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高新區(qū)前橋路89號。
法定代表人:范春紅,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特別授權):唐華明,江蘇達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荊門市格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荊門高新區(qū)·掇刀區(qū)迎春大道3號。
法定代表人:許開華,董事長。
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荊門市格某美新材料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22198元,減半收取11099元,由原告蘇州新星鈦材設備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員 張高平
書記員: 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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