當事人對案涉鑒定結論提出的異議,本院不予支持。案涉鑒定結論是對蘇中市政公司實際施工完成的全椒縣同樂路和緯七路的工程總價進行鑒定,包括了原來已做甩項處理、后由蘇中市政公司另行組織施工部分的工程造價。蘇中市政公司要求再增加甩項工程部分的造價缺乏依據(jù)。
(四)關于案涉工程價款利息的起算時間及計算標準的問題。利息應當從奧某某能公司欠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由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均無效,雙方當事人均未舉證證明案涉工程是否交付、何時交付,原審判決認定逾期付款利息應從案涉工程竣工之日,即2014年5月27日起算,并無不當。蘇中市政公司關于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日期為2013年12月18日,故工程款利息應從該日起算的上訴理由,奧某某能公司關于案涉工程沒有竣工驗收合格,蘇中市政公司無權主張工程款,奧某某能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上訴理由,均與本案已查明事實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由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補充協(xié)議(一)》《補充協(xié)議(二)》均無效,原審判決認定奧某某能公司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付利息,并無不當。蘇中市政公司關于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35條關于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利率標準支付建設工程欠款利息的約定不受合同效力的影響,奧某某能公司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3倍的利率標準支付建設工程欠款利息的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三、關于蘇中市政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奧某某能公司因案涉工程質量不合格和未全面履行合同導致的損失的問題
奧某某能公司與蘇中市政公司簽訂的《工程質量保修書》第二部分質量保修期第7項明確約定:“市政道路保修年限為壹年?!卑干婀こ逃?014年5月27日竣工驗收合格。奧某某能公司反訴請求蘇中市政公司賠償?shù)囊蚬こ藤|量問題造成的涵管疏通費用、緯七路和同樂路維修費用及排水管道等結構性工程檢測費、道路零星維修發(fā)生費用系原審訴訟期間奧某某能公司單方委托發(fā)生的費用,沒有證據(jù)證明上述費用實際發(fā)生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以內。原審法院對奧某某能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奧某某能公司主張的蘇中市政公司因未完全履行合同義務造成的損失34488元發(fā)生在案涉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后,其亦未提交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該項費用系蘇中市政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所致。原審法院對其此項主張不予支持,亦無不當。
四、關于蘇中市政公司是否應當賠償奧某某能公司工期延誤損失的問題
奧某某能公司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因工期延誤所遭受的實際損失,在案涉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奧某某能公司依據(jù)案涉合同約定,按每日2萬元的標準,計算工期延誤損失2442萬元,缺乏事實依據(jù),本院不予認可。此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辦理遲延,工程量增加及設計變更,監(jiān)理單位要求冬季停工等情況,也會影響施工進度和工限。奧某某能公司關于蘇中市政公司應當賠償奧某某能公司工期延誤損失2442萬元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關于原審案件受理費、鑒定費、訴訟保全費、訴訟保全擔保費應由誰負擔的問題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fā)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碧K中市政公司因欠付工程款提起訴訟,請求奧某某能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奧某某能公司提出反訴,請求蘇中市政公司賠償因工期延誤、工程質量問題等造成的損失。原審法院結合對雙方訴訟請求的裁判情況,確定雙方對案件受理費、鑒定費及訴訟保全費的承擔比例并無不當。案涉13萬元訴訟保全擔保費系蘇中市政公司申請訴訟保全產(chǎn)生的費用,雙方未作約定,該費用應由蘇中市政公司承擔。故對蘇中市政公司關于應由奧某某能公司負擔13萬元訴訟保全擔保費用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蘇中市政公司和奧某某能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86062元,由蘇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19152元,由全椒奧某某能置業(yè)有限公司負擔16691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包劍平
審判員 杜 軍
審判員 謝 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培培
書記員張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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